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研究—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財物與違法所得如何認定的?
作者:張春律師,廣東知恒(廣州)律所合伙人,專注于經濟犯罪案件辯護
潘依欣 張春律師團隊核心成員
注:本文原創,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引言】
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對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司法實務中,在刑事案件中,公權力機關為了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追求將罪犯繩之以法實現正義,可能會存在會擴大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的范圍。而涉案財物與違法所得的認定關系到行為人的退賠,退賠違法所得在量刑上可以得到較大的從輕的空間,關系到案件的結果。因此,無論是對被告人、對被告人親屬,還是對受害人來說,涉案財物的認定和處置都是非常重要的,不容忽視。為了幫助更多的當事人及家屬,張春律師根據辦案經驗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涉案財物與違法所得的認定進行梳理。
【正文】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15部門《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涉案財物,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依法以查封、凍結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產和物品,包括:(一)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實施犯罪行為的工具;(三)其他可以證明犯罪行為是否發生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財物。”2015年《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涉案財物,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過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扣留、調取、先行登記保存、抽樣取證、追繳、收繳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從其他單位和個人接收的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文件和款項,包括:(一)違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工具;(三)非法持有的淫穢物品、毒品等違禁品;(四)其他可以證明違法犯罪行為發生、違法犯罪行為情節輕重的物品和文件。”2015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其中第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以及從其他辦案機關接收的財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財物、非法持有的違禁品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同年7月,公安部修訂了《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規定涉案財物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過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扣留、調取、先行登記保存、抽樣取證、追繳、收繳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從其他單位和個人接收的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文件和款項。從以上兩個規定中,我們可以概括刑事訴訟中涉案財物的范圍包括:
![]()
我們看看,涉案財物中的犯罪工具有哪些?
這個比較好理解,通俗來說就是一切用于專門實施犯罪的工具。比如賭博類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05年05月11日發布的《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于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這一司法解釋雖僅適用于賭博犯罪,但對于犯罪工具的認定具有普適性的借鑒意義。比如經濟犯罪案件,手機、電腦等電子產品會被用來實施犯罪,那么這個就屬于犯罪工具;還比如當事人用贓款購買了一套別墅,專門從事違法犯罪的事務(電詐、賣淫、殺人等違法犯罪活動)都是屬于犯罪工具;再比如走私案件中,需要運貨,專門有一批貨車用來運送走私的物品,車輛就屬于犯罪工具。說到這里大家就能理解了犯罪工具的認定。但是在實務中,有些案件區分起來就存在一定的爭議,比如這個房屋、車輛等工具,并不是一直都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還有一部分是合法使用的范圍。那么這個時候我們就要考慮這個工具是不是一開始就為犯罪而做準備的?以及這個工具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起到關鍵作用等綜合確定。這里的工具的認定就具有專門性的特點。如果行為人實施詐騙犯罪中車輛只是輔助當事人逃離,走私案件中只有拉一兩次貨物,房屋也只是正常的居住居多...那么這里的工具他就與犯罪不存在經常、緊密的聯系。
再看看與犯罪相關的違禁品有哪些?
所謂“違禁品”,是指依照國家規定,公民不得私自留存、使用的物品,如槍支、彈藥、毒品以及淫穢物品等,這里指犯罪過程中用以殺傷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違禁品,如槍彈、毒藥等,對違禁品,不管屬于誰所有,法律規定都應予以沒收。最后一起看看因犯罪而產生的違法所得如何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4條規定,違法所得是“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從現行司法解釋中,我們可以界定違法所得的范圍包括:
![]()
![]()
以上是張春律師團隊根據辦案經驗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財物與違法所得如何認定”的整理,希望對當事人及家屬有一定的幫助。
◆沒有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司法會計鑒定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股東擅自轉讓股份被控職務侵占罪的4個無罪辯點
◆詐騙案件:行為人被口頭或電話傳喚到案,如何爭取自首?
◆《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情況說明》認定的非法獲利少了一千多萬,依舊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兩個辯點
◆經驗談:簽署認罪認罰,律師還能不能做無罪辯護?
◆集資詐騙案件中“詐騙方法”的認定(附不構成詐騙罪及二審改判的成功案例)
◆第三方支付平臺提供支付通道涉嫌洗錢,如何從“明知”做無罪辯護?
◆為賭博平臺提供第四方聚合支付為什么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從詐騙案件看:“電話通知到案”如何實現自首的有效辯護?
◆刑事案件:取保候審后,是不是沒事了?會緩刑嗎?還會偵查嗎?
◆律師全面解讀:三協會發布的NFT(數字藏品)倡議,釋放的合規信號
◆閑談:我和辦理批捕的前檢察官聊,為什么偵查階段很需要刑事律師
◆張春律師:網絡犯罪案件如何對電子數據展開有效辯護?
◆“元宇宙”可能會使用加密貨幣作為支付方式,法律支持嗎?
作者:張春律師,廣東知恒(廣州)律所合伙人,專注于經濟犯罪案件辯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