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網友拿著《森林法》第五十二條,以為找到了盤活林地的“尚方寶劍”,興沖沖地跑去申請一條森林步道、一個瞭望平臺時,結果卻讓人大失所望,所謂的“直接服務”成了最不“直接”的漫長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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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林業直服用地?
林業直服用地的全稱,為“直接為林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工程設施用地”,是指林業經營者以合理保護和利用森林資源為目的,在其依法經營的林地范圍內,為科學開展森林經營活動而修筑的、直接用于滿足林業生產經營實際需求的必要工程設施用地。
根據《森林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為林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工程設施,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不需要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超出標準需要占用林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此類設施用地沒有改變土地屬性,依然為林業用地,因此,無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僅需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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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哪些設施屬于直服設施?《森林法》明確列舉包括:
(一)培育、生產種子、苗木的設施;
(二)貯存種子、苗木、木材的設施;
(三)集材道、運材道、防火巡護道、森林步道;
(四)林業科研、科普教育設施;
(五)野生動植物保護、護林、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檢疫的設施;
(六)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基礎設施;
(七)其他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
顯然,這樣的制度設計和安排,其本意是便企利民,其目的在于更好地服務于林業生產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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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為什么群眾卻對此不太滿意,甚至對審批門檻多有詬病。那么,理想與現實的距離到底有多遠,直服用地為何“直”不起來?
(一)審批標準模糊,自由裁量權過大
雖然《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經營服務工程設施占用林地標準》明確了設施標準、《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列出了審批框架,要求“提供相關批準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設施必要性的說明”,但對什么是“必要性”缺乏清晰界定。實踐中常出現同一類設施,在不同區域、不同審批人員手中得到截然不同的認定結果,而且 審批偏向保守,將許多本可適用的項目拒之門外。
(二)材料、流程繁瑣冗長,成本高
按有關規定,使用林地申請需提交包括林地權屬證明、項目說明、可行性報告等多項材料,涉及現場查驗、公示等環節。且不說費用高昂的編制可行性報告,單單時間成本就難以承受,全流程耗時良久,動輒數月,常錯過建設良機。這對于小型林業經營者,尤其是林農個體,非常不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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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思維壓倒服務意識
基層審批部門普遍存在“重管理控制、輕服務引導”的傾向,服務意識淡薄,更沒有同行人式的主動輔導,以規避風險為先,“批了可能擔責,不批肯定無過”成為潛臺詞。于是從嚴把握成為最安全的選擇,一些新興的、探索性的經營模式(如自然教育營地、林下康養設施)常被簡單歸為“存在風險”,粗暴地一否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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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直服用地政策的本意,是賦能林業經營,活化森林資源,而非以繁復的審批束縛經營者的手腳。當越來越多的詢問止步于“不知道是否可行”,當合理的經營設想消磨在漫長等待中,政策便已在執行中偏離了初衷。
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取消林業直報用地審批并不現實,但可以進一步“放管服”,逐步放寬商品林的直服用地管理,在不改變土地屬性的前提下,賦予經營者充分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利。那么,如何讓“直服”真正“直起來”?
(一)明確標準,發布“正面清單+負面清單”
·制定全國相對統一的直服設施分類指南,做到圖文并茂、清晰界定;
·明確禁止類項目,同時大幅放寬鼓勵類項目的審批門檻;
·建立審批案例庫,提供可比照的先例參考。
(二)簡化流程,推行“備案制+承諾制”試點
·對環境影響小、符合規劃的低風險項目,嘗試備案管理;
·推行誠信承諾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減少事前層層設卡;
·壓縮審批時限,減少申請材料,建立綠色通道,限時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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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轉變角色,從“審批員”到“服務員”
·在各級林業部門設立經營服務咨詢窗口或專員;
·主動編制并發放林業用地政策“明白卡”“指南手冊”;
·定期組織政策宣講會,深入林區、企業進行輔導。
(四)數字賦能,建設智能審批平臺
·開發一站式線上申報系統,實現“一次不用跑”;
·利用地理信息系統(GIS)輔助快速研判用地合規性;
·建立部門間數據共享機制,減少重復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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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深化“放管服”的當下,林業直服用地政策,猶如一面鏡子,照出了某些部門的深層積弊。加強管理從來就沒有錯,但服務一定要跟上呀,不能讓社會失去對林業改革的信心,更不能辜負萬千林農依托山林致富的希望。
林業的高質量發展,既需要嚴格的資源保護,也需要靈活的制度供給與高效的服務支撐。唯有真正平衡管理與服務,讓直服用地之路走得更“順”、更“直”,才能激發綠水青山的無限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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