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某銀行員工趙某麗借高息攬儲獲取信任,通過偽造簽名、冒名掛失補辦銀行卡等手段,私自轉走儲戶陳冰 1000 萬、王鳳 800 萬存款,合計 1800 萬元。涉事員工資金投入股市無力償還,還身負多筆外債,事發后曾輕生被救,已被警方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職務侵占立案逮捕。兩名儲戶因存款無法取出,生活焦慮、企業經營陷入危機。銀行承認管理失職,卻以需等待司法結論為由拖延兌付,監管部門僅能協調督促,律師認為銀行無權拒付儲戶存款,目前涉事儲戶多方維權,巨額存款仍無明確返還時間。
冤有頭債有主!人家儲戶是在銀行明明白白地把1800萬款項存在里面,并且雖然有關部門已經將其轉走的員工予以逮捕,但其行為屬于職務行為,銀行必須無條件地對其管理不善或紕漏進行賠償。
這樣簡單的道理連普通網友也明白:現在應該是銀行首先付給客戶,事后銀行再向這個職員要這個錢,如果要不回來,也是銀行自己吃虧,不能把這個風險轉嫁給客戶。
事實上,儲戶存款這家銀行是出于對銀行的信任,這不是私人對私人,而是私對公,如今錢沒有了,銀行只能自認倒霉,和司法結論無關,并且司法結論總不能把這種私對公的行為變成私對私吧?銀行對其儲戶失蹤的巨款遲遲不兌現確實毫無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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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建議,應該出臺法律,凡銀行員工監守自盜,一切儲戶損失由銀行全額賠付且支付相關利息!
其實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儲戶把錢正規存入銀行后,若存款被銀行內部員工私自轉走,首先由銀行承擔全額賠償責任。因為銀行負有法定保障存款人資金安全、按期足額兌付存款本息的義務,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借助銀行管理漏洞侵占客戶存款,屬于銀行內部管理和內控失職,不能把責任推給儲戶。依據民法典用人單位侵權責任規定,員工執行工作任務或利用職務身份給儲戶造成損失,應由銀行先行賠付本金和利息,銀行賠償之后,再依法向涉案員工進行追償。只有在儲戶自身故意泄露密碼、驗證碼,主動配合員工操作存在重大過錯,或是員工純屬私下冒充銀行人員詐騙、和銀行職務及業務流程無關的極少數情況下,銀行才不用承擔賠償責任,其余絕大多數正常存錢、自身無過錯的情形,都由銀行兜底賠付。
不過筆者不明白的是面對如此毫無疑議的結論,為何該銀行還是拒不兌付?要知道,國家法律還規定,銀行對儲戶存款負有及時兌付、保障安全的法定義務???。存款被銀行員工轉走后,銀行必須先行全額賠償本金與利息;若銀行無故拖延、拒賠,由此給儲戶造成的利息損失、資金周轉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全部由銀行承擔。依據《商業銀行法》第33條、第73條,銀行不得拖延支付存款本息,無故拖延造成損害的,需支付遲延履行利息并賠償其他損失;《民法典》也明確,用人單位(銀行)對員工職務行為導致的損害承擔全部責任,不得以“等刑事案件結果”為由拖延民事賠償。銀行賠償后,可再向涉事員工追償,但不能以此對抗儲戶、拒絕或拖延賠付。只有儲戶存在故意串通、主動泄露密碼等重大過錯時,才會按過錯程度分擔責任,其余情形均由銀行兜底承擔拖延賠付的全部損失。
看來,儲戶1800萬存款被員工轉走的該銀行再拖延兌付也終究逃不過法理和公道,搞不好后來所造成儲戶的一切損失都得賠!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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