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金 歆
在上海市奉賢區,董某駕駛小客車沿某公路行駛。這時,坐在副駕駛位置上的杜某有事要下車,董某就靠邊把車停在了非機動車道上。
不巧的是,就在杜某下車開門時,潘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正好經過,眼看車門打開,避讓不及,電動車撞在了車門上。不僅電動車被撞壞,潘某也被撞飛,摔得全身多處骨折。
事故發生后,經公安交管部門認定,董某、杜某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據了解,該車事先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在協商賠償過程中,董某等認為,相關賠償責任應由保險公司先承擔。可保險公司卻認為,依據公安交管部門的認定,駕駛員董某、乘客杜某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而保險公司不應對因乘客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因此,僅愿意在交強險限額及商業險范圍內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幾方協商沒有結果,潘某就把杜某、董某及保險公司等告上了法院,要求賠償40余萬元。
法院認為,杜某的行為造成潘某損傷,其開車門時未謹慎注意,理應承擔責任。對于董某,本案中,駕駛人對車輛行駛和停車地點的選取都具有實際的控制力,其未在乘車人杜某開車門前盡到提醒義務,與杜某的行為相結合共同導致了事故的發生,構成共同侵權。
關于機動車駕駛人和機動車乘客之間的責任分配,這是二者之間的內部關系,不能因此對抗被害人,也不影響保險公司對事故全部損失的賠償。至于某保險公司主張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按照50%的責任予以賠付的辯稱,法院不予采納。
最終,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潘某32萬余元,超出保險范圍的損失由杜某、董某連帶賠償,賠償總額共計40余萬元。
日常生活中,“開門殺”事故時有發生。乘車人、司機如何分配責任,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今后裁判標準將更加明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將于2026年6月30日實施,其中提出,當被侵權人主張乘車人責任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并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以及按照商業三者險合同的約定賠償的,法院應予支持。保險賠償后仍不足的,由乘車人、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
《 人民日報 》( 2026年05月28日 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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