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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況
周某,某足療店員工。2025年期間,周某受雇在足療店工作,根據老板安排,負責接聽電話、接待客人、收取費用等工作,每月領取工資4500元。該足療店被公安機關查獲存在賣淫嫖娼活動,賣淫人員共計4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公訴機關以組織賣淫罪提起公訴,認定周某構成組織賣淫罪,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家屬在審判階段委托了北京專業的組織賣淫罪律師趙飛全。
二、辯護過程
趙飛全律師在審判階段接受委托后,經閱卷和會見發現,周某系受雇員工,在共同犯罪中僅起輔助作用,應認定為從犯。周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認罪認罰,家屬已主動退繳違法所得。趙律師認為,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本案中周某具有從犯、認罪認罰、退贓等從寬情節,符合緩刑適用條件。
在法庭辯論階段,趙飛全律師發表了如下辯護意見:
辯護詞節選: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不持異議,但認為被告人周某具有多項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宣告緩刑。
第一,周某在共同犯罪中僅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其僅按老板指令負責接聽電話、接待客人、收取費用等基礎性工作,未參與賣淫活動的策劃、組織和決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第二,周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認罪認罰,悔罪態度誠懇,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第三,周某家屬已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體現了真誠的悔罪態度。
第四,周某系初犯,無前科劣跡,其犯罪系因法律意識淡薄、被他人利用所致,主觀惡性不深,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
第五,周某有穩定的家庭,具備適用緩刑的監管條件,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等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本案中,周某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其實際量刑可降至三年以下,具備適用緩刑的法定條件。
綜上,懇請合議庭綜合考慮周某的從犯地位、認罪認罰、退贓退賠等情節,依法對其適用緩刑。”
趙律師還向法庭提交了退贓憑證、認罪認罰具結書、社區評估報告等證據材料,并通過庭審充分闡述了周某的從犯地位和悔罪態度。
三、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采納了趙飛全律師的全部辯護意見,認定周某系從犯,依法減輕處罰,綜合考慮周某的認罪認罰、退贓退賠等情節,判處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周某當庭獲釋。
四、案例評析
組織賣淫罪的量刑分為兩檔:一般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雖然法定刑較高,但通過專業的辯護,完全有可能爭取緩刑或從輕處罰。特別是對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從犯、協助犯,爭取緩刑的空間較大。北京組織賣淫罪律師趙飛全通過精準把握從犯認定這一核心從寬情節,結合認罪認罰、退贓退賠等情節,成功說服法院適用緩刑,體現了“從犯認定、退贓退賠、認罪認罰”三駕馬車的辯護策略。北京專業的組織賣淫罪律師在量刑辯護中,善于整合多重從寬情節,為當事人爭取緩刑結果,充分體現了其在量刑辯護中的專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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