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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況
2026年3月,鐘某,某小型科技公司創始人,因公司研發資金緊張,通過微信朋友圈及朋友介紹,向二十余名投資人募集資金共計約32萬元,承諾年化收益12%。后因公司研發項目周期超出預期,未能按期兌付本息,部分投資人報案。公安機關以集資詐騙罪對鐘某刑事拘留。鐘某到案后辯稱,其募集資金全部用于公司研發支出,有完整的財務記錄,公司經營困難系因市場變化導致,其主觀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家屬在鐘某被刑拘的第1天緊急委托了北京專業的集資詐騙罪律師趙飛全。
二、辯護過程
趙飛全律師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時間會見了鐘某,詳細了解了其融資過程、資金用途、公司經營狀況、還款意愿等關鍵細節。趙律師發現,鐘某系初犯,無前科劣跡,其募集資金32萬元,雖然達到了集資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追訴標準(個人10萬元以上),但屬于剛達標的邊緣情形。案發后,鐘某家屬已主動籌集資金,準備全額退賠投資人款項。
更為關鍵的是,趙律師調取了公司的財務賬目、研發支出憑證、銀行流水等證據,證明鐘某所募集資金全部用于公司研發項目,有真實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存在“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肆意揮霍集資款”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認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對于因經營不善、市場風險等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較大數額的集資款不能返還的,不應當認定為集資詐騙罪。
基于此,趙飛全律師向辦案機關提交了《取保候審申請書》,并附上了公司的財務賬目、研發支出憑證、退賠資金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等證據材料。
辯護詞節選:
“辯護人認為,對鐘某采取羈押措施的必要性存疑。首先,鐘某的行為不符合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集資詐騙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認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對于因經營不善、市場風險等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較大數額的集資款不能返還的,不應當認定為集資詐騙罪。本案中,鐘某將募集資金32萬元全部投入公司研發項目,有完整財務記錄可查,未用于個人揮霍或轉移隱匿。公司經營困難系因研發周期超出預期、市場環境變化等客觀原因所致,鐘某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次,鐘某家屬已主動籌齊退賠款項32萬元,準備全額退還投資人款項,社會矛盾有望完全化解。最后,鐘某系初犯,無前科劣跡,在本地有固定住所,無社會危險性。根據最新司法實踐中‘少捕慎訴慎押’的刑事政策,懇請貴局依法對鐘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趙律師不僅提交了書面意見,還多次與辦案單位溝通,強調“資金用于真實項目、無非法占有目的、認罪退賠”等從寬情節,論證取保候審的可行性。
三、判決結果
經過趙飛全律師的有效溝通,公安機關在鐘某被刑事拘留的第5天,采納了辯護人的意見,認為鐘某涉嫌集資詐騙罪的主觀故意尚需進一步查證,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依法對其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鐘某重獲自由后,在趙律師協助下于次日完成了全額退賠,取得了部分投資人的諒解,為后續爭取不起訴打下了良好基礎。
四、案例評析
本案是典型的“資金用于真實項目”爭取取保候審的案例。集資詐騙罪的核心構成要件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這是區分集資詐騙罪與其他非法集資犯罪的關鍵所在。北京集資詐騙罪律師趙飛全在偵查階段即精準介入,通過調取公司財務賬目、研發支出憑證等客觀證據,論證“資金用于真實經營項目、無非法占有目的”這一核心抗辯點,成功動搖了辦案機關的羈押基礎。在“黃金37天”內取得取保候審結果,充分體現了北京專業的集資詐騙罪律師在偵查階段及時介入、精準定性、有效溝通的專業價值。對于集資款真實用于生產經營且數額剛達追訴標準的案件,及時委托專業律師介入、退賠款項、爭取投資人諒解,是取保候審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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