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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市民吉先生反映在青島三峰駕校掃碼交費學車時遭遇“不認賬”一事,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文章:,記者采訪了解到,青島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介入調查后,三峰駕校提交了雙方簽訂的培訓合同。目前,執法人員已將該合同轉給吉先生。3月23日,面對這份合同,三峰駕校工作人員要求吉先生過去“面談一下”。
進展:
交通運輸部門轉來培訓合同
記者看到,該合同簽訂時間為2020年10月18日,與吉先生掃碼交費的時間一致。合同第二條約定,甲方的培訓收費應當按價格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由甲方財務部門負責收取并向乙方出具正規收據、發票。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收取培訓費3800元。
該合同第六條約定,甲方應根據雙方實際情況合理安排培訓考試時間,在乙方符合考試條件時及時為乙方進行培訓,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項目、內容和學時進行培訓、考核,正確使用"青島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服務平臺",督導教練員正確使用車載計時設備進行教學,保證培訓質量。該合同補充條款還約定了“科目一考試后,三年內未考科目四,再學需要重新交費”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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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先生收到了交通運輸部門轉來的合同。
關于違約責任,該合同明確約定,甲方違反本合同規定,未能合理安排乙方培訓考試時間等,造成乙方未能在規定考試期限內完成考試的,應當全額退還培訓費用及剩余的其他代收費,違約金由甲乙雙方在補充條款內自行約定。另外,合同中還標注有“此合同三年有效”字樣。
吉先生回憶,自己交費那天是星期天,駕校工作人員稱無法蓋章,所以沒有拿到合同,但他當時在合同上簽字了。“沒想到,直到交通運輸執法部門介入調查,駕校才找出培訓合同。”吉先生稱,“交費及合同簽訂后,我其實一直在跟駕校溝通,包括要求轉校區、考科目一等,可他們連我的學員身份都不承認,怎么可能在有效期內完成考試?”吉先生認為,正是駕校一再推諉,導致合同過期,責任完全在駕校一方。
回應:
班主任讓學員帶著合同去“面談”
3月23日上午,針對學車退費問題,吉先生再次致電三峰駕校負責人楊某進行溝通。“你老給我打什么電話?我不了解你的情況!”楊某在電話中說,接著就掛斷了電話。隨后,吉先生又撥通了三峰駕校招生電話,但他剛說出自己的名字,對方就掛斷了電話。當天上午,吉先生多次撥打青島市運輸事業發展中心駕培處電話,始終無人接聽。
此前,在法院和律師的幫助下,吉先生通過支付寶公司查到了收款人的具體信息。回執單顯示,收款人為一位名叫王××的七旬老人,賬戶注冊時間為2019年8月23日。吉先生發現,該賬戶綁定手機號碼的使用者為三峰駕校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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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圖顯示,三峰駕校工作人員讓吉先生前往駕校“面談”。
企查查顯示,青島億×投資運營有限公司、青島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的兩名股東中,均有一人與王××同名。其中,三峰駕校負責人楊某擔任青島億×投資運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青島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的登記電話與青島三峰駕校招生電話一致。
3月23日上午,吉先生與三峰駕校一位班主任進行溝通,并將上述合同發給了對方。“同學,你找到合同太好了,那你有時間來駕校找我一下吧。”該工作人員稱,需要吉先生帶著合同去駕校“面談一下”。
此前,青島市運輸事業發展中心駕培處工作人員曾向記者明確表示,他們將對此事進行協調處理。然而,3月23日下午,記者多次撥打該部門電話,發現一直處于無人接聽狀態。
說法:
學員有權要求駕校全額退款
“學員簽訂了合同且交了費,駕校既不承認也不履行合同,這種行為其實是存在嚴重過錯的。”針對這個駕培糾紛中暴露的法律問題,文康律師事務所房曉杰律師表示,駕校作為合同持有方和服務提供主體,在與學員建立事實服務關系后,不僅負有妥善保管合同的義務,更應主動履行培訓職責。
她指出,駕校作為合同持有方,相對于學員個人來講,其實是屬于一個優勢的地位。在持有方沒有合理保存合同原件的情況下,以學員個人無法提供合同為由來拒絕提供培訓服務,這種情況構成違約,也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在學員進行投訴,相關部門介入調查之后,駕校反而又提供出了這個合同,恰恰可以證明駕校持有合同且存在不作為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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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律師認為,作為駕校服務一方,即使沒有合同,其實也可以通過繳費記錄等其他支付憑證、記錄來核實學員是否與駕校簽訂了事實上的服務合同。但駕校并沒有仔細核查,導致學員的培訓合同超期,若以此為由,認為培訓合同超過期限,駕校是存在嚴重過錯的,因此,該理由是不成立的。并且在這個合同里面還約定了駕校相關義務,包括及時提供服務等。”
她說,在學員和駕校的這個服務法律關系當中,之所以在3年之內都沒有去提供服務,很大一部分的原因就是因為駕校的不作為導致培訓延期。所以,駕校對此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應該承違約責任。她認為,吉先生有權要求駕校解除合同并退款,若因駕校拖延造成額外損失,還可主張相應賠償。
來源:半島都市報
文編:劉建瑩、李峰
審核:劉建瑩
發布: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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