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網友咨詢:
當事人訂立居住權合同的應約定什么內容?
律師解答: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當事人基本信息,需明確出租人和居住權人的姓名、身份證號、聯系方式等,確保主體身份清晰,避免后續維權時主體不明。
(二)住宅的位置。需準確寫明住宅的具體地址、門牌號等,明確居住權指向的特定住宅,防止“一房多權”或位置模糊引發爭議。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約定居住權人使用住宅的具體規則,如是否允許同住、是否可對住宅進行輕微修繕、是否需承擔水電燃氣費用等,規范居住權行使邊界。
(四)居住權期限。明確居住權的起止時間,若約定為“終身居住”,需明確以居住權人死亡為期限屆滿條件,未約定期限的,可能被認定為不定期居住權,不利于權利穩定。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明確因居住權行使產生糾紛時,是通過協商、仲裁還是訴訟解決。
為避免合同約定不明帶來的風險,當事人可參考各地自然資源部門發布的居住權合同范本。
律師補充:
居住權合同需采用書面形式,口頭約定無效;同時,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即使合同條款完備,未辦理居住權登記的,居住權仍未設立。居住權登記程序:
(一)申請。申請人可任意選擇就近的不動產登記大廳窗口提出登記申請。
(二)受理。不動產登記大廳窗口按照統一規范要求受理。
(三)審核。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居住權登記的過程中,要重點對設立居住權的不動產是否已經登記,居住權人是否為自然人,不動產登記申請書、居住權合同或者遺囑等記載的主體是否一致等事項進行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登記證明,實現即時辦結。
(四)登簿發證。居住權登記審核登簿后,向申請人核發電子證照,申請人可選擇到就近的不動產登記大廳現場領證,或根據申請人的要求,由屬地不動產登記機構通過EMS寄送不動產權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七十一條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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