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寶坻區盛建鵬與天津雅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已訴訟多年,但偽造《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制造虛假訴訟的該房地產公司卻屢屢獲勝。因該公司偽造售房許可證,涉嫌欺詐,盛建鵬要求撤銷購房合同,但卻總是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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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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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費用”。但天津雅逸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商品房還未竣工驗收的幾年前就以偽造的《商品房銷售許可證》與盛建鵬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違規收取了盛建鵬的全部購房款12230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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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2024)津01民終3672號民事判決書第2頁記載:“雅逸公司辯稱,涉案11號樓在2019年8月23日取得銷售許可證”。第4頁又記載:“另查,2022年1月17日雅逸公司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準許交付使用證》”,這豈不是不僅該判本身就前后矛盾,且也與《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嚴重相悖,該法第7條規定:“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四)已通過竣工驗收”。
而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涉案商品房(香坻花園11、12號樓)的銷售許可證的發證日期是2022年4月8日,而非是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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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可見,雅逸房地產開發公司偽造《銷售許可證》已構成“偽證罪”,向法院提供虛假事實也已構成“虛假訴訟罪”,但為何在一審、二審和再審三級法院卻一路綠燈?是法官不懂法還是故意袒護,為何讓偽造國家公文者總是立于不敗之地,而讓遵紀守法的受害人卻維權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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