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物業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構建規范化基層治理的“辛集樣本” 一、總體定位與核心目標
《辛集市物業管理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是辛集市人民政府為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及相關主體合法權益,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于2024年11月22日以“辛政辦規〔2024〕3號”文印發,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辦法》以《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為依據,聚焦住宅物業管理全流程,覆蓋適用范圍、職責分工、業主大會運作、前期管理與服務交接、物業使用維護及法律責任等內容,旨在構建“黨建引領、多方協同、權責清晰、監管有力”的物業管理體系,推動物業管理規范化、市場化,提升基層治理效能,助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
二、核心內容與制度創新 (一)總則:明確框架與基本原則
- 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管理及其監督管理,界定“物業管理”為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按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設施、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 政府統籌
:市政府將物業管理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與社區治理體系,制定扶持政策,推動智慧平安社區建設。
- 黨建引領
:強調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需在社區黨組織領導下開展活動,建立“社區黨組織+居(村)委會+業委會+物業企業”議事協調機制;引導黨員業主通過法定程序進入業委會或物委會,發揮先鋒作用。
- 職責分工
- 市級部門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政策制定、行業監管、招投標管理、維修資金監督等;城管、市場監管、公安、消防、生態環境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如城管負責市容環衛與違建處罰,市場監管負責特種設備與收費監管)。
- 鄉鎮(街道)
:履行屬地責任,包括指導業主大會/業委會成立與換屆、監督物業履約、建立矛盾調解機制、指導物業承接查驗與信息公示、物業檔案管理等。
- 居(村)委會
:協助鄉鎮開展監督,指導業委會與物業日常工作。
- 組織建設
:要求3名以上黨員的物業企業成立黨組織,50人以上企業需有黨員;社區設物委會(社區書記任負責人),代行業委會職責(若業委會缺失);物業管理協會需加強自律,公布服務成本信息供協商參考。
(二)業主、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夯實自治基礎
- 業主界定
:房屋所有權人及合法占有房屋者(如買賣、贈與等)視為業主;明確共有部分范圍(道路、綠地、公共設施、共有車位等)。
- 業主權利與義務
:權利包括接受服務、提議召開業主大會、監督物業與業委會、知情權等;義務涵蓋遵守規約、執行業主大會決定、交納維修資金與物業費等,強調“權利與義務對等”。
- 業主大會成立與運作
成立條件:30名以上或5%以上業主可申請,鄉鎮60日內組織籌備組(業主代表占比超半數)。
表決規則:一般事項需“雙過半”(參與表決專有面積+人數均超50%)通過;籌集維修資金、改建重建等重大事項需“雙四分之三”(參與表決專有面積+人數均超75%)通過。
會議形式:集體討論、書面征求意見或電子投票,結果公示不少于15日。
- 業主委員會規范
組成:5-11人單數,任期最長5年,可連任;需滿足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守法、履責等條件。
備案與終止:選舉產生后30日內向鄉鎮備案;委員資格因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辭職、謀私等終止,拒不移交資料可請求公安協助。
換屆與經費:任期屆滿前3個月組織換屆;工作經費由業主承擔(分攤或從共有收益列支),收支定期公告。
- 前期物業定義
:業主大會選聘物業前,由建設單位選聘物業企業實施的管理,需簽訂書面合同(含服務內容、標準、收費等)。
- 招投標與備案
:住宅物業前期服務需通過招投標選聘,市住建局建立招標平臺;合同簽訂后15日內報住建局備案。
- 收費與設施移交
:普通住宅前期物業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基準價由市發改與住建部門制定);建設單位需將供電、供水等專業設施移交運營單位維護。
- 承接查驗
:鄉鎮指導物業企業與建設單位共同查驗共有部位與設施,結果可公證;交接后30日內報住建局備案;前期物業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合同生效至交房當月)。
- 服務基本要求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家物業企業服務;電梯、消防等設施需專業機構維護。
- 選聘與合同
:鼓勵業主大會通過招標平臺選聘物業,選聘結果需公示;業委會與物業簽訂合同(市住建局制定示范文本),明確服務內容、標準、費用等。
- 收費與繳費
:物業費標準按合同約定,禁止擅自擴圍、提價或重復收費;業主需按時繳費(不得以未接受服務拒繳),物業不得停水停電催繳。
- 信息公示
:物業需在顯著位置或互聯網公示企業信息、服務標準、收費明細、公共收益與維修資金使用、裝修情況等,異議需及時答復。
- 合同終止與交接
:合同到期前6個月需決定是否續聘;終止后原物業需退出并移交資料,不得阻撓新物業進場;拒不退出可請求鄉鎮協調,破壞設施或暴力阻交接的依法追責。
- 應急與特殊小區
:物業需制定應急預案,及時報告火災、疫情、安全隱患等事件;鄉鎮統籌突發事件應對。未達市場化條件的小區,由鄉鎮組織基本服務或組織業主表決選聘物業。
- 信用評價
:市住建局建立物業企業及項目經理信用評價體系,結果納入信用信息平臺。
- 設施用途與占用
:公共建筑與共用設施不得隨意改變用途(需依法審批并告知物業);臨時占用道路、場地需經業委會或物業同意,限期恢復。
- 專業單位責任
:供水、供電等單位負責共有管線設施維修養護,臨時占用需恢復原狀。
- 裝飾裝修
:業主需告知物業,物業需告知禁止行為與注意事項。
- 專項維修資金
:住宅物業業主需按規定交納,專項用于保修期滿后共有部位、設施維修,不得挪用。
- 共有部分經營
:利用共有部位經營需經相關方同意,收益優先補充維修資金或按業主大會決定使用。
- 安全隱患處理
:責任人需及時維修,否則經業主大會同意可由物業維修(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 違規處理
:違反《辦法》的行為按《物業管理條例》《辛集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處理,已有法規規定的從其規定。
- 欠費追責
:業主欠交物業費,物業可催告,業委會或物委會協助;逾期可起訴或仲裁。
- 施行日期
: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辛集市物業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核心亮點在于“全鏈條覆蓋、多主體協同、強基層導向”:
- 黨建引領貫穿始終
,通過黨組織嵌入業委會、物委會與物業企業,強化基層治理的政治引領;
- 權責劃分精細
,明確市、鄉、村三級及部門、企業職責,避免“多頭管理”或“監管真空”;
- 自治機制完善
,細化業主大會成立、表決規則與業委會運作規范,保障業主法定權益;
- 服務監管閉環
,從前期物業到日常服務、應急應對,覆蓋全流程并配套信用評價,倒逼物業企業提升服務質量;
- 矛盾化解多元
,建立“社區吹哨、部門報到”綜合執法機制與人民調解體系,推動糾紛就地解決。
該《辦法》的實施,不僅為辛集市物業管理提供了“操作指南”,更通過制度化設計激活了業主、物業、政府、社會的協同治理效能,為全國縣級市物業管理規范化提供了可借鑒的“辛集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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