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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確因AI技術變革而需進行業務調整,企業可優先考慮對勞動者培訓,提升其專業能力,使其適應更高一級、更加需要人工干預的崗位工作,從而實現解放勞動力、提升工作效率的雙贏結果;若企業需安排勞動者調整崗位,應先向勞動者提供合理調崗方案,積極協商
文|《財經》記者 王麗娜
編輯 | 蘇琦
人工智能(AI)浪潮下,科技產業格局重塑,就業市場也在發生變化。當員工的工作崗位被AI替代后,企業怪在AI頭上,并以此作為理由單方面要求調崗降薪甚至辭退,這合法嗎?
4月28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杭州中院”)發布人工智能企業與從業人員權益保護典型案例。其中的一起案例涉及人工智能技術變革背景下,企業調崗應如何兼顧勞動者合法權益。伴隨技術更新而來的勞動力替代問題,這正是當下很多員工和用人單位關心的問題。
通過這則案例,杭州中院公開給出這類勞動爭議糾紛的司法裁判規則,杭州中院表示勞動法允許用人單位承接技術變革進行更新轉型,但亦應顧及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如確因AI技術變革而需進行業務調整,企業可優先考慮對勞動者進行培訓,提升其專業能力,使其適應更高一級、更加需要人工干預的崗位工作,從而實現解放勞動力、提升工作效率的雙贏結果。若企業需安排勞動者調整崗位,應先向勞動者提供合理調崗方案,積極協商,對因調崗增加的通勤、住宿等成本給予合理補償。而勞動者亦應理解企業戰略發展需求,通過持續學習不斷更新和提升專業技能,主動適應人工智能技術變革,推動AI技術高效應用于生產實踐,促進形成個人職業成長與企業高效發展的雙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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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替崗,是否構成降薪、解約的理由
35歲的周某是某網訊科技公司的員工,從事問句質檢崗位工作。這是一個隨人工智能和客服行業發展興起的崗位,工作任務主要是對AI大模型與用戶交互所形成的答案進行正確性判定。
身為AI大模型回答的“質檢員”,周某的工作崗位卻因AI技術發展帶來變動。工作一段時間后,公司以周某從事的問句質檢項目受到AI技術沖擊,需對其所在項目進行優化調整為由,與周某協商調崗,將周某的工資待遇由月薪25000元降為月薪15000元。
對此提議,周某表示不接受薪資調整。因雙方協商未成,某網訊科技公司通知周某解除勞動合同。隨后,周某申請仲裁,要求某網訊科技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某網訊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決結果,起訴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下稱“杭州余杭區法院”)。
該案經審理后,杭州余杭區法院認為,某網訊科技公司以周某所從事項目受到AI技術沖擊、AI替崗更具有成本優勢為理由,對周某進行調崗降薪,遭到周某拒絕后便通知周某解除勞動合同,但某網訊科技公司所提出的解除理由既不屬于裁撤業務、經營不善等消極情形,亦不符合“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法定條件,且其與周某協商中提供的新崗位與原崗位相比待遇大幅下降,不能認定為提供了合理的協商方案。因此,某網訊科技公司構成違法解除,對周某主張支付賠償金的請求予以支持。該案上訴后,杭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在勞動爭議中,“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是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之一。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下稱“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企業引用AI技術、項目進行調整,構成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嗎?
對此,杭州中院在該案的典型意義中表示,企業引入AI技術是為適應市場競爭而主動實施的技術革新,雖然此舉可能帶來崗位結構的調整,但并不必然等同于出現了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客觀情況重大變化”之情形。該案聚焦技術更新與勞動者權益保護問題,明確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本應用于解放勞動、促進就業、造福民生,勞動法允許用人單位承接技術變革進行更新轉型,但亦應顧及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周某的案例,并非個案。2025年12月26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官網發布2025年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十大典型案例,其中關于劉某的案例明確指出AI替代崗位不屬于勞動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劉某此前是一名數據采集員,在北京一家科技公司任職15年,負責傳統人工地圖數據采集業務。2024年初,劉某所在的科技公司為應對市場變化與技術發展,決定進行業務轉型,將傳統人工采集業務全面轉向由AI技術主導的自動化數據采集,因此撤銷了劉某所在的導航產品部門及對應崗位。
2024年12月26日,這家公司以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且雙方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為由,解除與劉某的勞動合同。劉某認為公司的解除行為違法,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遂申請仲裁。該案經仲裁后,劉某的訴求獲得支持。
仲裁機構認為,“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發生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變化,這些變化導致勞動合同全部或主要條款無法履行,或者若繼續履行將出現成本過高等顯失公平的狀況,致使勞動合同目的難以實現。其典型情形包括自然災害形成的不可抗力,以及因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導致的用人單位遷移、停產、轉產等。這些情形的共同本質在于其“不可抗性”與“不可預知性”,即超出了用人單位常規經營決策和風險控制的范圍。
具體到劉某一案,某科技公司引入AI技術,完全出于企業自主經營決策范疇,是企業為適應市場競爭主動實施的技術革新。因此,仲裁認為,這種基于正常商業判斷的轉型升級,雖然可能帶來崗位結構的調整,但并不具備“客觀情況”要求的不可抗性與不可預見性特征。公司以崗位被AI替代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實質是將正常的技術迭代風險轉嫁給勞動者,該公司的解約行為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構成違法解除。
針對劉某案,仲裁機構提示,需要明確的是,技術替代引發的崗位調整本質上屬于企業經營決策的范疇,應當優先考慮通過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提供技能培訓、內部崗位調劑等途徑妥善安置受影響勞動者。用人單位在享受技術紅利時,應當同步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通過規范用工管理實現技術應用與勞動者權益保障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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崗位替代,能“甩鍋”給AI嗎?
