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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況
2017年至2019年,安徽省六安市發生一起介紹賣淫案。曹某某(化名,女,38歲,安徽六安人,無業人員)被公安機關指控,在王某甲組織多名女子從事賣淫活動期間,負責接聽嫖客電話并派單給賣淫女提供服務。公安機關以曹某某涉嫌介紹賣淫罪立案偵查,2019年11月對曹某某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偵查終結后移送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曹某某到案后對部分事實供認不諱,但對其他事實予以否認。在案證據中,曹某某幫助介紹賣淫的時間段模糊,幫助介紹的人數和次數無法確定,其非法獲利情況未能查實。公安機關曾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但關鍵證據始終未能補強。
曹某某家屬委托趙飛全律師擔任曹某某的辯護人。趙飛全律師系北京市億達律師事務所的高級合伙人律師。
二、辯護過程
(一)辯護策略制定
趙飛全律師介入后,全面審查了案卷材料,多次會見曹某某,深入了解案件細節。趙飛全律師發現,本案的核心問題在于:曹某某幫助介紹賣淫的時間段模糊,幫助介紹的人數和次數無法確定;更關鍵的是,無法證實曹某某在幫助介紹的時間段內,王某甲的行為是否真正構成犯罪;曹某某的非法獲利情況未能查實。全案證據鏈存在重大斷裂。
趙飛全律師制定了以“證據不足、存疑不起訴”為核心的辯護策略,向檢察機關提交了詳細的辯護意見。
(二)辯護詞摘要
尊敬的檢察官:
北京市億達律師事務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及其家屬的委托,指派本所高級合伙人趙飛全律師擔任曹某某涉嫌介紹賣淫罪一案的辯護人。辯護人經全面審查案卷材料、會見曹某某并充分了解案情后,現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辯護人認為,認定曹某某構成介紹賣淫罪的證據明顯不足,全案證據鏈存在重大斷裂,無法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不符合起訴條件。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曹某某幫助介紹賣淫的時間段模糊,無法確定具體犯罪事實。公安機關認定的曹某某參與介紹賣淫的時間段存在爭議,無法精確確定曹某某實施介紹行為的具體時間節點。
第二,曹某某幫助介紹賣淫的人數和次數無法確定。在案證據中,曹某某幫助介紹的人數和次數缺乏客觀證據印證,僅有部分證人證言,且證言之間存在矛盾。
第三,無法證實曹某某在幫助介紹的時間段內,上游賣淫組織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介紹賣淫罪的成立以上游賣淫組織行為的存在為前提。本案中,無法證實曹某某參與期間,王某甲的組織賣淫行為是否真正構成犯罪,直接影響了對曹某某涉嫌介紹賣淫罪的認定。
第四,曹某某的非法獲利情況未能查實。在案證據無法證明曹某某從介紹行為中獲取了多少非法利益,獲利金額這一關鍵事實無法查清。
第五,本案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后,關鍵證據仍無法補充。檢察機關已依法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但偵查機關仍無法補充收集到證明曹某某實施介紹賣淫行為的關鍵證據,全案證據鏈無法形成“相互印證、排除合理懷疑”的完整鏈條。
綜上,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懇請貴院依法對曹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三、判決結果
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并依法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后,檢察機關仍然認為:公安機關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曹某某幫助介紹賣淫的時間段模糊,幫助介紹的人數和次數無法確定,非法獲利情況未能查實,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依法對曹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四、案例評析
本案是一起介紹賣淫罪成功爭取存疑不起訴的典型案例,充分體現了趙飛全律師作為專業介紹賣淫罪律師在證據審查方面的專業能力。
第一,存疑不起訴的法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本案中,檢察機關依法適用存疑不起訴,踐行了“疑罪從無”的刑事司法原則。
第二,證據鏈完整性審查的重要性。刑事案件定罪必須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全案證據必須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趙飛全律師通過對在案證據的精細化審查,精準指出了證據鏈的斷裂點,成功推動了存疑不起訴結果。
第三,本案對同類案件的啟示。對于被指控介紹賣淫但證據存疑的案件,辯護律師應當重點審查時間節點是否清晰、人數次數是否確定、獲利情況是否查實等核心問題,如能證明證據鏈斷裂,應當堅持存疑不起訴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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