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日前,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發布一起未成年人騎行引發的侵權糾紛。在父親陪同下游玩騎行的未成年人張某,因注意力分散撞傷同向步行的肖某。經公安交管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法院最終判決張某的監護人賠償肖某各項損失5727.2元。
2024年10月6日,在延慶區某村路口,未成年人張某在父親陪同下騎山地自行車游玩,由北向南行駛時,因注意力分散,自行車前部撞上同向步行的肖某后腰,致肖某受傷、車輛損壞。經公安交管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肖某無責。肖某當日就醫,診斷為左側第9后肋骨折,后起訴要求張某及其監護人賠償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營養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因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賠償責任應由其監護人承擔。法院判決張某監護人賠償肖某各項損失共計5727.2元,賠償費用可先從張某本人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張某父親支付。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表示,未成年人在鄉村文旅活動中侵權的,監護責任不可推卸。騎行作為鄉村文旅熱門項目,日益受到親子家庭青睞,本案中,未成年人張某在公共道路騎行時分散注意力導致傷人,自身無賠償能力,法院依法判令監護人承擔替代賠償責任。
本案提醒廣大家長:根據法律規定,未成年人騎自行車必須年滿12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周歲。這一規定是基于未成年人身體條件、應急反應與風險防范能力作出的強制要求,旨在守護出行安全。同時,在帶領未成年人參與騎行等活動時,須全程盡到管束與監督義務,不可因孩子“會玩”就放任不管;監護不是陪伴即盡責,而是動態關注、及時制止危險行為。否則,一旦發生侵權,監護人須依法為自己的監護疏忽“買單”。
編輯 劉倩 校對 楊許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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