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6】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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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從事民事活動的重要依據,全面仔細閱讀合同內容、慎重簽字捺印,既是合同相對人的權利,也是合同相對人的義務。如果簽合同前未盡審慎義務,事后以合同顯失公平為由主張權利,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案情簡介
2020年1月,趙某與某租車公司簽訂汽車承包運營合同,從事出租汽車運營,租期自2020年1月至2028年1月止,合同約定承包費按月支付。
2022年4月起,趙某陸續欠付租車公司承包費,累計拖欠6萬余元,因此被租車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解除雙方的承租運營合同,判令支付車輛承包費6萬余元。
趙某辯稱,對合同條款存在異議,簽字時未看到合同完整內容,合同條文顯失公平,合同應該解除,車輛早已交回公司,對租車公司主張拖欠其6萬余元的主張不認可。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本案系車輛租賃合同糾紛。本案《汽車承租運營合同》(以下簡稱《合同》)雖簽訂于民法典施行之前,但該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引起民事糾紛,因此本案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關于合同的效力。租車公司與趙某簽訂的《合同》,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各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趙某辯稱簽訂合同時未閱讀合同整體內容,但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對關涉己方權益的文件盡到注意義務,其在簽訂合同時如認為合同顯失公平或對合同條文存在異議,應向租車公司提出閱讀全文、進行答疑或其它合理要求。租車公司不認可趙某該辯稱,趙某亦無其他可證明合同簽訂時存在欺詐、脅迫或其它影響合同效力情形的證據,法院對趙某該辯稱不予采信。
關于合同的解除。趙某主張案涉車輛于2024年11月交還公司,公司對該陳述無異議,法院對該事實予以采信,公司主張與趙某解除合同,趙某亦同意解除合同,案涉《合同》應自車輛返還之日即2024年11月解除。
關于欠付租金數額。公司主張趙某欠付租金6萬余元,依據合同和補充協議約定,提供自制表格,趙某對該表格中記載的租金標準有異議,但未提交證據證明己方主張,法院對趙某該辯稱不予采信,對公司計算的欠付租金數額予以采信。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雙方簽訂的《合同》于2024年11月解除,趙某依法向公司支付拖欠的承包費。
法官說法
市場交易中,雙方實力不均是常態,市場交易中取長補短、互通有無是正常現象,衡量合同是否構成顯失公平應從主客觀要件結合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據此可知,構成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具備以下要件:第一,須一方有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或缺乏判斷能力之行為;第二,須一方有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或缺乏判斷能力,牟取不正當利益之故意;第三,民事法律行為的作出,是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或缺乏判斷能力的行為的結果;第四,該民事法律行為于成立之時顯失公平。
本案中,趙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簽訂合同時處于危困狀態或缺乏判斷能力,或公司存在利用地位優勢等情況,主觀上或客觀上致使公平秩序被打破、雙方利益明顯失衡,因此,無法認定本案存在顯失公平情形。同時,趙某作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對己方簽訂的協議盡到充分的審慎義務,其在簽訂時未對合同其他部分予以注意,在合同簽訂后認為合同條文對己方限制較多、對己方不利等,以合同顯失公平為由主張權利,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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