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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情節】
陳先生與周女士原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一女陳甲。2003年,陳先生與周女士經法院調解離婚。2002年,陳先生出資以女兒陳甲的名義購買了一號房屋,房屋登記在陳甲名下。2012年后,陳先生一直在該房屋內居住。2020年,陳甲將一號房屋贈與給母親周女士,并辦理了過戶手續,周女士取得房屋所有權。后周女士要求陳先生搬離房屋,陳先生認為房屋是自己出資購買,屬于借名買房,自己才是房屋的實際權利人,拒絕搬離。周女士便訴至法院,要求陳先生搬離并返還房屋。
【法院評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本案主要審查三點內容:一、周女士是否為一號房屋權利人;二、陳先生是否占有一號房屋;三、陳先生的占有是否為有權占有。首先,一號房屋現登記在周女士名下。雖然陳先生稱該房屋系其出資借用陳甲名義購買,但在法院釋明后并未提起相應訴訟,既未能證明存在借名買房,又未能推翻陳甲與周女士之間的贈與關系,故法院在現有證據下認定周女士系房屋權利人。其次,依陳先生陳述可以認定陳先生占有一號房屋。第三,依照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種類及內容只能由法律規定,不能由當事人自行創設。即使陳甲作為當時房屋權利人出具《保證書》,但依照當時的物權法,《保證書》并不能作為為陳先生設立用益物權的依據。因此,該《保證書》應當理解為陳甲同意陳先生借用房屋的債權關系,但上述債權顯然不能約束新的所有權人周女士。綜上,法院認定周女士作為權利人有權要求陳先生返還房屋。
【律師勝訴心得】
作為房產專業律師,我們認為本案的教訓十分深刻。首先,借名買房一定要及時確權,不能等到房屋被處分了才主張權利;其次,物權法定是基本原則,所謂的"保證居住至死"并不能設立物權意義上的居住權,只能是債權,不能對抗新的產權人;第三,父母子女之間的房產糾紛,往往因為沒有書面協議而難以舉證。在此提醒廣大父母,借子女名義買房一定要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產權歸屬,并且要及時辦理過戶。2021年民法典實施后,居住權已經成為法定物權,如果需要保障居住權益,應當依法辦理居住權登記,而不是僅憑一紙保證書。同時,在子女將房屋贈與他人時,要及時提出異議并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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