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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媒體秉持客觀事實進行新聞報道,最終卻被法院判定侵犯名譽權,那么未來,媒體還敢對社會事件發聲嗎?
倘若今后,媒體因懼怕訴訟而選擇集體失聲,公眾的知情權又該由誰來守護?
2021年12月30日,河南媒體正觀新聞發布了一篇題為《追蹤|安徽男子拒絕與前妻復婚遭前岳父砍殺身亡 兇手被判死刑》的報道。
該報道以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份一審刑事判決書為核心依據,輔以被害人家屬采訪、檢察院起訴書等多份司法文書交叉驗證。
文章明確標注了“一審開庭”、“法院已經作出判決”等程序節點,全文并無捏造事實或侮辱性表述,堪稱標準的司法報道。
然而,就是這樣一篇事實鏈條清晰的報道,在四年后卻引發了一場名譽權糾紛,讓正觀新聞惹了一身騷。
2025年,該案的行兇者、正在服刑的宗某全及其女兒宗某靜,以報道失實為由,將正觀新聞訴至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埇橋區法院一審判決正觀新聞構成名譽侵權,裁定其在官方平臺置頂道歉30天,并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律師費共計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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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正規媒體,依據司法文書,并采訪了受害人家屬撰寫的報道,竟會在這起名譽侵權案中輸了官司,這讓人非常詫異。
埇橋區法院判決認為,正觀新聞的那篇報道標題及內容中“未明確標注判決未生效”這一關鍵信息,容易使公眾誤認為兇手已被最終定罪。
但這其中存在明顯的程序事實與實體事實。
一,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實作出了一審判決,判處兇手死刑。
二,媒體如實報道了“法院作出判決”這一客觀發生的事件。
正觀新聞報道的是“法院判了”這個動作,以及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即便該判決處于上訴期,其作為“司法文書”本身是客觀存在的,這并非捏造。
而埇橋區法院卻將報道中“未標注上訴期”等同于“報道失實”,實際上是混淆了“法律程序的階段性”與“新聞事實的真實性”。
在這起官司中,筆者認為,讓正觀新聞惹了一身騷的那篇稿,是該媒體屬于對公共事件的正當報道。
根據《民法典》規定,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只要沒有捏造、歪曲事實,未使用侮辱性言辭,就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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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肯定的是,盡管一審法院判決正觀新聞侵權,但正觀新聞并未選擇妥協。知名律師周兆成已代理二審,提出的抗辯理由直擊要害:
一,宗某靜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因報道未直接針對她實施侵權行為;
二,一審程序存在違法之處;
三,第三方轉載的后果不應歸責于原創媒體;
四,刑事被告人的名譽權保護應受法定限縮;
五,“誤導公眾”的指控缺乏證據支撐;
六,賠償判項無明確法律依據。
針對原告質疑的“復婚”表述,周兆成律師強調,該細節是源自被害人家屬的一手采訪,記者已盡到合理核實義務,且這一細節并不影響案件的核心事實定性。
目前,該案二審已開庭,尚未宣判。
但無論結果如何,此案都將成為檢驗媒體監督權與個人名譽權平衡的重要判例。
筆者認為,且不說正觀新聞的那篇報道是基于法院一審公開的判決書撰寫,即便報道存在微小瑕疵,也屬于新聞采編的正常范疇,不應該上升至侵權層面。
期待二審法院能厘清新聞報道的合理邊界。報道司法文書不是造謠,輿論監督不應被輕易定性為侵權。
在這個信息爆炸的時代,社會既需要正能量的傳播,也需要敢于揭露丑惡現象的媒體。
記者與媒體的存在,恰如破曉的微光,讓我們在復雜的社會中看到真相與希望。
如果媒體因懼怕秋后算賬,而不敢報道正在進行的司法案件,那最終受損的,將是公眾的知情權與社會的公平正義。
如果正觀新聞在二審仍然敗訴的話,那眾多媒體從業者將會陷入這樣的困惑,難道依據法院判決書報道案件,還會“侵權”,需要承擔責任?
一家正規的法院,是不會支持無理取鬧的;一個健康的社會,是不能沒有不同聲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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