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內鄉縣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執行兩年多即將結案時,南陽中院卻以本院“院長發現”案件確有錯誤為由,裁定再審并改判。當事人蒙了、執行法官蒙了、就連不明就里的吃瓜群眾都蒙了!日前,該案當事人(執行案件申請人)在某社交平臺隔空喊話,請求南陽中院院長釋法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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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社交平臺實名舉報截圖
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歷經多次司法裁決塵埃落定
2012年,時任內鄉縣城關鎮東風村五組組長黃強(化名),借用南陽精英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2014年2月已更名,下簡稱“公司”)資質,與東風村委簽訂了建設施工合同,黃強全額墊資建設東風村安居房。隨后,黃強向東風村委繳納了50萬元質保金和30萬元協調費。該工程2013年開工建設,2014年年底竣工,已交付使用。
2016年,實際施工人黃強、公司和東風村委經核算對賬,東風村委通過公司賬戶支付工程款845萬元,東風村委用部分房屋抵工程款,計2103340元,尚下欠工程款240多萬元。因雙方發生糾紛,黃強訴至法院。
內鄉縣法院經過審理作出了(2018)豫1325民初3027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了黃強實際施工人的身份,基本支持了黃強的訴訟請求,判令東風村委支付下欠工程款。此后,雙方不服判決均上訴,南陽市中院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9)豫13民終280號民事判決書,撤銷一審判決中的前兩項,判令東風村委支付黃強工程款2459189.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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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陽中院二審判決結果
南陽中院的終審判決作出后,黃強準備申請法院執行。然而,東風村委不服南陽中院的終審判決,向河南省高院申請再審。河南省高院經過審理,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豫民申6531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東風村委的再審申請。東風村委依然不服判決,又向南陽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南陽市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宛檢民監[2020]41130000069號《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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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的駁回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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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陽市檢察院的決定書
至此,黃強與東風村委的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歷時3年,經歷一審、二審、再審審查,檢察院監督審查等司法環節,才算塵埃落定。
兩年執行即將結案,院長啟動再審案件“反轉”
終審判決生效后,案件進入執行程序,東風村委陸續支付了150多萬元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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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在法院達成的還款協議
據黃強提供的證據顯示,2021年8月22日10時43分至11時11分,申請人黃強和東風村委負責人在內鄉縣法院執行局,在法院執行員的見證下,就下欠936349.37元款項達成還款協議,約定剩余款項到2023年12月31日前分三年付清,雙方均同意。
然而,內鄉縣法院執行局還沒有來得及制作結案文書,案件竟然發生了“反轉”。
2021年11月1日,南陽市中院以“本院院長發現錯案”提交審委會討論決定,作出(2021)豫13民監38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再審此案,中止原判決執行。半個月后,南陽市中院開庭審理此案,黃強當庭表示,河南省高院在2019年已經駁回了東風村委的再審申請,而審判人員則表示,這次再審是基于“本院院長依職權提交審委會討論決定”而啟動的再審程序,程序完全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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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陽中院決定再審裁定書
南陽市中院組成合議庭,由該院審委會委員王干祥擔任審判長,2022年2月18日,南陽市中院(2021)豫13民再179號民事判決書撤銷了南陽中院(2019)豫13民終280號民事判決和內鄉縣法院(2018)豫1325民初3027號民事判決。而南陽中院(2019)豫13民終280號民事判決,正是該執行案的執行依據,如果還款協議能按約履行,已基本執行完畢。本次再審改判,將意味著法院對已經執行的部分恢復到執行前的狀態。即黃強應返還已經收到東風村委的150多萬元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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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陽中院再審判決結果
當事人隔空喊話求院長釋法說理
黃強對南陽中院“院長發現”啟動再審的行為嚴重不滿。他認為,案件從一審、二審,以及東風村委的再審申請被河南省高院駁回,南陽市檢察院不支持東風村委的監督申請,三級法院加上南陽市檢察院的審理、審查都沒問題,只有這次南陽中院院長“發現了問題”認為判決錯了,依職權啟動再審,在國內并不多見。
據黃強說,東風村委主張支付過一筆79萬元的工程款,黃強沒有收到不予認可,東風村委提供的證人拒不出庭,一審、二審和省高院再審審查、南陽市檢察院的監督審查對這筆款項均不予采納認可,而本次再審,南陽中院院長和王干祥審判長就采納支持了。東風村委在沒有提供足以推翻原判決的證據,拿著一件事從一審提到現在,濫用訴權、惡意訴訟,嚴重浪費司法資源,損害法律威嚴。南陽中院本次再審也違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審判原則。
日前,黃強曾在社交平臺發布視頻,隔空喊話南陽中院院長秦德平,請求院長釋法說理。
案件“不反轉”恐將暴露村干部貪腐相關事實
“事出反常必有蹊蹺”。一個并不復雜的建設施工合同糾紛,240多萬元標的額,進入執行程序后履行了150萬元,剩余90多萬元已經達成還款協議。然而,作為被執行人的東風村委卻幾乎窮盡司法程序打了5年官司,最終“驚動”南陽中院院長,讓即將結案的案件在緊要關頭實現“反轉”,不得不讓人疑惑。案件背后是否另有隱情呢?
據黃強提供的有關證據,2013-2014年,東風村安居房工程使用華隆公司商混款1068803元,以2套房屋抵款572600元,黃強支付了剩余款項,而東風村監委會委員李某起卻稱用5套房屋抵商混款1418580元,實際有845980元不知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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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到東風村委工程款收據
還有一張日期為“2014年9月24日”,公司收到東風村委出具的“安居房建設工程款”1563340元,沒有收款人簽字,只有一個極為模糊的印章。庭審中,因施工方并未收到該款項,印章模糊,且原公司在2014年2月25日名稱已變更,9月份竟然還在用該印章,屬于偽造,公司并不認可,法院也未予認定。還有一份日期同為“2014年9月24日”的付款憑證。內容顯示“東風村安居房工程收到公司轉來工程款1563340元整。”經領人簽字為:李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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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份收據顯示當天互相付款
以上兩份收據憑證,顯示行為是“在2014年9月24日當天,施工方經李某起收到1563340元工程款,然后李某起又收到了施工方轉來的1563340元工程款。”到底誰該給誰付款?這是什么奇葩操作?
施工方墊資建房,項目方支付工程款,本來順理成章。可是涉及數百萬元賬目無法說清,當雙方通過多年訴訟,安居房建設的賬務逐漸清晰時,突然來個“大反轉”,案件再次陷入僵局,甚至對審判人員有倒查追責的可能。
目前,黃強已經將有關證據材料遞交內鄉縣紀委監委。令人尷尬的是,紀委監委人員如查辦該案,東風村委部分干部就會立即拿出南陽中院這份再審判決,意義不言而喻。或許,這個“反轉”的再審判決,正是為了保護誰。
對于案件后續進展,媒體將繼續跟進。
(文中“黃強”為化名)
來源:法新云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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