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張永興(張復生代理人),現依法對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審判員郭瑞臣的違法違紀給各主管部門發出一份問責申請公開信,因其在(2010)寶民初字第2697號案中偽造判決日期,涉嫌公然抗法,并隱匿、偽造關鍵證據,觸犯《刑法》第399條徇私枉法罪。請求依法對郭瑞臣啟動問責調查,對其徇私枉法及濫用職權等行為追究紀律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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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與理由:一、據該判第1頁記載:“原告張復生與被告天津雙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佳公司)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7月20日原告提出傷殘鑒定申請,本案中止審理”。但在第8頁記載的判決日期卻是“2010年1月17日”,比立案時間提前半年,這聽起來像是簡單的筆誤,可實際上是在公然違背和抗拒于當年7月1日實施的《侵權責任法》,該法在第34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而本案原告正是被雙佳科技公司的員工在公司領導的指揮下致傷,但為了袒護有保護傘的該公司的賠償責任,郭瑞臣徇私枉法,隱匿了七份指認公司副總經理楊會杰是本案組織者的公安偵察筆錄,同時還把薛冰峰打在張復生脖子的庭審筆錄偽造成打在面部,以此使打在張復生面部的李愛民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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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據該判第4頁記載,“經審理查明,2005年2月原告經天津市醫科大學總醫院檢查治療,診斷為:面部外傷,術后面部不對稱、張口度小于1.5厘米、咬合關系欠佳。CT報告下頜骨正中及髁狀突粉碎性骨折,行內固定術后,口腔上齒右側第1、右1、4、下齒右1、4、6牙齒折斷,上齒右側第6齒、下齒左側第6牙齒脫落,下齒右側第1、2牙齒錯位。本案是(2004)寶刑初字第461號案的后續民事索賠訴訟,但卻與該判的輕傷認定嚴重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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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據該判第6頁記載,“因原告適用工傷標準確認傷殘等級,亦應參照工傷的賠償標準”。這與于1999年10月27日實施的《最高法關于印發(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嚴重相悖。該《通知》規定:要準確把握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標準。《刑法》第234條第二款規定六級以上視為“嚴重殘疾”,在有關司法解釋出臺前,可統一參照“工傷標準”確定殘疾等級。綜上可見,對刑事傷害致殘依據“工傷標準”鑒定,而非是就按工傷事故賠償,這表面上看是用法錯誤,實際上是郭瑞臣為袒護被告的徇私舞弊。
四、據該判第7頁記載,本應依法免交訴訟費的張復生卻被判負擔訴訟費17347元,而被告卻僅交375元,郭瑞臣的主觀立場由此可見一斑。
五、該判沒有允許上訴和上訴期間及上訴法院等事項,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138條關于一審判決書應當寫明“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等法定內容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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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證據可以證實,本次致張復生重傷重殘的聚眾涉惡案是由雙佳公司經理李愛民指揮、副經理楊會杰組織的,但相關的公安偵察筆錄卻被郭瑞臣全部隱匿。本案中張復生的直接損失達400多萬元,但郭瑞臣卻按工傷標準僅判賠了4萬多元,給受害人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巨額經濟損失和終生的精神傷害。
根據《刑法》第399條、《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6條和《國家監察法》第13條之規定,對郭瑞臣啟動公開問責,請相關部門依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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