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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80年代以來,為滿足不同領域傷殘評定的現實需求,國家不同部門分別制定了適用于其職能領域的傷殘評定標準。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各領域的傷殘評定標準不斷更新完善和趨向統一。目前,仍可適用的傷殘評定標準主要包括《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14)和《人身保險傷殘評定及代碼》(GB/T 44893-2024),分別服務于人身損害賠償、工傷保險待遇給付和商業保險理賠三種不同場景,共同構成我國傷殘評定標準的現有體系。當前,新就業形態人員遭受人身傷害進行傷殘評定時,如何適用現有傷殘評定標準是司法審判實踐面臨的一個難題。為此,筆者系統闡釋各項傷殘評定標準,厘清各項傷殘評定標準的適用邊界,在此基礎上,以外賣騎手為例探討各項傷殘評定標準在新就業形態領域的具體適用,為后續研究和辦案提供參考。
一
人身損害賠償領域的傷殘評定標準及其適用
根據有關規定,侵害他人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的計算須以傷殘評定結論為基礎,并且傷殘等級的高低直接決定殘疾賠償金的多少,因此傷殘評定標準成為人身損害賠償領域的一個重要問題。《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以下簡稱《致殘分級》)是我國人身損害賠償領域目前唯一可適用的傷殘評定依據,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致殘分級》的性質。《致殘分級》適用于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的人身侵權法律關系,旨在為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傷殘評定提供統一的技術規范,服務于殘疾賠償金計算的人身損害私權救濟目標,涉及受害人私人權益的填補和加害人民事責任的承擔。可見,《致殘分級》具有鮮明的私法屬性,具體來說,就是侵權法屬性。
就法律效力來說,《致殘分級》是形式上的技術標準、實質上的裁判規范。《致殘分級》沒有采用標準形式,而是以多部門聯合規范性文件的形式予以發布,但根據具體內容,其實際應屬于技術標準范疇。同時,其具體條款不僅是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個案中受害人傷殘程度的法定依據,也是法院在個案中確定受害人應得殘疾賠償金的裁判依據。可見,《致殘分級》的具體條款發揮了司法裁判三段論推理的“大前提”功能,成為實質意義上的裁判規范。
2.《致殘分級》的理念。損害填平是人身損害賠償的核心原則,也是《致殘分級》的核心法律理念。《致殘分級》旨在客觀、準確地評價受害人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身體或健康損害的程度,確保受害人獲得全面充分的人身損害賠償。傷殘等級越高,對應的殘疾賠償金數額越高,這充分體現了損害填平原則。同時,《致殘分級》采取禁止得利原則,通過精確的傷殘等級劃分,確保賠償數額與損害程度相匹配,防止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損害而不當獲利,也防止加害人承擔過重的損害賠償責任。
統一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尺度是《致殘分級》的另一個核心理念。在《致殘分級》實施之前,不同領域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不同的傷殘評定標準,往往導致“同傷不同殘”“同殘不同賠”現象,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致殘分級》則旨在確保無論人身傷害原因為何,相同的損害后果能夠獲得相同的法律評價,以便實現人身損害賠償司法尺度的統一與裁判結果的公正。
3.《致殘分級》的適用。受害人請求加害人賠償殘疾賠償金的請求權基礎是人身權侵權法律關系,法律依據是侵權法。因此,就適用范圍來說,《致殘分級》主要適用于因人身侵權行為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傷殘程度的鑒定。例如,打架斗毆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提供勞務者人身受害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產品質量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等。同時,根據2017年3月2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第6號公告,《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予以廢止,此后道路交通事故領域的傷殘評定也應當適用《致殘分級》。
需要特別指出,《致殘分級》適用于人身損害賠償領域的傷殘評定,其適用范圍具有特定性,雖然由“兩高三部”聯合發布,但相對于其他傷殘評定標準來說并不具有優先適用效力。同時,《致殘分級》也不是對其他傷殘評定標準的整合與替代,法院在具體案件中不能排除其他傷殘評定標準而直接適用《致殘分級》。
二
工傷保險領域的傷殘評定標準及其適用
工傷傷殘評定標準,關乎工傷職工依法應享受的傷殘待遇水平,關乎工傷職工的基本生存權與社會保障權的具體實現。目前,《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14,以下簡稱《工傷等級》)是我國工傷保險領域傷殘評定的唯一技術規范,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
