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納曼干市刑事法院對一名在俄烏沖突中站俄羅斯一方參戰的33歲男性公民M.A作出判決。
根據法院材料,此人于2021年11月為工作前往俄羅斯,在莫斯科從事貨物運輸工作。后因涉毒犯罪被俄法院判處9年剝奪自由。
被告人在法庭上陳述了自己如何前往俄羅斯及卷入刑事案件的過程。
“2010年11月,我去俄羅斯找我父親打工,在葉卡捷琳堡看管一處別墅,干了6年。2016年因為無證居留被拘留,被驅逐出境5年。2017年起住在哈薩克斯坦,之后從2021年起在塔什干做木匠活。經熟人邀請,2021年11月我又去了俄羅斯。我和他一起待了幾個月,后來他回了烏茲別克斯坦,把汽車和房子留給了我。之后我得知這輛車被用來販毒。受一人所托我取了貨,但打開后發現是白色粉末,就扔掉了并逃往莫斯科。在那里干了一段時間,但警察檢查了汽車,發現了海洛因。我不知道毒品是從哪來的。隨后我在莫斯科州的一個看守所被關了將近一年,法院判處我9年剝奪自由。”
被告人M.A還陳述了自己是如何在服刑期間被卷入戰爭的。
“在烏法看守所服刑期間,俄方人員多次前來,提議我去參戰。起初我沒同意。后來他們又來商議,建議簽訂合同,我又拒絕了。此后,壓力和折磨開始了,我在看守所里被折磨了大約180天。因此我最終被迫同意了。2024年10月1日,我在葉卡捷琳堡的勞改營簽訂了一份為期一年的合同。隨后被帶到羅斯托夫,從那里被送往盧甘斯克的一個訓練營。在那里我們接受了21天的訓練。2024年12月28日,我們被帶到頓涅茨克地區的戈爾洛夫卡市,待命12天,之后投入了戰斗行動。”
被告人也陳述了自己參加戰斗行動及受傷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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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參戰了大約8天。2025年1月10日,我頭部中彈受傷,戰友們把我從戰場上抬了下來。我在頓涅茨克地區葉納基耶沃市的一家醫院治療了將近一個月。2月6日,我返回部隊,參加了托列茨克市的防御戰斗。當時,由于炮彈爆炸,左肩和手指嵌入金屬碎片,再次受傷。我又治療了一個月,然后重返部隊,被調到了排雷分隊。2025年5月,我參加了奪取塞利多沃市的行動。5月18日,在爭奪‘若爾特’村的戰斗中,腰部被彈片擊中,再次受重傷。我被送到馬凱耶夫卡的軍醫院,住進重癥監護室,接受了手術,取出了彈片。”
2025年7月,M.A從醫院逃跑,向位于羅斯托夫市的烏茲別克斯坦大使館求助。使館為其辦理了回國證,他于8月返回烏茲別克斯坦。
被告人還陳述了自己如何從軍醫院逃回烏茲別克斯坦。
“在頓涅茨克地區軍醫院的重癥監護室,手術后我遇到了一名吉爾吉斯斯坦公民埃廖爾,我們之前曾在同一個訓練營進行過訓練。我們倆商量好逃離戰爭,準備了大約一個月。后來我們認識了一個叫羅曼的阿塞拜疆人,在他的幫助下,2025年7月25日我們從醫院逃走,前往羅斯托夫市。在那里向烏茲別克斯坦大使館求助,說我丟失了護照,并拿到了回國證。2025年8月6日,我乘坐索契至撒馬爾罕的航班返回烏茲別克斯坦。”
M.A在法庭上完全認罪,并表示自己是被迫參與俄烏沖突,目前對自己的所作所為深感后悔,請求從輕判決。
法院認定,被告人M.A完全認罪、真誠悔過、家庭和經濟狀況困難、需撫養5名未成年子女且無前科,這些均屬于從輕處罰情節。
根據法院判決,M.A被認定犯有《刑法》第154條(雇傭兵行為)第1部分和第154-1條(加入外國軍事、安全、警察、軍事司法或其他類似機構服役,被雇傭)第1部分規定的罪行。
對其依據第154條,適用第57條(判處較輕刑罰),判處3年6個月限制自由。同時,依據第154-1條,判處2年勞動改造,扣除其工資的20%上繳國家。
根據刑罰合并規則,每三天的勞動改造折抵一天的限制自由,最終判處4年限制自由。
根據法院裁決,他將在納曼干市的居住地服刑。在此期間,非工作時間不得離家,未經監管機構同意不得改變居住地。
此外,若因病或其他原因改變居住地或工作地點,必須立即通知納曼干市內務機關。限制自由刑罰的執行由納曼干市內務局緩刑監督組負責。
此前,卡什卡達里亞州一名38歲的男性公民因在烏克蘭沖突中站俄羅斯一方參戰被判處3年監禁。據其所述,他在俄羅斯服刑期間,在遭受壓力和酷刑后簽署了軍事合同,參加了盧甘斯克的戰斗并在無人機襲擊中受傷。后從醫院逃回烏茲別克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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