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口角,一腳飛踹,一記響亮的耳光——短短幾十秒的沖突,卻把“還手算不算防衛”這道全民考題再次擺到了我們面前。4月22日,福建三明,一名女司機與保安因口角爭執升級為肢體沖突:女子情緒失控上前踹了保安一腳,保安隨即反手扇了她一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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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中那聲隔著馬路都清晰可聞的“啪”,不僅扇懵了當事人,更扇出了全網熱議——有人譴責雙方“誰也不慣著誰”,有人質疑保安是否正當防衛,也有人感慨:這年頭出門在外,控制情緒比什么都重要。
從口角到動手:短短幾秒,雙方都輸了
根據公開報道和流傳視頻,沖突發生在上午時分,畫面中女司機原本開著車門與保安爭執,隨后她關上車門快步上前,抬腳朝保安踹去。保安側身躲過了這一腳,但隨即右臂蓄力,反手就是重重一巴掌。那聲“啪”清脆得穿透了街邊的車聲人聲,女子被打后明顯愣在原地,扶了扶眼鏡,捂著臉頰,掏出手機。
有網友根據周圍來來往往的小學生推測,事發地可能在校園附近,沖突或許因送娃車輛隨意停放、影響通行而引發。但無論起因為何,一場本可通過言語溝通解決的小摩擦,最終以“你踹我一腳、我還你一耳光”的方式收場——兩人都沒占到便宜,雙雙面臨法律責任。
法律劃界:正當防衛不等于“別人動手我就能加倍還手”
要討論保安的耳光算不算正當防衛,首先要弄清楚一件事:正當防衛和互毆,到底差在哪?
核心區別在于意圖。 正當防衛的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而不是“以牙還牙”或“教訓對方”。互毆則是雙方都有傷害對方的故意,你來我往,互相攻擊。具體來說,正當防衛需同時滿足三個核心要件:
一是時間要件——只能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方已經收手或者完全停止,你再去反擊,那就不是防衛,而是事后報復。
二是對象要件——只能針對施暴者本人,不能打對方的朋友、家人或圍觀群眾。
三是限度要件——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判斷時不能做事后諸葛亮,要站在防衛人當時的情境下來看:侵害有多緊迫、對方用了多大力、雙方力量對比如何,以一般人的認知為標準。
回到三明這個事件——女子踹人是主動發起的不法侵害,這是事實。但保安躲過了一腳之后,女子并沒有繼續攻擊。保安那一巴掌力量極重,隔著馬路都聽得見,明顯超出了“制止”所需的力度,更像是報復性還擊。因此,保安的行為在法律上通常被認定為互毆而非正當防衛。
但是我認為:“被打還手即互毆”終于成為歷史
2026年1月1日,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正式施行,其中第十九條首次在治安管理領域明確規定了正當防衛制度——“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為,造成損害的,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受處罰;制止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較大損害的,依法給予處罰,但是應當減輕處罰;情節較輕的,不予處罰”。
在此之前,治安糾紛中“還手即互毆”的認定方式引發了大量爭議。比如2020年淄博那位餐館老板娘,被醉酒顧客三次揮拳打倒后用啤酒瓶反擊,卻被派出所認定為互毆,處以行政拘留——直到檢察機關介入才得以改判。新法的出臺,正是要終結這種“和稀泥”式的執法邏輯,讓公民在面對不法侵害時真正有底氣保護自己。
但新法不等于“無限防衛”。 治安管理處罰法調整的是未達到刑事犯罪程度的違法行為,不適用刑法中的特殊防衛權,防衛仍需遵循“不過度”原則。一旦不法侵害已經停止,再動手就失去了防衛的前提;反擊力度如果明顯超出制止所需的合理范圍,就可能從正當防衛滑向防衛過當甚至互毆。
從“沉睡條款”到“常規武器”:正當防衛的司法進階之路
三明事件是治安層面的沖突,但當我們把視野拉寬,會看到正當防衛制度在中國司法實踐中經歷了一場深刻的理念變革。
2025年寫入最高檢報告的兩個典型案例尤為值得關注:廣西王某深夜遭遇入戶盜竊,與竊賊搏斗致其死亡,檢察機關認定正當防衛不予批捕;浙江陳某制止交通肇事逃逸后遭追打,反擊致施暴者受傷,同樣被認定正當防衛。這兩起案件的共同特征是:防衛行為都發生在侵害“看似結束但危險尚未徹底消除”的臨界點上。司法機關明確指出,判斷防衛是否合法,應當立足防衛人當時的具體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
這種“情境代入”的司法理念,正是三明事件中最容易被公眾忽視的關鍵維度——我們不能用事后冷靜的上帝視角去苛責當事人在沖突瞬間的判斷,但反過來,這也不意味著任何人可以以此為借口過度還擊。
收住手,不是慫,是智慧
講完法律,說回我們每個人。出門在外,摩擦在所難免。停車擋了路、排隊插了隊、聲音大了點——這些事情幾乎每天都在城市的各個角落上演。三明事件告訴我們一個樸素的道理:動手的那一刻,你就已經輸了。
女子踹人,輸了理;保安反手扇耳光,輸了法。雙方大概率都要為自己的沖動承擔治安處罰的法律后果。根據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一條,毆打他人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這一巴掌和一踹,代價遠比想象中沉重。
那萬一遇到別人先動手,我們該怎么辦?第一步,躲避并大聲警告。 明確告知對方“請你停止動手”,既能震懾施暴者,也能讓圍觀者注意到發生了什么,留下證據。第二步,及時報警。 不要因為事情“不大”就不報警,警方的介入不僅是對施暴者的約束,也是對自己合法權益的記錄。第三步,如果實在躲不開,反擊要以制止為目的。 推開、格擋、短暫控制——目的在于讓對方停下,而不是把對方打倒或羞辱。一旦對方停止侵害,立刻收手。
更深一層:從“講法”到“講理”,才是社會的真正進步
三明事件雖然只是一起小小的治安沖突,但它折射出的社會心理值得深思。
一方面,法律在進步。從2026年新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正當防衛條款,到最高檢連續8年以典型案例彰顯“法不能向不法讓步”,從治安到刑事,一套完整的防衛權保護體系正在形成。我們不再需要用“不敢還手”來證明自己無辜,法律已經為守法者撐起了腰。
另一方面,權利有了,分寸感更重要。法律保護正當防衛,不是給“以暴制暴”開綠燈。知道什么時候該出手,更要知道什么時候該收手——這既是對法律邊界的敬畏,也是對自己和家人的負責。
最后留一個思考題給每一位讀者:如果那天是你站在三明的街邊,被人踹了一腳,你會怎么選?是選擇那一巴掌,還是選擇冷靜報警?法律給了我們選擇的框架,但真正做出選擇的,始終是我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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