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
觀看網絡直播已成為
大眾常見的休閑娛樂方式
理性打賞屬于正常內容付費
但部分主播為追逐利益
誘導網民盲目沖動消費
甚至有網友為爭當“榜一”
私自進行大額打賞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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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中央網信辦發布《關于加強網絡直播打賞規范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新規》),明確網站平臺應主動提供打賞限額設置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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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在直播中“豪擲千金”的當事人
倘若反悔
還能把錢要回來嗎?
來看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的解讀
丈夫為霸“榜一”私自打賞
打賞款能不能退還?
案情
王某與李某是夫妻。2018年11月開始,王某在一直播平臺大量充值,長期向女主播楊某高額打賞。二人不僅在直播間互動頻繁,還發展為線下交往,有大量曖昧聊天記錄及約會記錄。在交往過程中,楊某多次索要大額打賞。
在雙方建立戀愛關系后,王某打賞金額大幅攀升,連續5個月單月充值超過100萬元,甚至有的單月打賞金額高達340余萬元,長期占據該直播間的“榜一”。李某得知后,將楊某、直播平臺及楊某的經紀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連帶返還打賞款項的一半。
法院審理后認為,正常合理的直播打賞屬于自愿消費行為,但王某與楊某的交往已超出主播與用戶的一般互動范疇。楊某以戀愛為名刻意誘導王某持續高額打賞,平臺未盡到管理和保護消費者權益職責,最終判決平臺向李某返還787.5萬元。
法官釋法
這是近年來少見的
判令平臺承擔返還責任的典型案例
其核心看點
與《新規》提出的多項要求直接對應
即平臺在哪些情況下
需要對用戶的打賞行為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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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性質看,用戶通過平臺充值兌換虛擬貨幣,平臺為其提供虛擬幣兌換、禮物特效、賬戶等級提升等增值服務,主播提供直播表演,構成了完整的網絡服務消費鏈條。用戶打賞屬于通過付費獲取增強型內容服務的消費行為,與平臺之間成立網絡服務合同關系。一般情況下,打賞完成即產生法律效力,不能隨意要求返還。
但當打賞摻雜了情感誘導和不正當男女關系,與直播服務無法形成合理對價時,情況則不同。本案的特別之處在于誘惑打賞、監管失職等行為違背公序良俗。經法院查明,平臺以打賞金額為依據設置各類榜單,打賞越多排名越靠前,越容易得到其他網友的關注和跟風,這種算法模型易促使主播以不正當手段誘導用戶沖動打賞。而平臺對楊某的行為聽之任之,損害了用戶合法權益、行業交易秩序及社會公共利益。
為防范用戶非理性消費、防止主播以不正當手段誘導打賞,《新規》第三條要求提供打賞限額:用戶首次進行直播打賞,平臺應主動提供打賞限額設置服務,允許用戶設定個人單次、單日打賞最高金額;用戶放棄限額設置或修改其設置的限額,平臺應通過適當方式確認。《新規》第四條要求提供打賞提醒功能:平臺應合理設置用戶打賞提醒觸發條件、提醒方式和提醒頻次,將相關功能默認為開啟狀態,并允許用戶自行修改相關設置;用戶關閉提醒功能的,平臺應通過適當方式確認。
此外,對于打賞金額排名,《新規》也明確提出,未經用戶同意,平臺不得公開展示用戶充值打賞、購買禮物等消費統計數據。不得以打賞額度為唯一依據對主播排名、引流、推薦或對用戶進行排名。
老年人的“糊涂轉賬”
能不能退還?
案情
老王退休后閑來無事,每天流連各大直播間,打賞主播成了他日常“必修課”。老王的豪爽很快引起主播注意,二人隨即添加了微信好友。此后,老王的打賞方式從直播間刷禮物逐步變為線下大額轉賬,有的單筆金額甚至高達數萬元。
老王妻子知曉此事后,認為老王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將主播及直播平臺一并訴至法院,要求全額返還打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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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后認為,老王私下轉賬記錄與平臺合規直播打賞不同,明顯超出正常互動消費范疇,也超出夫妻一方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權范疇。老王的轉賬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未與妻子協商一致,主播取得款項亦非善意,最終法院判決主播返還老王夫妻共同財產14.4萬元及利息。
法官釋法
近年來
越來越多的老年人“觸網”
并加入了網絡直播打賞行列
部分老年人不惜將養老金、看病錢
稀里糊涂地“刷”給主播
引發家庭矛盾和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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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第二條要求規范打賞營利權限開通:網絡直播賬號申請開通打賞營利權限,如有違規記錄,應在處置期滿3個月后,再予以開通;網絡直播賬號被禁言的,應同步暫停其打賞營利權限,時長為禁言期限的2至3倍。
《新規》第六條要求規范打賞互動:平臺應加強打賞互動審核,不得含有違法和不良信息,不得通過打賞返現、自我打賞等方式誘導用戶打賞,不得為打賞用戶設置特殊保護權限,避免干擾網絡直播生態。這些規定都是為了保障打賞交易在平臺監管體系內有序進行。
上述案件的發生就是因為繞開了平臺的監管。如上文所述,在正常的網絡消費場景下,配偶很難直接要求主播返還打賞款。而本案中,老王通過微信直接向主播轉賬,這筆錢繞開了平臺直接進入主播的個人賬戶,構成贈與合同關系,與直播間刷禮物的正常消費屬性完全不同。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對于打賞者而言,私下轉賬和通過平臺刷禮物的法律性質截然不同。前者可能會被認定為贈與行為,一旦發生糾紛,主播需要返還的可能性較大;而后者屬于消費行為,除非能證明存在誘導打賞、不正當關系等違背公序良俗的情形,否則返還難度較大。
來源:央視新聞、北京日報
本文圖片均來自圖蟲創意,已獲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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