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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全國法院知識產權案件法律適用問題年度報告(2025)》,從全國法院2025年審結的知產案件中梳理出45個法律適用問題。
其中,無錫中院審理的一起涉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案件被選作第39個法律適用問題“首次商用超期抗辯的審理”示例,為“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案件審判”版塊唯一入選案例。
該案是無錫中院一審的首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案件,經上訴至最高法院后維持原判。該案也是全國法院首例對商業利用超期抗辯進行審理和認定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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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為該案總結的裁判要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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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3月9日,原告太某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一項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于2022年9月22日獲得授權。
原告通過公證方式購得被告億某公司生產、銷售的被訴芯片,委托鑒定機構就被訴芯片電路布圖設計與上述權利電路布圖設計是否相同或實質相同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兩者構成相同。原告還發現,億某公司是委托微某公司向案外人加工生產被訴芯片。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銷毀侵權產品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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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查明,原告太某公司的關聯公司于2016年開始宣傳、銷售某型號芯片,億某公司在訴訟中公證購買了該型號芯片,委托鑒定機構就該芯片的布圖設計與原告主張的布圖設計是否相同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兩者為相同布圖設計。
法院認為,被訴侵權芯片布圖設計復制了涉案布圖設計,但原告的關聯公司至少在2017年就已經生產并銷售某型號芯片產品,即該型號芯片所涉的布圖設計在該時間段已被投入商業利用。依據上述事實可以認定涉案布圖設計申請登記時間(2022年)已超過首次商業利用時間(2017年)兩年以上,故被訴侵權芯片布圖設計為現有布圖設計,兩被告不侵害原告的涉案布圖設計專有權,據此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訴,最高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該案為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中認定商業利用超期抗辯成立的典型案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并未規定被告有權在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案件中行使商業利用超期抗辯權,該案首次明確了該抗辯權在此類侵權訴訟中的獨立地位與審查要件。
該案判決確認被告有權提出商業利用超期抗辯,法院應當對此審查并作出是否支持此類抗辯的裁判,并將《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中,“登記人申請登記的布圖設計首次商業利用時間不得超過申請登記日兩年以上”的登記效力性規定,創造性地轉換為侵權訴訟中侵權行為認定的評價性規定。據此認定,涉案布圖設計不符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登記條件,原告關于被告侵害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訴訟請求不成立。
該案判決具有重要的警示與規范作用,提醒半導體集成電路企業應當高度重視知識產權管理,特別是對創新成果商業化與法律保護的同步規劃,避免因程序疏忽導致核心技術喪失專有保護,在后續維權中陷入被動。
來源:無錫知產法庭
編輯:趙偉
審核:朱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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