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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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動產質押糾紛案件中,經常會出現當事人簽訂質押合同并約定質押擔保,但質押物仍由出質人實際控制、使用、處分,僅辦理形式上“交付”或“監管”的情形。
那么,質押權人未實質控制質押物的,能否認定享有動產質權?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上海某甲公司訴浙江某乙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動產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質權人或其委托的監管人必須對質押物形成真實、有效、排他的實質控制;僅具備形式交付外觀,但質押物仍由出質人占有、支配、處分的,不能認定質權有效設立。
本案焦點問題為,上海某甲公司作為質權人,是否對案涉質押財產實現實質控制,進而能否認定享有合法有效的動產質權。
根據本案查明事實,上海某甲公司與浙江某乙公司等簽訂買賣合同及質押協議,約定以庫存貨物為債權提供質押擔保,并委托第三方公司進行監管。雖形式上簽訂了監管協議、辦理了移交手續,但質押貨物仍存放于出質人控制場所,出質人可隨意出入、使用、處置貨物,監管方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未實現排他性占有控制。甲公司主張質權已設立,乙公司及其他債權人則以未實質控制為由抗辯質權不成立。
從以上事實及法律規定可以得出結論:**轉移占有、實質控制是動產質權設立的核心要件**。無論采取直接占有還是委托監管,質權人必須能夠排除出質人隨意支配;僅走流程、無實際管控的,不發生質權設立效力,債權人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據此應當認定,本案質權人未對質押物實現實質控制,不符合法定設立條件,依法不能享有動產質權。
此外,動產質押的公示功能與擔保功能,均以債權人取得對質押物的控制為基礎。若允許出質人繼續控制貨物,既無法起到公示作用,也不能保障債權實現,還會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從本案案情看,監管流于形式,貨物仍由出質人實際支配,不滿足法定交付要求,故質權未設立。因此,甲公司主張享有動產質權并優先受償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駁回其相關主張,依據充分、合法合理。
上海某甲公司主張已設立動產質權、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周軍律師提醒,設立動產質押必須做到“實際交付、實質控制”,委托監管時要確保監管方受債權人委托、有效管控貨物,杜絕“形式監管、出質人控制”。未實質控制質押物的,質權不成立,債權人不享有優先受償權。遇到動產質押效力、貨物監管、優先受償權認定等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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