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因刑事案件被羈押,對家庭而言無異于一場"風暴"。除了情感上的煎熬,家屬們往往最擔心的是:"家里如果沒錢退贓、交罰金,這套唯一的房子會不會被法院收走?我們會不會無家可歸?"
這種恐懼是真實的,但法律并非冰冷無情。我國法律在打擊犯罪的同時,也充分保障了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基本生存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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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法律法規對上述問題是如何進行規定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
第102條: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這意味著如果被告人不退贓、不繳納罰金,其個人財產可能會被采取保全措施,其與配偶的共同房屋也面臨查封的風險。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1)
第445條第2款:對判決時尚未追繳到案或者尚未足額退賠的違法所得,應當判決繼續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注:“追繳”的對象必須是現實存在的違法所得,既包括犯罪分子占有的違法所得的財物,也包括轉移至他人但依然應當追繳的違法所得的財物。所謂“責令退賠”。是指犯罪分子已將違法所得使用、揮霍或者毀壞的,也要責令其按違法所得財物的價值退賠。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
第9條:“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執行刑事裁判生效時被執行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執行沒收財產或罰金刑,應當參照被扶養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當地居民最低生活費標準,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四)《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1999)
對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的物質損失,應當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處理,即應通過追繳贓款贓物、責令退賠的途徑解決。如贓款贓物尚在的,應一律追繳;已被用掉、毀壞或揮霍的,應責令退賠。無法退贓的,在決定刑罰時,應作為酌定從重處罰的情節予以考慮。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020修正)
第41條: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被執行人交付特定標的物的,應當執行原物。原物被隱匿或非法轉移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交出。原物確已毀損或滅失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折價賠償。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
第254條第1款: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20修正)
第4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12條: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為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
第20條: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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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二、唯一住房通常"只封不賣"
首先,請家屬們放下最大的包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四條,法院在執行時,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查封是常態:為了防止轉移財產,法院通常會先查封房產,限制其過戶交易
居住是權力:只要符合"生活必需"的條件,家屬依然可以正常居住,法院不會強制要求搬離,也不會強行拍賣房子來抵債
三、三種情況:你的房子屬于哪一類?
雖然有保護政策,但房子的歸屬決定了保護的力度。請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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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這三種情況房子可能保不住
雖然法律有"唯一住房豁免"條款,但這不是絕對的免死金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0條,如果出現以下三種例外情形,房子依然可能被強制執行:
家里還有其他房: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如成年子女)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惡意轉移:判決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故意轉讓名下其他房屋
申請執行人提供住房:申請執行人(如受害者)愿意為被執行人及家屬提供廉租住房,或者同意從房屋變價款中扣除5-8年的當地平均租金
五、家屬該如何應對?
面對法院的執行通知,家屬的應對方式至關重要。請務必做好以下幾點,切勿因慌亂而觸犯法律:
? 如實申報,不隱瞞
不要試圖通過假離婚、虛假贈與等方式轉移財產。這不僅會導致轉移行為無效,還可能觸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讓親人罪上加罪。
? 收集關鍵證據
如果想主張這是"唯一住房",必須拿出證據。建議提前準備好:
房產證、購房合同
家庭成員的戶口本、身份證
家庭收入證明和生活開支明細(證明無力承擔高額罰金)
? 積極溝通,申請分期
如果確實無力一次性繳納罰金,可以向法院申請分期繳納。提供詳細的還款計劃和能力證明,法院通常會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處理。
? 提出異議
六、結語
法律的最終目的是實現公平正義,而不是讓一個家庭徹底崩潰。面對困境,家屬們首先要保持冷靜。
只要配合法院工作,如實申報財產,并合理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利(如保留必需生活費用、主張唯一住房),大多數家庭都能在履行法律義務的同時,守住最后的棲身之所。
最后,也提醒我們家屬,除了自己擔心之外,服刑的親人也會擔心這個,所以一定要在暖心驛小程序寫信的時候,寫上目前外面的情況還好,讓他在里面不要擔心焦慮,外面的事情會妥善處理好,有任何問題會及時告知他,這樣,也能讓親人可以在里面踏實改造,爭取早日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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