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這次發布的第三批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最扎眼的一點,是買車、買房這類大額支出,也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彩禮。聽起來有點刺激:以前大家以為彩禮就是紅包、禮金、“五金”,現在連購車款也可能進了彩禮賬本。趙某和李某談婚論嫁,李某表示買車后就登記,趙某給了15萬元購車款,結果兩人沒領證,婚禮后共同生活也很短。法院看了聊天記錄、給付時間、當地習俗,認定這筆錢帶有結婚目的,最后判李某返還17萬余元。(最高人民法院)
這件事給普通人的提醒很直接:大額轉賬別靠一句“你懂的”。錢一出手,備注、聊天記錄、雙方約定都可能變成日后法庭上的關鍵證據。談婚論嫁時最怕的場面,是嘴上說“都是一家人”,賬上卻寫得像猜謎。感情可以熱,轉賬要冷靜。
再看戀愛花銷。劉某和張某同居期間,劉某多次轉賬,包括520元這類有特殊含義的紅包,張某也有轉賬,還買過衣物、充過話費、承擔生活支出。分手后劉某想把這些錢都要回來,法院沒有支持。原因很樸素:這些錢主要是共同生活和表達感情的日常支出,不具備彩禮性質。(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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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戳中了很多人的小心思。戀愛時請吃飯叫浪漫,分手后拿賬單叫清算;熱戀時發520叫儀式感,鬧掰后說這是婚約財產,法院不會陪著演這出“回憶殺”。普通消費就是普通消費,不能一分手就給它換個名字。法律保護大額、明確、以結婚為目的的給付,不鼓勵把戀愛里的每一杯奶茶、每一張電影票都搬上法庭。
真正嚴肅的,是借婚姻索取財物。鄭某和吳某相識幾天后登記,吳某收20萬元彩禮,共同生活十來天后離開,多次拒絕回去,還提出離婚。法院支持離婚,也判吳某全額返還彩禮。盧某案更典型,她以相親、訂婚為名,涉及多名對象和多筆財物,法院在民事案件中發現異常后移送公安機關,最終盧某因詐騙罪承擔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
結尾
最高法這些案例講的不是“彩禮該不該存在”,而是彩禮邊界要清楚。大額支出看目的,戀愛消費看性質,騙婚索財看責任。普通人最該記住的不是打官司技巧,而是談婚論嫁時把話說清、把賬記明、把底線守住。婚姻若要長久,感情得真,錢也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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