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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業標識和海外銷售渠道,仍在國內外擅自搶注近似商標,并接二連三發起投訴舉報、阻撓交易等“維權”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近日,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涉惡意搶注商標的涉外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為企業遭遇知識產權 “狙擊” 提供了維權參考。
案情回顧
A 公司成立于 2016 年,主營醫療用品及器材零售等業務,其旗下生產的防護用具通過歐盟多項標準認證,但未在歐盟及我國注冊商標。2020 年起,A 科技公司與張先生全資持股的 B 公司開展業務合作。合作期間,張先生了解到 A 科技公司未注冊商標等信息后,隨即通過 B 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在我國及歐盟申請了與 A 科技公司高度近似的商標。
我國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了其注冊申請,而歐盟知識產權局于 2021 年 4 月核準注冊。
商標獲準注冊后,張先生及 B 公司隨即發起一系列行動:2021 年,向 A 科技公司發送律師函,指控商標侵權,同時暗示可洽談合作,并向其國外經銷商發函施壓,導致合作終止;2022 年,在某電商平臺批量投訴 A 科技公司銷售的商品侵犯商標權,導致產品下架,并向市場監管部門惡意舉報。
A 科技公司無奈將張先生和 B 公司訴至人民法院。
虹口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A 科技公司的銷售渠道資源構成其核心競爭利益,應受法律保護。B 公司基于合作關系,明知 A 科技公司在先使用的商業標識及海外銷售渠道,仍惡意搶注商標并對相關銷售渠道發起投訴,主觀上違反商業道德,客觀上造成實際損害,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強調,持有有效域外商標不能排除對注冊行為正當性的審查,商標有效狀態也不當然阻卻不正當競爭認定。
綜上,虹口區人民法院認定張先生和 B 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合計 50 萬元,并駁回張先生和 B 公司的反訴請求。一審判決后,張先生和 B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高沃說法
商標意識深入人心,但 “惡意申請”“囤積注冊” 等非正常商標申請行為時有發生。商標搶注是一道不容忽視的合規風險,但若提前規劃、全面布局、強化監控并結合專業策略,大多數風險均可規避或有效應對。
首先,商標注冊手續應盡早完成,這是最經濟的商標權益保護方式。注冊商標時,相關商品或服務項目、類似或非類似商品類別也要做好防御性注冊,建立商標 “防火墻”,以免遭受惡意侵害。
其次,做好日常市場監測工作,一旦發現搶注行為,及時跟進商標狀態并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合法權益受損。
當被搶注的商標進入初步審定公告、尚未獲準注冊時,可以提出異議;對已經獲準注冊的商標,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可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同時,被搶注方可針對該類商標遞交注冊申請,以便在搶注商標被宣告無效后獲得該商標。
高沃深耕知識產權領域十余年,組建了專業的知識產權代理人及律師團隊,具備豐富的商標代理及訴訟經驗,全力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來源 | 整理自上海高院 同花順等
編輯 | 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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