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婦女權益保護專欄 文章/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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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男)與被告張某(女)于2014年因工作相識后登記結婚,婚后于2015年生育一子。婚后初期,雙方感情尚可,但自2020年起,因家庭經濟、子女教育等瑣事頻繁發生爭執,感情逐漸淡化。2021年以來,李某多次在爭吵中對張某實施肢體暴力,張某曾多次報警,并因頭部、面部及肢體多處軟組織挫傷前往醫院就診。2023年7月,雙方正式分居。張某攜兒子搬至父母家中居住。
2024年1月,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離婚,并主張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兒子由其直接撫養。張某在訴訟中同意離婚,但提出李某在婚姻存續期間長期對其實施家庭暴力,存在明顯過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請求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李某少分或不分,同時要求李某支付離婚損害賠償金。
二、裁判結果
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經審理查明,張某提交了三次報警記錄、接出警登記表、公安機關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誡書、醫院門診病歷、診斷證明書、傷情照片等多份證據。上述證據在時間、傷情描述及事件經過上能夠相互印證,形成完整證據鏈,足以認定李某多次對張某實施家庭暴力,其行為已對張某的身體和精神造成嚴重傷害,構成婚姻中的過錯方。據此,根據民法典1087、1091條之規定,判決:一、準予李某與張某離婚;二、兒子由張某直接撫養,李某按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月;三、夫妻共同財產中,張某分得65%,李某分得35%;四、李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張某支付離婚損害賠償金人民幣4萬元。
三、典型意義
家庭暴力是婚姻關系中嚴重的過錯行為,不僅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權利,也嚴重破壞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處理;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明確規定,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家庭暴力成立,在財產分割與損害賠償兩方面對無過錯方張某予以傾斜保護,體現了司法對家庭暴力的否定評價與嚴厲制裁。這一裁判結果切實維護了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向社會傳遞了“家暴不是家務事,法律零容忍”的鮮明導向,有力彰顯了民法典公平原則和保護婦女權益的價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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