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以為轉股就能甩鍋?新公司法明確轉股后原股東仍要擔責的情形!
作者:唐青林 趙佳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很多股東都有一個誤區,以為把股權轉讓出去,就和公司的債務徹底沒關系了,不用再為公司的債務承擔任何責任。但2024年實施的新《公司法》第88條,已經把這個問題的裁判規則寫得明明白白,不存在模糊空間。
核心裁判規則有三條:1、已經足額完成出資義務的股東,股權轉讓后無需再對公司債務承擔任何責任;2、未屆出資期限轉讓股權的,受讓人承擔出資義務,若受讓人未按期繳納,轉讓股東要承擔補充責任;3、已屆出資期限未出資、或者出資不實的股東轉讓股權的,轉讓股東與受讓人在出資不足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除非受讓人能證明自己善意不知情。
這個規則直接堵死了股東通過股權轉讓惡意逃廢債的路徑,無論轉讓股東是否存在惡意,都要承擔法定的補充或連帶責任。
一、兩類股權轉讓場景,責任規則完全不同
(一)未屆出資期限轉股:原股東承擔法定補充責任
在新公司法實施之前,不少股東利用出資期限的利益,在公司欠了債務之后,把未實繳的股權低價轉讓給沒有償付能力的人,以此來逃避出資義務,債權人往往很難追究原股東的責任。
但新公司法第88條第一款直接改變了這個規則:股東轉讓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的,由受讓人承擔繳納該出資的義務;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轉讓人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
這意味著,哪怕你轉讓股權的時候,出資期限還沒到,你也不能徹底甩鍋。如果后續受讓人到期沒有繳足出資,你作為原股東,就要對這部分未繳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你在這個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而且這個責任是法定的,哪怕你和受讓人在轉讓協議里約定了“所有出資義務由受讓人承擔”,這個約定也不能對抗債權人,你還是要先承擔責任,之后才能向受讓人追償。
(二)已屆出資期限未繳/出資不實:原股東要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你的出資期限已經到期了,但是你沒繳,或者你用非貨幣出資,實際價額遠低于認繳的出資額,這時候你轉讓股權,就屬于瑕疵股權轉讓。
這種情況下,新公司法第88條第二款規定,轉讓人與受讓人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債權人可以找你,也可以找受讓人,要求你們任何一個人在未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唯一的例外是,如果受讓人能夠證明,他在受讓股權的時候,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你存在出資瑕疵的情況,那這個責任就由你一個人承擔。不過這個舉證責任是在受讓人身上,他要證明自己是善意的,否則就要和你一起擔責。
結合20余年公司法領域的辦案實踐,唐青林律師認為,很多股東對這個規則存在誤解,以為只要簽了股權轉讓協議,把股權過戶了,就萬事大吉。但實際上,出資義務是股東的法定義務,不會因為股權轉讓就當然消滅,新公司法的規則更是明確了轉讓股東的擔保責任,就是為了防止股東通過轉股逃債。唐律師在代理多起公司類疑難案件中發現,不少原股東就是因為忽略了這一點,以為找個受讓人接盤就沒事了,結果最后還是被債權人起訴,承擔了本想逃避的責任。
比如在該典型案例中,某貿易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股東甲認繳全部出資,約定出資期限至2034年。2024年8月,該公司因經營不善,欠付債權人500萬元貨款,到期后無力清償。為了逃避責任,甲將自己持有的全部股權以1元的價格轉讓給了自己的遠房親戚乙,乙沒有固定收入,也沒有任何可執行的財產。
債權人在起訴公司還款無果后,將甲和乙一并訴至法院,要求二人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屬于新公司法實施后的案件,應當適用新《公司法》第88條的規定。甲轉讓股權時,出資期限雖未屆滿,但按照法律規定,乙作為受讓人應當承擔出資義務,現乙明顯不具備履行出資義務的能力,甲作為轉讓股東,應當對乙的出資義務承擔補充責任。最終法院判決,甲在1000萬元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500萬元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新公司法實施后,股權轉讓的責任規則已經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無論是轉讓股權的原股東,還是受讓股權的新股東,都要提前了解清楚這些規則,做好風險排查。如果您在股權轉讓、股東債務承擔方面有疑問,可聯系專業律師進行咨詢,提前做好風險防控,避免事后陷入不必要的訴訟糾紛。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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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唐青林律師簡介
唐青林律師,現為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法學碩士。1999年考取律師資格,先后在農業部和律師事務所工作,至今從事法律服務長達26年。在公司法服務領域,唐青林律師“身經百戰”,為近百個疑難復雜訴訟案例和非訴訟項目提供過各種形式的法律服務,積累了大量訴訟經驗和勝訴案例,是國內公司法領域活躍的知名律師。
社會兼職:
擔任最高人民法院訴訟咨詢監督員(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校外導師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師多年來深耕公司法領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領域的實務著作:
[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個核心條款設計指引——基于200個公司章程及股東爭議真實案例深度解析》(主編,2019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規則解讀》(主編,2018年1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25個案由裁判綜述及辦案指南》(主編,2018年7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裁判綜述及訴訟指南》(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訴訟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并購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糾紛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5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論與律師實務》(副主編,2007年2月出版),國家知識產權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并購法律實務》(副主編,2005年1月出版),群眾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第三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主編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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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青林 創始合伙人、律師
郵箱:lawyer3721@163.com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91號金地中心A座29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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