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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晚間,齊魯銀行在披露2025年財報的同時,宣布聘任兩名副行長,其中一名為內部提拔,一名為外部空降。
正是這名空降的副行長劉蘭設,由于此前擔任監管機構處長,直接變身被監管機構高管,引發業界關注。
公告顯示,劉蘭設1977年9月出生,本科學歷,碩士學位,經濟師,現任山東金融監管局統計與風險監測處處長。
簡歷顯示,劉蘭設一直在監管機構任職,曾任人行濟南分行銀行監管一處辦事員,工商銀行監管處辦事員、科員,山東銀監局辦公室科員、副主任科員、組長(副科級)、主任科員、組長(正科級),山東銀監局統計信息處副處長,威海銀保監分局局長,山東銀保監局統計信息與風險監測處處長,山東金融監管局正處級領導干部等職務。
監管機構干部直接空降擔任被監管機構副行長,是否需要離職回避?這是業界關注的焦點。
財經眾議院注意到,2019年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曾專門就銀行監管干部離職發過一篇“紀法小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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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文表示,銀保監會的幾名監管人員,離職后短暫到非金融機構過渡,之后調入銀行保險機構擬任高管,直到符合履職回避年限規定之后才申請核準,這被認定為明顯存在違反組織紀律、故意規避履職回避要求,違反監管規定、未經審批即實際履行高管資格的嫌疑,對他們先后作了嚴肅處理。
實際上,監管機構對此早有明確規定。《銀監會系統工作人員履職回避辦法(試行)》(2017年6月22日印發,銀監會現行有效,機構改革后適用于銀保監會/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 副處級及以上監管干部,離職/退休后 3年內,不得到直接監管過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任職/兼職;其他工作人員,離職/退休后 2年內,不得到直接監管過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任職/兼職。特殊情形需要經組織批準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七條也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就此次劉蘭設由正處級監管干部直接變身被監管銀行副行長,有分析人士認為,這或許并不違規,原因可能為:
一是劉蘭設經過了組織批準,因為按照監管人員履職回避辦法,其中有一條“特殊情形需要經組織批準的除外”,劉蘭設屬于特殊情形。
二是劉蘭設或許不是屬于直接監管齊魯銀行的干部,金融監管局有專門監管城商行的處室,而劉蘭設擔任統計信息與風險監測處處長,不直接監管齊魯銀行。
劉蘭設的任職資格尚需監管審批,到時其任職如果獲得核準,外界的質疑或許隨之煙消云散。
齊魯銀行在公告中表示,劉蘭設與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股 5%以上的股東不存在關聯關系,不存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指引第 1 號——規范運作》規定的不得被提名擔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未持有公司股票。
但劉蘭設是否符合監管回避的要求,齊魯銀行沒有明說,而這正是外界質疑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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