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阜新市一民營企業,因民事糾紛,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對方公司涉嫌非法放貸、虛假訴訟線索,但法院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而未移送。同時,該企業稱,案件審理過程中,還遭遇多級法院違法超標的幾倍資產進行查封、關鍵證據未查明、采信違規證據等裁判行為,導致其名下企業數億資產被凍結十余年至今未果,企業瀕臨破產,數百員工失業。
2026年4月初,該企業負責人向筆者表示,自案發至今10多年來,已向各級紀委監委、中央巡視組、各級檢察院等相關部門郵寄了兩萬余封材料反映情況,但案件中存在的諸多問題,至今都沒有得到妥善處理。
進行虛假訴訟,細河法院違法立案、分案,超標的查封,程序違法空耗21個月拖垮企業
2010年至2014年期間,阜新富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及其關聯方(下稱“富麗地產公司”)與阜新某某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及其關聯方(下稱“某源公司”)之間,雙方互有資金拆借及貸款“業務”。
在雙方沒有對賬的情況下,2015年11月3日,某源公司以欠款為由,將富麗地產公司起訴至于阜新市細河區法院。
因某源公司起訴標的超過細河區法院管轄權限,承辦法官為規避管轄權問題,違反法定程序,將訴訟標的拆成3個案件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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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底,細河法院作出多份民事裁定書,超標的幾倍查封富麗地產公司及關聯公司所有資產,價值數億元。其中,查封的30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已經背書流通,系違法查封。
2016年10月9日、13日,細河法院就三個拆分案件,作出(2015)阜細民二初字第00454、00455、00495號三份判決書,判決富麗地產公司敗訴。
富麗地產公司不服,遂上訴至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5月26日,阜新市中院在作出的三份民事裁定書中,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裁定撤銷,并發回細河法院重審。
2017年7月10日,細河法院作出裁定書,裁定本案因沒有管轄權移送阜新市中院審理。
此間,阜新中院也就細河法院三個拆分案件涉嫌違法超標的查封等問題進行審理。
時隔三年之后,2018年10月10日,阜新中院作出(2017)遼09民初67-4號民事裁定書,對超標的查封部分財產,該院經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法院已經超標的查封……申請人富麗地產公司申請符合法律規定……,裁定解除對其公司開具的銀行承兌匯票予以解凍(3000萬承兌匯票,僅解凍1000萬元)。
富麗地產負責人表示,由于細河法院違法分案、超標的查封,企業資產被凍結21個月,導致企業停擺,給企業造成了巨大損失。
虛構往來款在海州區法院虛假訴訟查封5000萬元財產,中院并案后,該案憑空消失
事實上,除了細河法院的三個案件,某源公司同期還在海州區法,虛構了往來款的事實,于2015年12月3日,通過海州區法院作出了(2015)海民二初字第661號民事裁定書,涉嫌違法查封了富麗地產公司關聯企業價值5000余萬元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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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截至2017年3月末,海州區法院對訴前查封物,沒有要求原告某源公司提供相應擔保,違法查封了16個月;海州區法院自2015年12月3日至2017年8月10日,到阜新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09民轄3號裁定書共20個月10天,海州區法院對案件審理沒有作出任何判決或裁定。直到三個拆分案件被阜新中院并案審理后,富麗地產公司去海州區法院查閱該案,結果顯示案件憑空消失了。
值得一提的是, 2018年10月31日,遼寧省高院在作出的(2018)遼民終581號民事裁定書,將細河區法院、海州區法院超標的查封已經部分解封的資產,又查封了一遍。
據不完全統計,細河法院、海州區法院、阜新中院及遼寧省高院三級法院涉嫌超標的、亂查亂封,共計給富麗地產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約數億元。
