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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30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lián)合下發(fā)《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征稅具體范圍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9號,以下簡稱9號公告),對《適用9%增值稅稅率貨物范圍注釋》(以下簡稱附件1)、《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予以公布。兩個注釋附件包含的內容,基本平移了現(xiàn)行相關規(guī)定,個別地方有了較大調整。筆者就新規(guī)下適用9%增值稅稅率貨物的具體征稅范圍與老政策的變化點進行對比分析,以饗讀者,不足之處,歡迎大家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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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法》第十條規(guī)定: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除本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外,稅率為百分之九:
1.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老政策針對上述適用低稅率貨物的具體范圍,主要體現(xiàn)在國稅發(fā)〔1993〕151號、財稅字〔1995〕52號、財稅〔2009〕9號及財稅〔2017〕37號,還包括若干對于具體貨物的相應規(guī)定。
附件1對上述文件的規(guī)定進行整理匯總,形成完整的適用低稅率貨物的征稅范圍,個別地方有所調整,其變化點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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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注釋范圍的變化
1.農業(yè)具體范圍的調整
財稅字〔1995〕52號是這樣表述的:
農業(yè)產品是指種植業(yè)、養(yǎng)殖業(yè)、林業(yè)、牧業(yè)、水產業(yè)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
附件1是這樣表述的:
農產品,是指農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
附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yè)的分類,對農產品按“農、林、牧、漁業(yè)”進行表述,同時,也和企業(yè)所得稅的表述保持一致。
2.對罐頭進行重新定義
針對何為罐頭,財稅字〔1995〕52號是這樣表述的:
罐頭是指以金屬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裝,經排氣密封的各種食品。
附件1根據(jù)現(xiàn)行罐頭產品的生產工藝等要求進行重新表述:罐頭是指以金屬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為容器,經處理、裝罐、密封、殺菌或無菌包裝而制成的各種食品。
3.明確豆制品不屬于農產品
老政策對于豆腐、豆皮等豆制品,從總局層面并沒有非常明確的規(guī)定,在國稅函〔2005〕944號中答復寧波市國家稅務局時,明確“豆腐皮”不屬于農業(yè)產品的征稅范圍。地方稅務機關針對豆制品曾出臺過相關的文件,比如:上海、廣州,認定豆制品為農產品,不過相關文件已經廢止。
增值稅法施行后,附件1明確豆制品不屬于農產品,全國范圍內統(tǒng)一了執(zhí)行口徑。
4.重新定義“其他動物及其他動物組織”
財稅字〔1995〕52號并沒有對其他動物進行定義,只是定義了其他動物組織,比如:其他動物組織是指上述列舉以外的獸類、禽類、爬行類動物的其他組織,以及昆蟲類動物。
附件1相關的定義如下:
其他動物,是指水產品、獸類、禽類、爬行類動物以外的動物,如昆蟲類、兩棲類動物等。與老政策相比,涉及的動物范圍更大。
其他動物組織,是指上述列舉以外各種動物的其他組織。
另外,附件1明確:燕窩、干魚翅、動物排泄物不屬于農產品的征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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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報紙、雜志注釋的調整
國稅發(fā)〔1993〕151號針對圖書,是這樣定義的:
圖書是指由國家新聞出版署批準的出版單位出版,采用國際標準書號編序的書籍,以及圖片。
附件1是這樣定義的:
圖書,是指由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出版單位出版或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進口,采用國際標準書號編序的書籍,以及圖片。
與老政策相比,增加“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進口”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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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電子出版物進行重新定義
與財稅〔2017〕37號相比,結合技術發(fā)展,對電子出版物進行重新定義:
電子出版物,是指由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出版單位出版或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進口,以數(shù)字代碼方式,將有知識性、思想性內容的信息編輯加工后存儲在固定物理形態(tài)的磁、光、電等介質上,通過電子閱讀、顯示、播放設備讀取使用的大眾傳播媒體,包括只讀光盤(CD—ROM、DVD—ROM等)、一次寫入光盤(CD—R、DVD—R等)、可擦寫光盤(CD—RW、DVD—RW等)、軟磁盤、硬磁盤、集成電路卡等,以及國家新聞出版署認定的其他媒體形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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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范圍的調整
附件1針對飼料的范圍,基本借鑒了國稅發(fā)〔1999〕39號的相關表述,同時將單項貨物相應的規(guī)定,比如:寵物飼料、飼用魚油、礦物質微量元素舔磚等,并入飼料的相關分類。
但是,大家需要關注兩種化學品飼料的變化。根據(jù)國稅發(fā)〔1999〕39號的規(guī)定,飼料級磷酸氫鈣屬于單一大宗飼料;根據(jù)國稅函〔2007〕10號的規(guī)定,對飼料級磷酸二氫鈣產品可按照現(xiàn)行“單一大宗飼料”的增值稅政策規(guī)定征免增值稅。
在附件1中關于“單一大宗飼料”的列舉中,并沒有出現(xiàn)磷酸氫鈣及磷酸二氫鈣的表述,筆者認為,這兩種產品應該不屬于飼料產品,即新規(guī)將飼料級磷酸氫鈣及飼料級磷酸二氫鈣從飼料的范圍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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