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傳一種說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請不請律師結果都一樣,起不到作用。
很多人不加分辨、人云亦云。
想要弄明白這個問題,首先要搞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含義,很多人連概念都沒搞懂,就盲目跟風下定論,可悲。
“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出自《刑事訴訟法》,刑訴法全文多處對這一標準作出明確規定:
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由此可見,刑事案件作出有罪判決,法定標準就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而法律上的“證據確實、充分”,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通俗來說:
1. 事實清楚,是指構成犯罪的事實情節、定罪量刑所依據的所有事實情節,都清晰、真實,無模糊、無遺漏。
2. 證據確實,是對定案證據的質量要求,所有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真實可靠、確鑿無疑,單個證據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關聯,具備合法的證明力。
3. 證據充分,是對定案證據的數量要求,案件所有需要證明的對象,都有對應證據佐證,全案證據能夠排除其他合理可能性,得出唯一、確定的結論。
很多人眼中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只是“人是他干的、他自己也認了”,遠遠達不到法律上的嚴格標準。
結合自己親辦的三個刑事案件,講清楚,哪怕是大眾眼中“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子,辯護的結果也是天差地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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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法律適用不同,量刑不同
一起合同詐騙案,涉案詐騙金額140萬元左右,辦案機關指控5名犯罪嫌疑人預謀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分工配合實施詐騙,我的當事人主要負責出資豢養貸款人,公訴機關建議量刑10-12年。
按傳言,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有沒有律師辯護,結果都一樣。
但我的當事人改判8年有期徒刑。
為什么量刑會有這么大的差距?
核心原因就在于法律適用的差異。
辦案機關根據在案事實,認定系本案主犯;而我認為應為從犯,得到了一審合議庭的采納。
同一個犯罪事實,不同的法律認知、不同的法律適用,導致量刑幅度的巨大差異。
由此可見,即便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也必須重視法律適用的審查與辯護。
案例二:定罪事實清楚,不代表量刑事實清楚
一起強奸、猥褻幼女案,當事人涉嫌強奸罪、猥褻兒童罪兩個罪名,數罪并罰依法應當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當事人對強奸幼女的事實供認不諱,供述與被害人陳述完全吻合,在大眾眼里,這是徹徹底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完全沒有任何辯護空間的案子,請律師根本沒用。
但最終結果是,公訴機關采納我的辯護意見,調整量刑建議,建議判處5年半至6年半有期徒刑,遠低于法定10年以上的量刑幅度。
疑惑:定罪事實這么清楚,證據毫無瑕疵,為什么量刑能降這么多?
大眾口中的“事實清楚”,僅僅是定罪事實清楚,也就是“人是他干的、事是他做的”,但絕大多數人忽略了,刑事案件除了定罪事實,還有量刑事實。很多看似板上釘釘的案子,量刑事實往往存在大量模糊、遺漏、未查清的空間。
本案中,當事人符合自首的法定條件,卻始終未被認定。
有人會問:當事人自己、辦案機關都沒看出來,律師能發現嗎?
本案當事人系在家中被公安機關抓獲,表面上不符合自動投案的情形,當事人自己不懂法,不可能意識到,也沒有能力收集、固定相關證據;沒人提,辦案人員自然不可能發現這一隱蔽的情節。
我通過固定證據,辦案單位補充偵查,尋找支撐依據,說服辦案機關采納辯護意見,改寫量刑建議。
案例三:不可忽視積極爭取的態度
再舉一個最極端的案例:年關將至,兩名工地工人共謀盜竊鋼材變賣牟利,一人盜竊6次,獲利2萬余元;另一人僅參與其中3次,獲利7千余元。
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沒有任何法律適用爭議,這就是妥妥的有罪案件,辯護空間幾乎為零。
作為僅參與3次盜竊的當事人的辯護人,辯護思路如下:
第一,引導當事人自愿認罪認罰,真誠悔罪;
第二,第一時間退賠被害單位全部經濟損失,取得諒解;
第三,也是最關鍵的,主動、全力為當事人爭取最優結果。很多人誤以為,案子定性已定,說再多也沒用,殊不知,不主張、不爭取,根本不會有人主動替你考慮。
本案的核心辯護目標,是為當事人爭取取保候審、相對不起訴。
按照常規司法實踐,多次盜竊、涉案數額不低,想要取保、不起訴難度大,也受地方司法政策影響,但這絕不代表完全沒有可能。
我們通過全方位、盡全力的辯護爭取,成功為當事人爭取到取保候審、相對不起訴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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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只要有機會,就要拼盡全力,盡人事,方能不留遺憾。哪怕是事實、證據均無爭議的案件,辯護的態度、辯護的力度,也有可能決定案件結果。
很多人對刑事辯護的誤解,都源于對法律的一知半解。總以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就沒有辯護的必要。
法律從來不是簡單的“事實對應刑期”,同一個案件事實,不同的法律適用、不同的情節認定、不同的辯護力度,完全會得出天差地別的結果。
定罪事實清楚,不代表量刑事實無懈可擊;證據表面充分,不代表程序合法、排除所有合理懷疑;哪怕是定性毫無爭議的小案,積極辯護與消極放棄,也有云泥之別。
盲目輕信“沒用論”,可能錯過改寫案件結果的機會,葬送當事人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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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律所主任,司法部死核援助律師,省市律協刑專委委員,辦有無罪免死不起訴緩刑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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