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推進和持續鞏固新“國九條”以來打擊和防范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工作成效,近日證監會部署了2026年打擊和防范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專項行動。
本次專項行動突出早發現、強防范、優機制三項目標,推進發現、懲處、退市、投保有機銜接機制,聚焦進一步嚴密監管發現網絡、落實嚴懲重罰要求、構筑公司和中介把關兩道防線,以及完善綜合懲防長效機制等四方面重要任務,為防范財務造假搭建了全面系統的防護型保障體系。
2024年7月證監會等六部委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綜合懲防工作的意見》以來,證監會先后組織了兩輪打擊和防范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專項行動,重點針對空轉走單虛假貿易、濫用總額法夸大營收、調節收入確認時點粉飾業績等突出問題,累計查辦各類財務造假案件263起,已正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107起,罰沒款合計33億余元,紫天科技、東方集團等18家嚴重造假公司被強制退市。這些都充分顯示了證監會言出必行、嚴格執法的護市信念,有效地凈化了市場生態。
兩次聚焦防范財務造假的專項行動,為接下來的新專項行動提供了豐富經驗,有助于進一步織牢織密防范財務造假的市場保障網絡。如本次專項行動提出的推進發現、懲處、退市、投保有機銜接等貫通式執法,及嚴密監管發現網絡,強化財務舞弊監管AI大模型應用等四方面重點任務,無疑是承前啟后的監管方式方法改進。
防范財務造假在監管屬性上屬于典型的規制經濟學范疇,規制經濟學面臨的一個突出難點就是如何將激勵約束問題引入監管乃至市場治理上,進而將監管問題當作一個最優機制設計問題,在規制者和受規制企業的信息結構、約束條件和可行工具的前提下,分析雙方的行為和最優權衡,并對規制中的很多問題都盡可能地從本源上內生地加以分析。
具體而言,財務造假在性質和信息結構上,屬于典型的隱秘性專屬信息,一直以來都是規制者和被規制者的“能力”比拼,這種財務造假行為信息的內部信息特征,為監管帶來了非常明顯的信息約束,即財務造假屬于被規制者一方享有的專屬信息,監管者需支付很高成本才能觀察到這些內部人才能掌握的內生變量。
當前證監會正在采取措施提高監管執法的可信和可行工具,并正改變著監管執法的信息結構、約束條件和可行工具等。如構筑公司和中介把關兩道防線,就是在調整和優化監管的信息結構和相關約束條件;同樣,壓實董事會秘書、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等責任,則旨在強化內部吹哨人的職責,增加知情不報者的邊際成本。又如,證監會這次明確提出強化財務舞弊監管AI大模型應用,借助當下先進的AI技術,在技術上突破和改進約束條件,這顯然豐富了監管的有用工具,降低了財務造假的發現成本。
本次專項行動最值得關注的是,證監會明確要進一步發揮投資者保護機制示范引導作用,推動更多代表人訴訟、其他支持訴訟等典型案例落地,完善第三方配合造假問題線索移送機制,加大跨部門信息共享與數據交互等。
完善代表人訴訟等中國特色的集體訴訟制度,再配之以進一步提高辯方舉證制度的適配性等,其營造的將是監管和市場主體的相互助推,將極大舒緩監管執法上的信息約束,讓利益攸關的相關市場主體,基于自利訴求跟蹤搜集相關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的相關信息,這將激活市場中無數雙搜尋問題的眼睛,從而在防范財務造假的博弈結構上,將使得信息占優的涉嫌造假者需要舉證市場的合理懷疑,進而強化了其在行為規范上的法定義務,抬高其違法成本、降低其違法的或有收益。
顯然,營造“不敢造假、不能造假和不想造假”的市場生態,從法經濟學角度就是讓或有收益者承擔起自證清白的義務,并為或有受損的利益相關者提供可信可行的合理懷疑權,以打造完善的市場自律自治體系。這種市場的自律自治,與監管經典案例的威懾,如同兩把隨時落下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將有效改變涉嫌財務造假者邊際損益結構,營造一個在經濟分析上不劃算不可行的市場生態。
營造“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的市場生態,不論是強化監管執法,落實嚴懲重罰等,還是市場自律自治,反映在激勵約束機制上就是讓造假者無利可圖。為此,讓造假者得到應有懲罰,讓受損者獲得加倍賠償,才能基于內生自利訴求,讓財務造假不再有利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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