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去會所等待按摩猝死被認定工傷
出差會所等按摩時猝死,二審法院認定工傷
一起看似邊緣的工傷認定案件,近日引發了廣泛關注。
2025年3月,受公司委派到呼和浩特市出差的呼某,在會所等候精油推經絡按摩期間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當地人社部門以“前往足浴會所接受按摩服務明顯超出了合理的休息范疇”為由,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然而,一審和二審法院先后推翻了這一決定。
2026年5月6日,紅星新聞記者從裁判文書網獲悉,二審法院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人社部門上訴,維持一審判決,認定呼某的死亡依法應被認定為工傷。
法院為何作出這一看似“突破常規”的判決?
01 案件還原:一次出差中的意外
2025年3月,呼某和同事段某受公司派遣,從工作地前往呼和浩特市出差,辦理公司項目手續。出差第二天晚上10點左右,兩人來到當地一家會所,準備做精油推經絡按摩,在三樓大廳等候區等待期間,呼某突發疾病,120急救車到達現場后將呼某送往醫院搶救,但因搶救無效,呼某于次日凌晨1時8分死亡。
這是一段并不復雜的事實經過。爭議的焦點在于:出差期間前往會所接受按摩服務,突發疾病死亡,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認定條件。
人社部門的判斷是否定的。呼某所在公司向企業所在地人社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后,當地人社部門于2025年5月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人社局表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和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相關規定,認為呼某不構成工傷。
呼某的家人不服,將人社部門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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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人社局的邏輯:按摩不屬于“合理休息”
人社局的立場并非沒有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則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關鍵在于,人社部門認為呼某的行為不屬于“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在申訴中,人社部門明確表示,“因工外出期間”的休息應限于必要、合理范疇,前往足浴會所接受按摩服務,明顯超出了工作期間必要的、合理的休息范疇,與工作職責無直接關聯。
如果按照這一邏輯,出差期間只有住宿、用餐等“基本生理必需”活動才屬于合理休息,而按摩服務屬于非必要消費,不屬于工作原因的合理延伸。這也是實踐中不少勞動監察機構對類似案件的初步判斷——娛樂場所、按摩服務帶有“個人享受”屬性,與工作需要存在距離。
03 法院的判決:為何認定工傷
一審法院在審理中,將本案的爭議焦點歸納為兩個問題:一是在職工因公外出期間,在休息時突發疾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是否應認定為工傷;二是呼某是否系從事與工作無關的娛樂活動死亡。
一審法院認為,呼某出差的目的是辦理公司項目手續,在工作間隙于足浴會所休息期間突發疾病,且有證據證明休息期間呼某仍在處理與工作有關的事宜,故應認定為工傷。此外,現有證據不能證實呼某從事了與工作無關的娛樂活動。一審法院據此撤銷了人社部門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為該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審判決后,人社部門不服并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內蒙古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維持了一審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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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的判決理由包含三個層面的論證。
其一,合法性論證。法院查明,呼某在因公出差期間死亡,出差期間未違反禁止性規定,也未從事任何違法行為。這一判斷的實質是:既然行為本身合法,就不應僅因“發生在會所”而否定其法律評價上的正當性。
其二,因果關系論證。法院援引呼和浩特市120醫療急救指揮中心的受理記錄單,確認呼某發生“心跳呼吸驟停”,突發疾病發生在候診期間。同時,法院注意到呼某在等待與其出差辦公有關的工作人員期間于會所三樓大廳休息,從而將疾病發生的時間與出差任務的進行在時空上建立聯系。