1.《工傷等級》的性質。《工傷等級》區別于調整平等主體關系的民商事法律規范,屬于社會法范疇。社會法以保護弱勢群體、實現實質正義為價值取向,通過國家干預來修正“平等協商”的不足。《工傷等級》采取傾斜保護工傷職工原則和無過錯補償原則,這充分體現了社會法的核心理念。另外,《工傷等級》的制定與實施涉及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等公共利益,涉及社會保險行政機構的監管權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行為屬于行政確認行為,這說明《工傷等級》也具有一定的公法屬性。
根據《工傷等級》的分類與編號,其屬于推薦性國家標準,不具有當然的法律強制力。但是在法律適用層面,《工傷等級》具有事實上的強制性。對于鑒定機構來說,《工傷等級》具有適用強制性,作為法定鑒定機構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鑒定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時必須嚴格適用《工傷等級》,不得選擇適用其他傷殘評定標準,否則其鑒定結論將因適用依據錯誤而被撤銷。對法院來說,《工傷等級》具有裁判拘束性,審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的合法性時必須以該標準作為評判依據。
2.《工傷等級》的理念。傾斜保護原則是社會法的核心原則,在《工傷等級》中體現為對工傷職工的傾斜保護。首先,傷殘評定門檻相對寬松。相較于《致殘分級》,《工傷等級》的傷殘評定門檻明顯較低,這種差異源于制度功能的根本差異。工傷傷殘評定旨在保障工傷職工的基本生存,而人身損害賠償領域的傷殘評定旨在填補受害人因人身傷害遭受的損失。其次,工傷傷殘補償項目廣泛。《工傷等級》將人體傷殘劃分為十個等級、530條傷殘條目,這種廣覆蓋性全面保障各種類型的職業傷害。另外,《工傷等級》的晉級原則也明顯有利于提高遭受多處傷殘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水平。
無過錯補償原則是工傷保險制度的基石,也是《工傷等級》的核心理念。無論工傷事故是因用人單位管理疏忽,還是因工傷職工自身違章操作,只要不屬于法定排除情形,工傷職工均有權申請傷殘評定并獲得相應工傷保險待遇。同時,工傷傷殘等級評定不考慮工傷職工的主觀過錯,僅關注工傷職工的身體損傷后果與其勞動能力喪失程度之間的客觀對應關系。可見,《工傷等級》對工傷保險待遇的申請與評定均采取無過錯原則,不考慮過錯因素。
3.《工傷等級》的適用。工傷保險待遇的請求權基礎是勞動關系,法律依據包括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等。因此,《工傷等級》的適用范圍具有嚴格的限定性,僅適用于工傷職工的傷殘評定,即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且被依法認定為工傷人員的傷殘評定。并且,《工傷等級》是為核定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而制定的傷殘評定標準。如果工傷職工的傷殘評定不是為了核定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受傷人員不屬于工傷職工,其傷殘評定均不能適用《工傷等級》。
另外,《工傷等級》的適用程序具有專屬性,法定鑒定機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進行鑒定時才予以適用。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是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法定依據,其他機構即使依據《工傷等級》作出鑒定結論,也不能替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
三
商業保險領域的傷殘評定標準及其適用
我國商業保險領域的傷殘評定標準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分散到統一、從企業標準到行業標準再到國家標準的演進歷程。2013年之前,各家保險公司采用不同的傷殘評定標準。2013年6月,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推薦性行業標準《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及代碼》(JR/T 0083-2013)。2024年10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推薦性國家標準《人身保險傷殘評定及代碼》(GB/T 44893-2024,以下簡稱《人保國標》)。這標志著我國商業保險領域的傷殘評定標準由行業標準正式升級為國家標準。
1.《人保國標》的性質。《人保國標》調整的是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間的商業保險合同關系,因此屬于私法范疇。另外,《人保國標》在實踐中通常以格式條款的形式納入商業保險合同,因此具有格式條款屬性,其解釋與適用應當遵循格式條款的解釋規則。
《人保國標》之所以具有法律約束力,并不是因為該標準自身具有強制力,而是來源于商業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保險人將《人保國標》作為商業保險合同的附件或在商業保險合同中明確載明傷殘評定適用《人保國標》,投保人簽署保險合同后《人保國標》即成為合同內容的組成部分并由此產生約束力。可見,《人保國標》經由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而轉化為合同內容,從而在具體的保險法律關系中產生約束力。因此,《人保國標》的法律效力本質上是合同效力。
