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法院案例: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時點及如何計算?
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自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按月計算,超過一年部分不予支持
(2026)新民申799號
裁判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勞動者的二倍工資按月計算;不滿一個月的,按該月實際工作日計算。”故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自用人單位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按月計算,超過一年部分不予支持。本案中,姚某于2023年1月2日入職某某運輸公司,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某某運輸公司應支付姚某2023年2月3日至2024年1月2日期間的二倍工資,而姚某于2024年12月16日申請仲裁,按照一年仲裁時效起算,姚某主張的2023年12月的二倍工資尚未超仲裁時效,原審法院支持2023年12月份的二倍工資并無不當。
裁判文書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6)新民申799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姚某。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新疆某某運輸有限公司。
再審申請人姚某因與被申請人新疆某某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運輸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新01民終49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再審申請。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姚某申請再審稱,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六項之規定再審本案。一、原審判決對二倍工資仲裁時效起算點的認定與法律規定相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二倍工資的性質雖含懲罰性,但該懲罰性賠償的基礎是用人單位持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整體行為,而非每月單獨的“未支付行為”。姚某于2023年1月2日入職,至2024年1月1日已滿一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整體行為于2024年1月1日終了。而姚某知道其權利被侵害的時間應為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整體行為終了之次日(即2024年1月2日),姚某于2024年12月16日申請仲裁,顯然在一年時效期間內,不存在超過仲裁時效的情形。二、原審判決按月拆分計算仲裁時效,違背勞動法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初衷。首先,二倍工資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督促用人單位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若按月拆分計算仲裁時效,加重了勞動者的舉證責任和維權成本,與立法目的相悖。其次,姚某在仲裁時以及一審時舉證與某某運輸公司的微信聊天記錄,多次催促某某運輸公司與姚某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存在二審法院所述的仲裁時效,姚某的催促可以中斷仲裁時效,則仲裁時效未經過。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再審審查案件,應當圍繞再審申請人的申請再審事由是否成立進行審查。本案再審審查的焦點為:一、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仲裁時效計算問題;二、本案是否存在仲裁時效中斷的情形。
一、關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仲裁時效計算問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中增加一倍的工資屬于懲罰性賠償的部分,不屬于勞動報酬,仲裁時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即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勞動者的二倍工資按月計算;不滿一個月的,按該月實際工作日計算。”故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自用人單位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按月計算,超過一年部分不予支持。本案中,姚某于2023年1月2日入職某某運輸公司,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某某運輸公司應支付姚某2023年2月3日至2024年1月2日期間的二倍工資,而姚某于2024年12月16日申請仲裁,按照一年仲裁時效起算,姚某主張的2023年12月的二倍工資尚未超仲裁時效,原審法院支持2023年12月份的二倍工資并無不當。
二、關于本案是否存在仲裁時效中斷的情形。本案中,姚某并未提交仲裁時效期間多次催促某某運輸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證據,且二倍工資屬于法律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懲罰性賠償,非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對價,勞動者催促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指向是要求用人單位履行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二倍工資請求權系基于用人單位未履行該法定義務而產生的法定懲罰性后果,故催促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不能認定為對二倍工資請求權的主張,并不構成對該項請求權的仲裁時效中斷。
綜上,姚某的再審申請理由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的應予再審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姚某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張 露 露
審判員 孜巴爾 姑 ·阿不拉
審判員 孟 凡 合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員 艾里菲然·艾熱帕提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