在AI浪潮中,周某和劉某成為較早受到影響的人,因企業單方面要求解約而引發仲裁和訴訟。
上海江三角律師事務所主任、中華全國總工會法律顧問委員會專家委員陸敬波對《財經》指出,從周某和劉某的案例,顯現出當前技術更新和產業結構優化背景下,一些企業生存發展與勞動者權益保障間的沖突。企業作為市場主體,面對市場競爭,企業有強烈的訴求利用AI等新技術降本增效。員工則期待穩定的工作和穩定的收入,在AI時代,員工希望保留工作崗位,使用AI輔助工作或獲得合理安置,而非被AI取代。這兩者的矛盾,導致出現這類勞動爭議,即企業的發展權和員工的就業穩定權如何平衡?
陸敬波解釋稱,中國勞動法律制度依法衡平保護勞動者、用人單位雙方利益,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和就業穩定,“這是一個基本的理念。”當前在政策上鼓勵企業創新,使用新技術優化升級,發展新質生產力。企業被鼓勵采用新技術,但不能將此作為隨意裁撤員工的借口,更不能將企業的生存發展優先置于員工就業穩定之上。“這會導致企業享受了技術變革的紅利,但勞動者沒有享受到,反而合法權益受損。”
當前,AI浪潮席卷而來。陸敬波認為,“事實上,科技進步是一種常態,就像市場波動也是常態一樣。”因此,企業作為用人單位,應當對技術進步和正常的市場波動具有充分預見性,并具備一定的彈性、容忍性和內部消化能力,通過內部調崗、培訓等合理安置員工,或與員工協商解決。周某和劉某的案例還顯示,隨著AI應用,帶來案涉公司的個別或少量崗位替代,并未出現批量的崗位消失,因此被裁判認為這屬于企業適用新技術時可承受、內部消化的情形,企業應兼顧社會責任,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如果企業使用重大技術革新,導致大量崗位被替代,那又將如何處理?陸敬波表示,現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當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企業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因此,法律考慮到這種情形,即重大的技術革新對企業影響深遠,批量的崗位被取消、替代,這已經超出企業正常的承受范圍,而如不采用新技術勢必導致企業陷入困難,或終被市場淘汰。但這種情形有嚴格的適用標準和流程,并明確了這種情形下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的人員。
AI技術快速發展下,越來越多的企業擁抱AI浪潮,通過技術升級優化業務流程。當前,AI對就業的影響尚待觀察,雖然AI替代部分崗位,但同時AI正在催生全新職業。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勞動經濟學院?副教授毛宇飛對《財經》表示,與以往工業機器人、自動化設備主要沖擊低技能藍領崗位不同,以ChatGPT、DeepSeek等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影響最深刻的反而是大量白領崗位。從崗位類型看,以下幾類受到的沖擊尤為集中:第一類是重復性執行與文本生成類崗位,如辦公文秘、行政專員、圖形設計等,從就業市場中的招聘需求看已出現明顯下降;第二類是高度規則化的職能類崗位,如會計、審計、財務、法務專員等,被AI替代的比例顯著上升;第三類則是科技行業中的軟件開發、程序員等技術崗位。值得注意的是,不少企業已采取應對措施,如嚴格控制新增招聘數量、延長在職員工工時,或是直接降薪,以緩解AI帶來的成本壓力。“當然,人工智能并非只帶來就業替代,也在同步創造大量新興崗位。例如,機器學習工程師、機器人工程師、數據中心工程師、AI訓練師、提示詞工程師等職位需求持續高速增長。通過催生新興行業、創新商業模式和業態,AI在不斷拓展新的就業空間。”
在當下,AI替代崗位是一些企業常見的說辭。毛宇飛指出,企業引入AI提升效率,屬于可預見、可控制的主動經營決策,但部分企業將AI替代作為“甩包袱”的手段,勞動者只能被動接受轉崗至薪資大幅縮水的職位,甚至以“崗位消失”為由被直接辭退。AI顯著提升企業生產效率,但新增收益更多沉淀為資本投入與股東回報,并未同步轉化為勞動者報酬,這顯示出企業普遍追求效率與勞動份額下降的矛盾。以頭部企業為例,勞動者在價值分配中的份額持續下降,其勞動報酬占比已明顯低于數年前。
在就業市場,毛宇飛觀察到,當前AI替代的速度遠超勞動者技能重構的周期,一些被替代者因技能錯配難以短期轉崗,形成“有人無崗”與“有崗無人”并存的結構性失衡。同時,基礎崗位被AI簡化或替代后,勞動者失去了通過經驗積累實現晉升的傳統路徑。另外,在平臺經濟領域,企業借助AI算法對從業者實施自動化管控,例如,工作時長、訂單分配、收入規則等均由AI算法決定,卻常以承攬合同、合作協議等方式模糊勞動關系。一旦發生工傷或欠薪,從業者維權困難。司法實踐中,法院需通過審查從業者能否自主決定工作時空、是否必須服從平臺指令等實質因素,來判斷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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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適應人工智能的發展趨勢
