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民被輔警貼“告知單”,以無執法權為由投訴,以下為投訴原文:
解釋一下,貼告知單不需要執法權,只有罰單才需要執法權。
2026年4月26日上午11點45分左右,本人因等人將湘A車輛在麓山路的網絡空間安全學院外面的馬路上即水表庭鮮花店對面的馬路上由南往北方向臨時停靠一會,然后去對面買點吃的。55分左右發現穿警服的人正在拍照立馬趕過,但本人車輛已被該交警拍照貼完罰單而其正在拍照后面一車輛,本人當即就對該交警說我馬上開走,但其根本不予理會而將我視為無物繼續拍照貼其他車輛罰單。本人見其態度如此冷漠與無情,不得不對其身份發生懷疑而專門留意哈該交警形象,不看不知道,一看嚇一跳,該交警竟然是穿一黑色馬甲且后背印有“輔警”二字的輔警。眾所周知,輔警根本沒有單獨執法權,其根本不能單獨進行所謂的對交通違法行為處罰。
根據《道交法》第56條,違法停放車輛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但本人就在車輛附近且發現被拍照后立馬趕了過去說馬上將車輛開走,屬于立改違法行為,除了口頭警告外不應予以其他處罰。
綜上,本人認為:本人屬于在違停現場且愿意立馬將車輛開走之情形,但該名單獨執法的輔警根本不予理睬,其行為分明就是必須予以處罰,為追求創收而將輕微違法的執法需人性化完全拋之于腦后且還系無執法權而故意為之。在此,本人特此提出如下要求并懇請能予以及時答復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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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即保存上述路段上述時間段(即2026年4月26日11時50分-12時5分)的監控錄像內容,以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最積極的態度還原事情真相(主要證實本人當時在現場附近并回到了現場及愿意立馬將車開走,尤其是輔警單獨一人拍照且貼罰單),以準確確定相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
2、對該輔警無權單獨執法行為依規依紀依法予以處理。
3、對本人交通違法行為,依法依規作出處罰。
單位在2026年3月30號答復:
網友您好,來信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您反映的問題我們已經收到,感謝您對交通管理工作的關心!
麓山南路(東方紅廣場--西二環)為嚴管道路,全線禁止機動車停放,違規停放機動車輛,將予以抄牌。2026年4月26日11時45分,中隊輔警在民警帶領下,對轄區交通亂源開展整治,對違停車輛進行抄牌,相關程序符合法制工作要求和執勤工作規范要求。
路面民警、輔警在嚴管路禁停路段對違停車輛進行抄牌,張貼于車輛前擋風玻璃處的為“違法停車告知單”,并非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相關處罰決定的作出,需要嚴格按照交通法規程序進行。在路面采集違停車輛信息的民警和輔警,只有收集相關證據的權限,沒有撤除所收集證據的權限。違法停車的交通違法行為,初次違反的,在線下或線上進行處理時,窗口工作人員或系統會進行識別,給予警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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