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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民王先生通過某知名旅行平臺預訂一家酒店,后因意外受傷需取消行程。他向平臺申請退訂,卻被告知需收取高額手續費;而其母以相同事由、針對同一訂單申請取消時,卻獲得全額退款。
同一平臺、同一訂單、同一退訂理由,僅因賬號不同,處理結果卻天差地別。這并非孤例。本報記者了解到,在旅游預訂平臺上,同一航班,不同手機賬號查詢到的價格可能相差數百元;新注冊賬號看到的打車費用往往低于“老用戶”;點外賣時,“熟客”的配送費有時反而高于偶爾下單的用戶……
從機票、酒店到打車、外賣,算法編織的無形之網正將消費者悄然分層,實施“一人一價”的精準“算計”。截至本報記者發稿時,在消費者投訴平臺“黑貓投訴”上,關于“大數據殺熟”的相關投訴已超過萬條。
近日,《互聯網平臺價格行為規則》正式施行。這一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印發的新規,首次以部門規章形式明確禁止“大數據殺熟”,為平臺價格行為劃定紅線,標志著對相關亂象的監管進入規則更細、要求更嚴的新階段。新規之下,這把由算法織就的“隱形剪刀”能否被有效約束,備受關注。
“殺熟”升級
消費者口中的“大數據殺熟”,在學術上被稱為算法歧視在消費領域的體現。南開大學經濟學院教授王永進表示,這是指平臺在未經透明披露或未取得消費者同意的情況下,利用設備類型、地理位置、瀏覽記錄、購買頻次等精細化個人數據,對同一產品或服務實施差異化定價。其核心特征可概括為“精準、靈活、隱蔽、逆向”。精準性在于算法可突破傳統分組定價的局限,對個人特征進行精細識別;靈活性體現在價格可隨高峰期、庫存及市場動態實時調整,甚至對同一用戶呈現動態變化;隱蔽性表現為定價規則不公開,消費者難以察覺;逆向性則與“老客戶享優惠”的傳統邏輯相悖,平臺借助路徑依賴試探用戶的價格容忍上限,對所謂“優質老用戶”收取更高費用。
湖南師范大學商學院副教授戴家武認為,隨著人工智能技術迭代,“殺熟”正變得更加隱蔽,當前策略更趨向“縱向差異”與“動態組合”。例如,“越看越貴”——平臺通過分析瀏覽歷史和搜索關鍵詞,判斷需求迫切程度,對反復瀏覽的商品暗中提價;“千人千券”——價格差異不再直接體現在標價上,而是通過僅對特定用戶可見的優惠券或補貼組合呈現,導致成交價因人而異;“隱性分層”——算法依據地理位置、消費水平等標簽對用戶分層,對不同群體推送差異化商品或服務。
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研究所所長張欽昱將這一演變概括為“三個轉變”:從直接價格剝奪轉向間接權益剝奪,從用戶歧視轉向多主體歧視,從單一行為轉向復合交叉。他認為,平臺已不滿足于簡單差異化定價,而是將影響延伸至商家、司機、騎手等多方主體。例如,高峰期打車時,算法可能優先派單給評分較高的司機,導致運力結構性失衡;通過壓縮騎手配送時間,以犧牲其權益換取效率;甚至與“二選一”等行為交織,要求商家作出價格承諾,進一步固化平臺競爭優勢。
“從經濟學視角看,這一現象本質上是平臺依托信息優勢和市場勢力,通過精準估算消費者心理價位,趨近于‘一級價格歧視’,以實現消費者剩余的最大化攫取。”張欽昱說。
亂象溯源
平臺為何敢于且熱衷于“殺熟”?多位學者認為,其核心動因在于對利益最大化的追逐。張欽昱分析,我國數字經濟正由“增量競爭”轉向“存量競爭”,用戶規模增長趨緩,平臺難以依賴擴張實現高速增長,轉而深度挖掘存量用戶價值。通過算法強化“用戶鎖定”,一方面對高價值用戶實施差異化策略以維系其黏性,另一方面則向低價值用戶轉移成本,并借助“算法黑箱”構建信息壁壘,降低用戶遷移意愿,從而在競爭中占據優勢。
中國社會科學院工業經濟研究所副研究員陽鎮認為,“贏者通吃”的商業生態進一步強化了這一邏輯。即便存在“殺熟”行為,平臺仍預期消費者因依賴其便利性或面臨較高轉換成本,難以因個體損失而離開,從而加劇對超額利潤的攫取。
這一行為的危害具有多層次和系統性。它不僅侵害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和知情權,也使市場秩序產生扭曲。陽鎮表示,“殺熟”加劇了實體生產商與平臺之間的利潤分配失衡,使價格信號失靈,降低資源配置效率;當其成為普遍現象,還會誘導平臺將競爭重心從服務提升轉向精細化“收割”,不利于可持續商業模式的形成。同時,這一問題也加劇了數字技術的倫理風險,削弱公眾對技術“向善”的信任基礎,影響數字經濟的長期健康發展。
新規亮劍
