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監管安全的需要,在一定特定情況下,民警會為服刑人員佩戴腳鐐,防止他們逃跑或者攻擊別人。那么,具體在哪些情形下需要使用腳鐐呢?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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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是離開監區押解的時候。
看守所監獄里都有高墻鐵網這些防護設施,在里面活動一般不用戴腳鐐,但要是服刑人員出去辦事,比如去醫院看病、體檢、辨認現場等等,那按照相關規定就必須戴腳鐐。
而在現實中,那些犯罪情節輕,基本沒可能逃跑的人,通常只戴手銬就可以了,不用戴腳鐐。
第二種是法院開庭審理的時候。
經常關注法治新聞的人就會知道涉案人員在提審的時候會戴著手銬腳鐐,其實,羈押在看守所里的人員,不管犯的事是大是小,哪怕只是醉駕這種不算嚴重的案子,也不管剩下的刑期有多長,只要去法院開庭,都要把手銬和腳鐐都戴上。
第三種是針對重要危險的在押人員
這類情況主要針對兩類人,一類是存在危險行為傾向的在押人員,比如有逃脫、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攻擊他人等潛在風險的。
另一類是重刑犯,通常包括死刑、無期徒刑和十年以上刑期的人員,尤其是死刑犯,在看守所內會一直佩戴腳鐐,直到被執行刑罰的那一刻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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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種是懲戒不服管教的行為。
不管是在看守所還是在監獄,總有少數服刑人員不服從管教,甚至出現反抗行為,普通的懲戒措施無法約束時,這時候,加戴手銬腳鐐就成為一種嚴厲的懲戒手段。
在監管環境中,所有服刑人員都是統一發型、統一著裝,彼此沒有明顯區別,而佩戴戒具的人能瞬間和其他人區分開來,這也會從心理層面形成一種約束。
不過,手銬腳鐐屬于法定警械,使用起來有嚴格的規范,日常監管中不會隨便使用。在監管場所內,佩戴刑具往往意味著涉案情節較重或是存在違規行為,其他人看到通常會主動保持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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