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3000元的保潔員劉先生(化姓)在離職后將原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全額賠償其自行繳納的社保費用3.79萬元。這一數額甚至超過了他在職期間3.3萬元的工資總收入。然而,經審理,法院判決公司賠償1.4萬元的合理損失。該案中,法官發現這名勞動者此前已有兩次類似訴訟經歷,此番系故意選擇遠超實際收入的繳費基數,試圖借維權牟利。
一年工資3.3萬自繳社保3.79萬
蹊蹺基數遠超月薪
2022年12月至2023年11月,劉先生入職某物業公司從事保潔工作,月工資3000元,一年總收入33000元。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物業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劉先生自行通過社保流動窗口,繳納了該時段的養老保險費3.3萬余元、醫療保險費4000多元,合計3.7萬元。2023年11月,劉先生因不滿公司調崗安排,主動解除勞動合同,隨后將公司告上了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法院,要求公司全額賠償其自行繳納的社保費用。
審理過程中,法官注意到一組矛盾的數據,劉先生月收入僅3000元,但其自行繳納社保的月繳費基數卻遠高于此。
經核實,2022年12月至2023年11月期間,劉先生養老保險費的月繳費基數從4224元到21120元不等,醫療保險費的月繳費基數從6795元到7040元不等。其中,養老保險費超過一半的時間是按照當年上限(21120元/月)頂格繳納。
進一步查閱關聯案件發現,劉先生此前已有兩次類似的訴訟經歷,他均按照實際工資標準自行繳納社保費用,事后向原用人單位索賠。
法院:維權須守誠信
不得借訴訟牟利
法院審理認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是法定義務,勞動者因單位未參保而自行繳納社保所產生的合理損失,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但在本案中,劉先生明知社保繳費政策、且有兩次同類訴訟經驗,仍然故意選擇遠超自身收入水平的繳費基數繳納社保,存在借訴訟牟取超額利益的主觀惡意,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
根據武漢市社保繳費標準,法院認為依據劉先生的實際月工資水平,其社保繳費基數應按下限執行,即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為4077元,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為4224元。
據此,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按繳費基數下限,支付劉先生養老保險損失9900多元、醫療保險損失4000多元,駁回其超出合理范圍的其他訴訟請求。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應依法按時足額繳納社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同時需規范勞動合同、工資憑證等材料管理,防范社保糾紛風險。若遇勞動者惡意以超高基數繳費索賠,用人單位可據實抗辯。
對勞動者而言,用人單位未參保導致的合理損失可依法主張,但不得故意以超高基數繳費、借訴訟謀取不當利益。維權應當恪守誠實信用原則,杜絕社保“碰瓷”等失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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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極目新聞
編輯: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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