其三,情理正當性論證。這也是本案判決中最具突破性的部分。法院認為,呼某在會所三樓大廳休息,緩解連續工作產生的身體疲勞完全符合情理。換句話說,法院將出差過程中的“緩解疲勞”視為工作責任的合理延伸,而非與工作無關的個人娛樂。按摩服務的目的被定性為“休息”而非“娛樂”,接受按摩服務本身不再是認定工傷的障礙。
基于以上三點,二審法院認定,呼某的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的情形,即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上級法院的判決邏輯清晰指向:出差期間的合理休息活動,即便發生在會所這類場所,只要未違反法律規定、且行為目的在于緩解工作疲勞,突發疾病死亡就應納入工傷保護范圍。
人民法院最終駁回人社部門的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04 類似案例:各地法院的“按摩認定”分歧
這并非第一起因“出差期間按摩猝死”而引發工傷爭議的案件。事實上,司法機關在此類問題上的裁判尺度并非始終一致。
2021年12月,河南一家食品公司銷售代表李剛出差期間,在賓館過夜休息時因頭痛、工作壓力大致睡不著而找技師按摩頭部,隨后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一審法院認為李剛突發疾病的時間為凌晨1時許,系普通人的正常休息睡覺時間,且死亡時并未從事與工作相關的活動,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駁回了家屬的訴求。
但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二審法院認為,李剛出差的目的是完成銷售工作,在結束當天工作后于賓館過夜休息時突發疾病,如無證據證明其系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死亡,應認定為工傷。李剛入住的房間功能為住宿而非娛樂,消費按摩服務的目的是緩解身體不適而非娛樂,不能簡單認定為從事娛樂活動。在進一步查明事實——李剛在賓館等候時向工作人員表示“頭痛、工作壓力大睡不著,想按頭”——的基礎上,二審法院認為按摩的主要目的是緩解身體不適,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李剛是從事娛樂活動而猝死。最終,二審判決撤銷了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人社部門不服并申請再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裁定,認定李剛在出差期間入住休息場所的休息時間內突發疾病死亡,且未從事違法禁止行為,應當符合視同工傷的情形,最終維持了二審認定。
從呼某案和李剛案來看,兩地法院在核心裁決邏輯上高度一致:只要出差期間的行為以“緩解工作疲勞”為主要目的,且在客觀上未從事違法或明顯的娛樂活動,法院傾向于將這種活動解釋為“工作原因”的合理延伸。
05 爭議本源:什么叫“與工作無關的個人活動”
法律適用之所以會出現反復爭議,根源在于一個核心問題未能得到清晰界定:何為“與工作無關的個人活動”?
2025年9月,最高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釋,其中明確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這條規定確立了一個關鍵指引:“不受保護的活動”必須是那些“與工作無關的個人活動”。而那些出差期間為維持正常工作和生活所必需的休息行為——吃飯、睡覺、沐浴、乃至緩解疲勞——則仍屬于“與工作相關”的延伸范圍。
呼某案和李剛案的意義正在于此。法院通過判決向用人單位和社會傳遞了一個重要信號:不能對出差職工的“合理休息”設定過高的道德標準;在出差這一“工作狀態”下,職工在非工作時段進行的旨在維持身體機能、緩解疲勞的活動,原則上屬于工傷保護范疇,除非能證明該行為已“與工作完全無關”或“構成違法”。
06 案件啟示:工傷認定標準的邊界在哪里
這起案件看似偶然,背后卻觸及了工傷認定制度在“移動辦公時代”面臨的普遍性困境。
以呼某案為例,“會所”二字本身就帶有較強的休閑和娛樂屬性,容易讓人先入為主地將其歸類為“消費性個人活動”。然而,法院最終的判決思路恰恰提醒我們:案件的法律評價不應被場所的標簽所綁架。法院的做法是將問題還原到工傷認定的法定標準——“因工外出期間、未從事違法活動、目的系緩解工作疲勞”,進行逐一檢視。
從更宏觀的層面來看,隨著靈活辦公、遠程出差日益常態化,“工作”與“生活”的物理邊界變得日益模糊。出差路上的時間、加班后的休息、商務行程中的空擋,哪些屬于“工作原因”,哪些屬于“個人活動”,界限已不如傳統工業生產時代那樣清晰。這部法律的時代適應性其實遠比我們想象的更加包容。
本案的判決可以看作是一種立法精神和法理解釋對新時代工作形態的積極回應——工傷保險制度的本意是保護職工在為用人單位服務期間的基本風險,而不是在職工遭遇不幸時,用狹窄的“與工作無關”的定義來推卸企業應負的社會責任。
勞動者在出差期間享有多大的“休息自主權”?法院給出的答案是說:但凡能夠服務于“第二天以更好狀態投入工作”的合理休息,都應視為工作職責的自然延伸。法律不是在鼓勵“濫用工傷”,而是在為公司外派的職工提供最基本的生命安全保障與事后兜底。
這起案件的最終落腳點是,在不確定的出差途中,善待勞動者生命權益的司法立場,跑贏了基于固有成見的機械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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