當前的就業市場和用工形態,都在發生變化。
勞動爭議糾紛也出現新的趨勢。4月28日,杭州中院發布《杭州法院勞動人事爭議審判工作白皮書(2021-2025)》(下稱“杭州法院勞動爭議白皮書”),2021年至2025年,杭州全市法院勞動人事爭議收結案情況整體呈現“前期持續平穩上升、后期大幅攀升”的態勢。2024年和2025年兩年的新收案件量,超過前三年總量的59.8%,標志近兩年勞動人事爭議糾紛進入高發階段。杭州兩級法院始終堅持并強化“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審理原則,因此,勞動人事爭議實質化解率高,調撤案件占比高。
杭州法院勞動爭議白皮書指出,當前勞動人事爭議案件類型呈現多元化、新型化趨勢。傳統的追索勞動報酬、經濟補償、工傷待遇賠償等糾紛在數量上依然占據較大比重,但近年來前述糾紛的復雜程度明顯提升,如績效工資及提成獎金的薪酬計算問題、實行“包薪制”情況下的加班費糾紛、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勞動合同內容導致的合同履行問題等。同時,新就業形態用工所引發的法律關系認定糾紛日益突出,外賣騎手、網約車司機、網絡主播等從業者與平臺企業或平臺合作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確認之訴明顯增多。
另外,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涉高級技術企業及高端人才的案件增多。近年來,在杭州兩級法院,涉科技型企業勞動人事爭議占比持續攀升,從2021年不足25%升至2025年50%以上,其中涉高新技術企業及技術人才的案件增長尤為突出。
面對AI時代,用人單位和員工等各方都需要調整和適應。陸敬波表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中的“重大技術革新”并無明確相應的認定標準,導致實踐中如何理解這個條款出現一些爭議,因此建議有關部門進一步明確相關的細化規定,或者出臺關于AI替代崗位時勞動關系處理的專項指引。建議企業未雨綢繆,建立和完善符合法律規定的“技術替代崗位”的流程和機制,在企業發展的同時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建議員工提升自身技能以適應AI時代的需求,若權益受到侵害,積極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人工智能對就業的影響,已經引起重視。2024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實施就業優先戰略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的意見,指出積極應對人工智能等新興技術快速發展對就業的影響。2025年8月,國務院發布關于深入實施“人工智能+”行動的意見,要求激發人工智能創新創業和再就業活力。加強人工智能應用就業風險評估,引導創新資源向創造就業潛力大的方向傾斜,減少對就業的沖擊。
對此,毛宇飛建議,從法律制度、政策部署和兜底保障三個層面構建適應和應對體系。嚴格貫徹就業優先原則,通過明確AI替代人類的合理邊界,筑牢就業保護防線。進一步細化重大技術革新背景下企業裁減人員的適用標準,完善勞動者特殊保護制度。要求企業在引入AI替代崗位時,不得將技術迭代風險單方面轉嫁給勞動者,而應依法履行協商、培訓、轉崗等義務。確需調整崗位的,優先提供技能培訓和合理調崗方案;確需裁員的,須嚴格履行法定程序并支付經濟補償。
毛宇飛還建議,構建就業友好型發展方式,出臺人工智能影響就業的專項文件。建立AI影響就業的監測預警體系,實時評估崗位替代率,及時發布預警機制,深入挖掘AI領域衍生的新職業需求。特別是要幫助易受AI替代影響的脆弱群體及時轉崗和再就業。鼓勵政府連同企業設立受AI沖擊群體的員工安置專項資金。這些專項資金可用于員工轉崗培訓、過渡期生活補助等,避免轉型成本單方面由勞動者承擔。同時,加強新就業群體服務管理,逐步規范平臺用工方式、加強算法的管控、改善平臺就業環境,使相關從業者的勞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責編 | 要琢
題圖來源 | 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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