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從來不是“家務事”,而是觸碰法律底線的違法犯罪行為
家庭和睦是社會安定的基石。 今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十周年。十年來,“家暴不是家務事”越來越成為社會共識。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仍有不少人對家庭暴力存在誤解——“夫妻吵架動一下手不算什么”“打是親罵是愛”“為了孩子忍一忍就過去了”……這些錯誤觀念讓無數受害者困在暴力的陰影中。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數據顯示,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以來,全國法院共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3.3萬份。與此同時,最高法也通過一批典型案例明確傳遞出態度:無論家內家外,施暴就是違法,不因為加上“家庭”二字,就摒除在法律約束之外。對家庭暴力“零容忍”正在成為司法實踐的鮮明導向。
今天,我們從幾個常見誤區出發,為大家厘清反家暴的法律常識。
精神侵害同樣構成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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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6年發布的典型案例中進一步明確,長期對配偶謾罵詆毀、侮辱人格的,屬于家庭暴力。在一起案件中,丈夫張某幾乎每天都在辱罵妻子趙某,庭審中甚至說出“女人不打不罵不聽話”的言論。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家庭暴力,判決準予離婚并支持了妻子的損害賠償請求。
長期限制配偶正常社會交往同樣被認定為家庭暴力。在另一案中,丈夫趙某無端懷疑妻子與異性有不當關系,以毆打、辱罵等方式禁止妻子與異性正常接觸,導致妻子恐懼社交。法院認定該行為屬于家庭暴力,并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予以禁止。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施行的司法解釋還明確,凍餓、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均屬于家庭暴力。
一句話總結:無論是肢體暴力還是精神控制,法律都要管。
輕微暴力也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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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受害者因為“傷得不重”選擇隱忍,殊不知這種行為本身已構成違法。家庭暴力并不以造成嚴重傷害后果為前提——推搡、掌摑等行為,即使傷害后果不嚴重,也已經屬于家庭暴力行為。受害者完全可以就此報警或尋求幫助。
一句話總結:不要因為“傷不重”就選擇沉默,每一次動手都是違法行為。
為孩子應遠離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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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典型案例中強調,家庭暴力行為易使未成年子女對家庭暴力形成錯誤認知,并可能誘發心理創傷或心理模仿。司法機關在處理撫養糾紛時,會優先考慮阻斷暴力的代際傳遞。
在一起案件中,父親龐某以“管教”為名長期毆打、責罵女兒,導致女兒被診斷為重度抑郁。法院不僅簽發了人身安全保護令,還支持變更撫養權,將女兒交由母親撫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的規定,離婚訴訟中,一方有實施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優先考慮由另一方直接撫養。
家暴發生在家里,報警也沒用?
家暴絕不是“家務事”,法律早已為受害者撐腰。
第一,報警求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并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家暴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這是法律賦予受害者最直接、最有力的武器。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護。法院會根據申請依法作出禁止施暴、責令搬離等民事裁定。申請保護令不以提起離婚訴訟為前提,不收取訴訟費用,不需要提供擔保。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后果相當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法院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2026年最高法發布的典型案例中,張某在收到人身安全保護令后仍再次施暴,被法院依法拘留十五日。已有地方法院對違反保護令者以拒不執行裁定罪定罪量刑。
第三,離婚訴訟中的特殊保護。根據民法典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是法定的離婚事由,受害人主張離婚的,應當準予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在財產分割時,加害人面臨少分財產的不利后果。
一句話總結:法律武器就在手中,報警、申請保護令、起訴離婚——每一步都有法律為你撐腰。
遭遇家暴,第一時間該做什么?
除了報警,以下證據收集建議請務必記住(這些對于未來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提起離婚訴訟和索賠都至關重要):
及時就醫留證。即使傷情不重,也要去醫院做檢查,留下病歷和診斷證明,并拍下傷痕照片、撕破的衣物等。
保留通訊記錄。保存威脅、辱罵的短信、微信聊天記錄或電話錄音。
保留書面材料。 施暴者曾出具的悔過書、保證書等,都是重要證據。
留存第三方記錄。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告誡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婦聯、居委會等單位收到的求助記錄。
尋求證人證言。如果鄰居、親友曾目睹或聽到家暴過程,可以請他們作證。
立即求助。向當地婦聯、居委會、村委會求助,或撥打全國婦聯維權公益服務熱線12338、法律援助熱線12348。
法律對施暴者的懲戒是全方位、多層次的:除了上述民事責任外,如果加害人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構成故意傷害、虐待等刑事犯罪,或者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更為嚴厲的行政甚至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強調,家庭暴力不是“家事”,而是“國事”,反對家庭暴力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她說:“無論您是家庭暴力的受害人,還是見證人,都是反家庭暴力的重要力量。希望大家都能勇于發聲、敢于維權,共同營造沒有暴力、沒有恐懼的家庭環境。 ”
家暴沒有“隱身衣”,法律也不留“灰色地帶”。
從身體暴力到精神控制,從限制社交到經濟控制,司法實踐的邊界在不斷拓寬,對家庭暴力的認定越來越全面。但法律的效力,最終取決于每一個人的行動——受害者的勇敢維權,旁觀者的及時制止,全社會的共同關注,才是鏟除家暴土壤的根本力量。
如果你正在遭受家暴,請記住:你不是一個人在戰斗,法律與你同在。如果你身邊有人正在遭受家暴,請伸出援手,幫TA報警、陪TA就醫、告訴TA保護令的存在——你的一個舉動,可能挽救一個家庭,甚至一條生命。
【重要提醒】
緊急情況請立即撥打110報警
人身安全保護令咨詢及申請可撥打
12368訴訟服務熱線
法律援助熱線:12348
全國婦聯維權公益服務熱線:1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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