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勝久律師《氫法學堂》第七十三講
學習貫徹《仲裁法》賦能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
—參加2026年第二期內蒙古自治區律師大講堂學習體會
尊敬的全國各地專家學者、氫能產業界同仁、聯盟和商協(學)會朋友們:
大家好!歡迎各位來到第七十三期《氫法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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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講座小結:
本次大講堂聚焦新《仲裁法》實施與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內容極具前瞻性與實操性。通過梳理《氫法學堂》關于仲裁法的講座脈絡,我們深刻認識到仲裁在化解產業糾紛中的核心作用。結合內蒙古自貿區設立與綠氫產業領跑優勢,講座提出政府、企業、高校三方協同的“新仲裁法+氫能”模式。這不僅是法律適用的更新,更是一場關于如何將法律工具轉化為產業護航能力的思想洗禮,為構建“行政合規+商事仲裁”的雙軌治理體系提供了內蒙古方案。
《氫法學堂》主講人王勝久律師
在2026年這個承上啟下的關鍵節點,內蒙古自治區律師。協會和鄂爾多斯律師協會共同舉辦新仲裁法講座。邀請了內蒙古自治區仲裁協會會長吳振平先生為主講嘉賓,吳振平先生的講座非常精彩,信息量非常大。對參加講座的律師受益匪淺。內蒙古正處于氫能產業大發展與自貿區建設的雙重窗口,如何將仲裁專業知識轉化為推動產業發展的核心生產力,是我們每一位法律人必須回答的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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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洞察趨勢,在“風口”中尋找法律服務的新藍海
本次學習的核心背景,是2026年3月1日新《仲裁法》的正式施行與2026年4月國務院批復設立中國(內蒙古)自由貿易試驗區。這兩大件事為內蒙古的綠氫產業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政府層面: 氫能產業技術密集、鏈條長,且涉及大量跨境合作。政府部門在招商引資、產業引導時,若缺乏專業的法律風險防控機制,極易陷入糾紛泥潭。因此,政府迫切需要法律顧問團隊,協助建立“行政合規+商事仲裁”的雙軌治理格局,將法律服務前置到產業規劃中,以優質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吸引全球資本。
(二)企業層面: 氫能企業面臨著設備采購、EPC總包、技術許可等復雜交易。傳統的訴訟往往耗時長且公開化,無法滿足氫能企業對商業秘密保護和快速回款的需求。企業急需法律顧問,幫助其利用新仲裁法的“臨時仲裁”和“在線程序”優勢,提前鎖定糾紛解決路徑,讓法律成為企業“走出去”的護身符,而非事后補救的滅火器。
(三)高校層面:隨著產業爆發,既懂氫能技術又通曉國際仲裁規則的復合型人才極度匱乏。高校亟需法律專家參與學科建設,通過“校所合作”或引入實務課程,填補人才缺口,確保科研成果在轉化初期就具備法律合規性,避免“科研成功、法律翻車”的悲劇。
二、深耕專業,以“新仲裁法”賦能產業高質量發展
在《氫法學堂》第45至55講中,通過6期專題講座,系統構建了氫能產業法律風險防控體系。構建“雙軌并行”的治理體系。
(一)針對氫能企業既面臨行政審批(行政法)又面臨商業合作(商事仲裁)的雙重屬性,我們應建議政府和企業采納“行政合規+商事仲裁”的雙軌策略。對于行政審批、補貼等爭議,通過行政合規路徑解決;而對于技術許可、跨境貿易等商業糾紛,則堅決引入仲裁機制。這種分類治理的模式,能有效降低企業的綜合運營成本。
善用新仲裁法的“四張王牌”。
(二)在服務企業客戶時,我們應重點推介新《仲裁法》賦予企業的四大利器:
1、仲裁條款(提前布防): 引導企業在合同中約定仲裁,變被動應訴為主動選擇。
2、臨時仲裁(專家斷案): 針對電解槽效率、催化劑壽命等高度技術化爭議,約定由行業專家組成臨時仲裁庭,實現“內行判內行”。
3、仲裁地(全球執行): 利用新法確立的“仲裁地”概念,幫助企業選擇如上海或新加坡等友好法域作為仲裁地,確保裁決能依據《紐約公約》在全球160多個國家執行,打通國際市場。
4、在線程序(降本增效): 結合區塊鏈存證技術,解決氫能數據(如碳強度、運行參數)糾紛,打破地域限制,實現降本增效。
三、 協同共進,打造法治護航的“內蒙古樣板”
(一)政府端: 應推動仲裁機構入駐自貿區氫能產業集聚區,借鑒江蘇經驗設立“新能源爭議仲裁中心”。通過政策引導,鼓勵企業在重大項目中優先約定仲裁條款,將法律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目錄。
(二)企業端: 氫能企業應將法律合規視為核心資產。在烏蘭察布—京津冀綠氫管道等重大項目中,聘請專業律師團隊進行全過程合規審查,利用“調解+仲裁”機制將爭議化解在前端。
(三)高校端:依托內蒙古大學、工業大學、內蒙古科技大學和內蒙古農業大學等高校資源,聯合律所建立“涉外法治人才實訓基地”。高校提供理論支撐,律所提供實務案例,共同培養“懂技術、通法律、善仲裁”的復合型人才,為產業持續輸送新鮮血液。
通過本次大講堂的學習,我深刻體會到,法律服務不應是產業發展的“附屬品”,而應是產業升級的“助推器”。作為新時代的法律人,我們要主動走出律所,走進政府、走進企業、走進高校,用專業的法律智慧,為內蒙古氫能產業的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共同書寫法治內蒙古建設的新篇章。
思考題:
1、針對政府在內蒙古自貿區建設背景下,政府部門如何利用新《仲裁法》中關于“臨時仲裁”和“仲裁地”的制度創新,設計具體的招商引資政策,以吸引跨國氫能企業入駐并約定在內蒙古仲裁?
2、針對企業 面對氫能產業鏈中技術參數復雜、專業性強的合同糾紛(如設備性能不達標),企業法務部門應如何利用新仲裁法賦予的“專家斷案”機制,優化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條款,從而降低維權成本?
3、針對高校與行業商協會:高校法學院與律師事務所應如何合作開發一套融合“氫能技術基礎+國際商事仲裁”的定制化培訓課程,以解決當前氫能產業既懂技術又通法律的復合型人才極度匱乏的痛點?
本期《氫法學堂》在調研和寫作中,得到了內蒙古律師協會、呼和浩特市律師協會、內蒙古氫能產業協會、呼和浩特市工商聯和內蒙古環投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鼎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謝!
內蒙古澤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王勝久
內大法學院研究生實踐導師
內蒙古 北宸智庫 研 究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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