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關于對國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監管談話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國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公司債券承銷個別項目中,存在未審慎核查發行人主要客戶的變化情況及相關銷售收入真實性、應收賬款和存貨涉及的相關工程項目真實性等問題,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七條的規定。
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請你公司主要負責人按我局指定日期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我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6號金陽大廈)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6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