2.《人保國標》的適用。保險受益人請求保險人賠付保險金的請求權基礎是保險合同,法律依據是保險法等。按照合同約定優先原則,如果商業保險合同約定了傷殘評定標準,法院應當尊重合同約定并適用合同約定的傷殘評定標準。但是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如果保險合同的某個條款屬于免責條款并且保險人未履行提示說明義務或履行提示說明義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那么該條款不發生效力,法院不能適用該條款。同時,根據保險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都屬于保險法規定的免責條款。這些規定對于商業保險合同的傷殘評定標準條款也同樣適用。
據此,如果保險合同約定的傷殘評定標準與一般社會公眾認知和理解的傷殘評定標準存在差異,并且這種差異將實質上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的責任,那么該傷殘評定標準條款應當認定為免責條款。《人保國標》相對于其他傷殘評定標準來說,其傷殘評定的門檻、等級相對嚴格。因此,保險合同以《人保國標》作為傷殘評定標準的,將實質上減輕保險人的責任,所以《人保國標》傷殘評定標準條款應當屬于保險法規定的免責條款。
法院認定保險合同中的《人保國標》條款屬于免責條款的,應當繼續審查保險人是否履行法定的提示說明義務。經審查,如果保險人對該條款已經履行符合法定要求的提示說明義務的,法院應當認可該條款的效力并適用《人保國標》作為傷殘評定標準。否則,該條款將不產生效力,法院不應將《人保國標》作為傷殘評定標準。
四
各項傷殘評定標準在新就業形態領域的適用
如前所述,《致殘分級》《工傷等級》和《人保國標》分別適用于人身損害賠償、工傷保險待遇給付和商業保險理賠三種不同的法律場景,彼此的適用范圍和邊界比較清晰。但新就業形態人員遭受人身傷害進行傷殘評定時如何適用現有傷殘評定標準卻是司法實踐面臨的一個難題。下文以外賣騎手為例,闡述各項傷殘評定標準在新就業形態領域的具體適用。
1.《致殘分級》在新就業形態領域的適用。外賣騎手遭受人身傷害時,如果存在加害人的,那么作為受害人的外賣騎手與加害人之間形成人身侵權法律關系。依據法律規定,加害人造成外賣騎手身體殘疾的,外賣騎手有權向加害人請求賠償殘疾賠償金。如前所述,《致殘分級》主要適用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人體傷殘程度的鑒定。因此,為確定加害人是否應當向外賣騎手賠償殘疾賠償金以及應當賠償多少殘疾賠償金,司法鑒定機構對外賣騎手的傷殘程度進行鑒定時應當適用《致殘分級》。
如果不存在加害人的,那么外賣騎手遭受人身傷害這一客觀事實無法形成人身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系,外賣騎手自然無權請求獲得殘疾賠償金。在這種情況下,無需為計算殘疾賠償金而進行傷殘評定,《致殘分級》自然也無適用空間。
2.《工傷等級》在新就業形態領域的適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曾于2021年12月牽頭制定《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并于2025年4月牽頭完成《辦法》修訂。根據《辦法》的規定,新就業形態人員被確認為職業傷害的,其勞動能力鑒定的具體標準參照適用《工傷等級》。據此,如果外賣騎手遭受身體傷害并且被確認為職業傷害的,其勞動能力鑒定的具體標準應當參照適用《工傷等級》。
需要特別指出,外賣騎手身體傷害被確認為職業傷害的,其勞動能力鑒定的目的是核定其應當享受的新職業傷害保障待遇。換言之,只有核定外賣騎手的新職業傷害保障待遇時,其勞動能力的鑒定標準才可以參照適用《工傷等級》。因此,為其他目的,例如為確定人身損害賠償的殘疾賠償金或為理賠商業保險的保險金時,外賣騎手的傷殘鑒定標準不能適用《工傷等級》。
3.《人保國標》在新就業形態領域的適用。外賣騎手具有較高的職業風險,在實踐中除享受新職業傷害保障以外,往往還享受商業保險保障。目前,外賣騎手的商業保險保障主要包括配送企業為其專營騎手投保的雇主責任險和眾包騎手為其本人投保的個人意外險。這兩類商業保險與新職業傷害保障比較類似,都包含對騎手死亡、傷殘及醫療費用的保險責任。
如果外賣騎手的雇主責任保險合同或個人意外保險合同將《人保國標》約定為傷殘評定標準的,按照合同約定優先原則,法院應當優先適用《人保國標》。但如前所述,《人保國標》條款屬于保險法的免責條款,法院應當審查《人保國標》條款是否產生效力后再決定是否適用這一條款。經審查,《人保國標》條款產生效力的,應當適用《人保國標》。否則,不應適用,此時才可以適用其他合理的傷殘評定標準。
如前所述,《人保國標》條款屬于保險合同的格式條款,在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的情況下,應當作出不利于保險人的解釋。在現行有效的三種傷殘評定標準中,《工傷等級》具有適用的排他性、專屬性而不能適用于商業保險合同,而《致殘分級》比《人保國標》相對有利于被保險人、受益人。因此,在《人保國標》條款不產生效力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將《致殘分級》作為外賣騎手的雇主責任保險合同和個人意外保險合同的傷殘評定標準予以適用。在這種情況下,《致殘分級》對《人保國標》構成有限的替代性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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