面對日益精明的算法,今年2月,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出臺的《網絡交易平臺規則監督管理辦法》正式實施,為治理“大數據殺熟”提供了制度框架。該辦法明確禁止平臺利用算法實施不合理差別待遇,要求平臺在制定、修改規則時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設置公示期、征求意見程序及合理過渡期,有助于提升算法定價透明度。同時,該辦法壓實平臺在消費者權益保障方面的責任,要求設置便捷申訴渠道,引入人工判定機制,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消費者在維權中的弱勢地位。剛剛施行的《互聯網平臺價格行為規則》進一步明確,平臺及商家不得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基于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消費偏好、設備信息、地理位置等數據,運用算法等手段,在同等交易條件下對同一商品或服務設置不同價格;同一商品或服務、同一時間、同等交易條件同時滿足,即可認定構成價格歧視。
然而,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無論是《網絡交易平臺規則監督管理辦法》,還是《互聯網平臺價格行為規則》,在執行層面仍面臨多重挑戰。王永進認為,在實際落地過程中,取證、認定和處罰三個環節均存在困難。
一是“取證難”。平臺定價動態變化,消費者難以同步固定“同一商品、同一時間、同一條件”下的多賬號對比證據,極易因時間差或場景細微差異導致證據失效。此外,用戶往往僅留存單一價格截圖,缺乏完整的搜索路徑、結算流程等鏈路憑證,難以形成完整證據鏈。二是“認定難”。平臺雖按規定提示規則,但用戶普遍缺乏閱讀習慣;同時,平臺常以供需波動、促銷活動、成本差異等商業理由解釋價格差異,增加認定難度。三是“處罰難”。關鍵在于違法所得難以核算。“殺熟”多為小額高頻交易,單個用戶損失有限,平臺亦通常不單獨統計相關收益,導致監管部門難以準確計算整體違法所得,處罰缺乏明確基數;而個體消費者維權成本往往高于其受損金額,進一步加劇治理難度。
多元共治
《網絡交易平臺規則監督管理辦法》及《互聯網平臺價格行為規則》的出臺,為打擊“大數據殺熟”、推動算法向善提供了制度依據。但要有效遏制這一亂象,仍需技術、法律與社會多方面協同發力。
在技術層面,破解“算法黑箱”是關鍵。戴家武建議,在保護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可探索要求平臺對關鍵定價算法開展合規審計,或向監管機構提交算法影響評估報告,從源頭規范算法設計。在監管層面,應提升監管技術的智能化水平。王永進提出,可由監管部門牽頭設立算法治理聯合實驗室,吸納法學、經濟學、計算機科學等領域專家,在保障隱私與安全的前提下,推動平臺開放脫敏數據,共同研發價格歧視的量化識別指標和自動化審計工具,形成“技術發現線索、法律判定性質、監管實施處罰”的治理閉環。在違法成本方面,應綜合運用行政處罰、民事賠償與信用懲戒等手段,提高平臺違規成本。同時,鼓勵消費者協會、第三方機構參與算法合規評估與監督,形成政府監管、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協同推進的治理格局。
張欽昱介紹,學術界已提出“算法三性”(公平性、透明度、可問責性)的理論框架,為監管提供了清晰路徑。例如,在可問責性方面,可引入“過錯推定”歸責原則——當用戶舉證存在差異化結果時,由平臺承擔無過錯舉證責任,從而緩解消費者舉證困難。但他同時表示,當前研究仍存在不足,如算法公平性的量化標準、數字弱勢群體保護以及跨境平臺算法規制等問題,仍需進一步探索。
構建算法向善的長效機制,還需著眼長遠。陽鎮認為,未來應重點推進三方面工作:一是加強平臺企業社會責任研究,構建數字經濟時代企業社會責任理論體系,將算法責任納入其中;二是建立算法向善的責任評估機制,針對不同平臺與應用場景,構建科學的后果評估體系;三是推動平臺商業模式創新,引導其由“流量收割”轉向“價值創造”,形成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支撐體系。
學術界普遍認為,隨著《網絡交易平臺規則監督管理辦法》及《互聯網平臺價格行為規則》的實施,治理“大數據殺熟”已具備制度基礎。但要真正斬斷這把由算法編織的“隱形剪刀”,既需監管持續發力,也需技術手段不斷完善,更離不開全社會對公平、透明、可信數字環境的共同追求。這場關乎消費者權益的治理實踐,仍在推進之中。
中國社會科學報記者 張譯心
來源 :中國社會科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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