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轉貸是民間借貸中的典型違規行為,指借款人從金融機構套取信貸資金后,以高于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的利率轉貸給他人,從中牟取利息差的行為。
網友咨詢:
民間借貸中,如何認定“高利轉貸”行為?
律師解答:
高利轉貸的具體認定標準:
1、資金來源特定,必須是從銀行、信用社等金融機構套取的信貸資金。只要借款人提岀初步證據證明出借人在出借款項的同期尚有金融機構貸款債務未償還,或岀借人通過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則出借人需對出借資金的來源承擔舉證責任。但出借人在金融機構有未償還的貸款,或與其他主體存在未結清的債務時,出借人另行出借的事實,是否認定為轉貸,應當綜合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2、主觀具有牟利目的,借款人套取資金時即有轉貸牟利意圖,而非因自身經營需求臨時變更用途。
3、轉貸行為客觀存在,將套取的信貸資金實際轉貸給第三人。這一要件的關鍵在于資金流向的連續性,即從金融機構流給出借人,再流至最終借款人。
需要注意的是,借款人事先是否知情,不影響高利轉貸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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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補充:
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高利轉貸行為具有一定的多發性和普遍性,破壞了我國的金融秩序,嚴厲打擊非法放貸等違法犯罪活動,可以切實維護金融秩序與社會和諧穩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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