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巴塘縣人民法院因更換新印章發布公告,卻因援引并不存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辦法”引發關注。
這一“烏龍”并非個例,經媒體不完全梳理,2019年以來,全國超10個省份的30余家檢察院、法院在印章啟用或更換公告中,均出現此類錯誤援引,個別法院甚至還將其當作裁判依據,被網友戲稱為“空氣法”鬧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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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4日,巴塘縣人民法院因現有印章磨損嚴重發布更換公告,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辦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規定》。三個月后,經上級提醒才發現該管理辦法并不存在。工作人員稱是效仿其他法院公告起草內容,未料出錯。
收到提醒后,巴塘縣人民法院迅速刪除錯誤公告。今年4月以來,多地超10家司法機關也采取刪除公告舉措。
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辦法”這一表述,媒體檢索發現,網絡上還存在著“公安部印章管理辦法”的表述。
據裁判文書網,2020年,在一起印章備案行政糾紛案件中,某區人民法院在一審裁定書中寫道:……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提供了包括“公安部印章管理辦法”在內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有律師向媒體表示,除了司法機關的公告,一些案件的當事人、律師也錯將“公安部印章管理辦法”當成規范性文件,甚至個別法院也將其當作裁判依據,“這肯定是有損司法公信力的。”
類似的援引也不僅局限于司法機關,例如,2019年,呼倫貝爾市編辦印發《呼倫貝爾市事業單位印章管理規定》的通知,在文件制定依據部分,就曾明確列入“公安部印章管理辦法”。
一位曾擔任公安部印章專家、有著四十余年印章管理研究經歷的專業人士稱,“空氣法”被援引數年,根本原因在于印章管理立法碎片化、零散化且管理不規范。目前,現行有效的全國性印章管理頂層核心規范主要有三部:1951年公安部發布的《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1999年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2025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電子印章管理辦法》。
其中,1999年國務院規定明確授權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印章社會治安管理辦法,但2002年公安部發布的《印章治安管理辦法(草案)》長期擱置;2018年發布的《印章業治安管理條例(公開征求意見稿)》也未落地。如今,印章管理領域頂層規則仍是1951年發布、2024年修訂的《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不同主體規范散落在多份文件里,形成“碎片化、多主體”管理格局,導致全社會形成“存在統一《印章管理辦法》”的錯誤預期。
這位專業人士提出,對于已經暴露出的問題,糾錯不能僅僅在內容端作出反應,應當盡快填補印章管理領域的頂層立法空白,出臺統一的行政法規,從根源上消除“偽法條”的傳播土壤。他解釋,現行的《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已經沿用70多年,與目前的商事活動和數字化治理需求不符。2025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電子印章管理辦法》后,國家層面尚未出臺統一的配套實施細則,現行分散的實體印章管理規則與電子印章管理間尚未形成統一的管理體系,同樣需要全國性的頂層立法設計予以完善。“因此,出臺一部《印章管理辦法》,不僅是理所應當的,更是非常有必要的。”
(綜合自新京報、新華時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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