并案審理,阜新中院賬目往來事實未查清,違法的關鍵證據被采信
2017年8月10日,根據管轄規定,阜新市中院作出(2017)09民轄3號裁定書,將細河區法院違反法定程序拆分的三個案件,以及海州區法院涉嫌違法立案的661號案進行提審,裁定該院作為一審對本案進行審理。
富麗地產公司負責人稱,“一審中,承辦法官劉某某指定的賬目起始日期,被斷章取義從2011年6月24日開始,而沒有從實際的發生賬目往來的2011年2月開始審計,如此,審計報告就根據雙方各自的票據及流水出了兩個版本,而承辦法官劉某某,最終僅采信某源公司方的版本為依據進行案件審理及判決”。
對此,相關專家表示,本案中作出了兩份審計報告,是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在阜新中院的一審中,富麗地產公司提供了支付給某源公司1億多元的銀行承兌匯票的證據,但由于銀行承兌匯票原件經過流轉后已返回出票銀行,已不屬富麗地產公司掌握,證據不是原件,審計時沒有采納,但法院審理時也沒有依法調查核實,造成賬目出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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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富麗地產公司就某源公司作為注冊資本僅45萬元的投資咨詢公司,無金融放貸業務資質,更無票據貼現業務資質,故此,富麗公司多次請求法院調查其資金來源,但該關鍵事實法院未查實。
同時,富麗地產公司多次在庭審中及書面提出請求法院,對某源公司未經批準進行票據貼現業務等涉嫌違法放貸、非法經營的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阜新細河區法院和阜新中院也未予理會。
2020年11月5日,阜新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富麗地產公司敗訴。
上訴至省高院,關鍵核心問題未做審查,作出終審判決被指顯失公平
此后,富麗地產公司將案件上訴到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6日,遼寧省高院作出(2021)遼民終566號判決,維持了阜新中院(2019)遼09民初72號判決,繼續判決富麗地產公司敗訴。
富麗地產申請再審后,遼寧省高院又裁定駁回了富麗地產公司的再審申請。
值得指出的是,從細河區法院、海州區法院,到阜新中院,再到遼寧省高院,本案中關鍵事實,比如往來賬目的全面審計、某源公司的資金來源、無放貸資質、以票據貼現的形式放貸等問題,均未查清;對其涉嫌構成非法放貸、非法經營犯罪的犯罪線索,富麗地產公司多次在庭審中及書面提出請求法院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均未理會。
此后,由阜新中院主導的執行工作也漏洞頻出。
2022年5月11日,阜新中院作出(2022)遼09執恢5號之一執行裁定書,法官助理僅在一人的情況下,違反法定程序向富麗地產公司開發的小區物業值班室保安,逼迫保安簽字完成送達裁定書。該裁定書中明確了查封在建工程,按執行規范,應當通知在建工程的施工人,以保護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阜新中院法官在未通知施工人的情況下,就決定變價拍賣。此舉,損害了案外人利益。
在此期間,富麗地產公司多次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該執行案的相關人員不予理睬,涉嫌失職和瀆職。
檢察機關介入調查,確認案件中涉嫌公職人員職務犯罪
針對本案審理過程中的問題,富麗地產公司多次向省紀委和省將檢察院和其他有權機關反映情況。中央第十六巡視組責成省紀委和省檢察院調查,但兩單位均未立案。
2021年9月末,阜新市紀委依據相關線索,將案件移交給阜新市人民檢察院。
隨后,阜新市人民檢察院先后經過多部門初查、評查得出結論:確認案件中,涉嫌公職人員職務犯罪。其后,阜新市檢察院多次向遼寧省檢察院匯報,并移交了案件材料。
期間,富麗地產公司也多次向遼寧省檢察院領導及第十一部(自偵)反映情況,但均未有結果。
富麗地產公司負責人說,“在案件審理過程,某源公司動用社會閑散人員,打砸企業生產經營場所,企業負責人的家人被長期滋擾,公司律師也遭到威脅恐嚇,我們多次報案,但公安機關未予立案”。
“曾經負責本案審理或負有領導責任的法院領導,在近年來已有多人涉案落馬,甚至被判刑”,富麗地產公司負責人表示,“一宗簡單的借貸案,只要全面審計雙方的往來賬目,對相關票據依法進行調查,從借貸糾紛的角度來說,是很容查清,然而,本案在個別法官的操弄下,越弄越復雜,其目的就是覬覦其公司數億的資產,迄今為止,我們仍然相信公平正義會到來,直到查明真相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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