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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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理保證合同、民間借貸、買賣等民商事糾紛案件過程中,經常會出現雙方當事人針對同一關鍵事實各自提交相反證據、各執一詞,但均無法徹底否定對方證據的情形。
那么,雙方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證據且均無法否定對方時,法院會如何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立某潤海公司訴某區財政局保證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雙方對同一事實舉出相反證據但均不能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全案情況,判斷一方證據的證明力是否具有明顯優勢,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負有舉證責任一方的證據達到高度蓋然性標準的,應當認定該事實成立。
本案焦點問題為,立某潤海公司與某區財政局就案涉《擔保函》對應的主合同事實各舉相反證據,法院應如何采信并認定案件事實。
根據本案查明事實,立某潤海公司主張案涉《擔保函》指向本案借款合同,并提交借款合同、擔保函、履行憑證等證據;某區財政局則以擔保函記載的合同文本與案涉合同存在細節差異為由,提交相反證據,主張擔保關系不成立。雙方證據相互對立,但均無足夠依據否定對方證據。法院結合全案證據審查后認為,債權人已對差異作出合理解釋,核心要素一致,其證據形成明顯優勢,達到高度蓋然性標準,遂采信該方證據并認定擔保對應的主債權事實成立。
從以上事實及證據規則可以得出結論:同一事實出現相反證據時,法院不簡單以“事實不清”駁回主張,而是采用優勢證據規則,審查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證明力大小,采信具有明顯優勢的證據;負有舉證責任一方達到**高度蓋然性**的,即應認定其主張事實存在。
據此應當認定,本案中立某潤海公司的證據證明力明顯占優,法院予以采信并認定相關事實,符合民事訴訟證據采信規則。
此外,民事訴訟實行“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并非必須達到“絕對客觀真實”。從本案案情看,法院綜合審核證據來源、關聯程度、證據鏈完整性及合理解釋,判斷一方證明力明顯大于另一方,符合證據規則與審判邏輯。若僅因存在相反證據即一概不予認定,將導致債權人正當利益無法保護。因此,某區財政局以證據矛盾為由否定案件事實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采信優勢證據的裁判依據充分、合法合理。
周軍律師提醒,雙方證據相反時,法院以優勢證據、高度蓋然性為核心標準采信證據,而非簡單“誰主張誰舉證”一概否定。當事人應注重提交原件、形成完整證據鏈、對矛盾點作出合理解釋,以提升證據證明力優勢。遇到證據矛盾、事實真偽難辨、證據采信爭議等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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