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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劉巖
面對遲遲要不回的借款,當事人梁某滿肚子的委屈和不解,逢人便忍不住念叨。“我手里有借條,那可是我的錢啊!咋就要不回來了呢?”這起借款糾紛,已經困擾梁某許久了。
2024年10月至12月,楊某多次以需要生活費為由,向熟識的梁某借款。出于信任,梁某分多次累計向楊某轉賬4萬元,楊某亦出具了書面借條,約定還款期限為一個月。
欠款到期后,楊某始終未履行還款義務。梁某多次私下催要,均被對方以各種理由搪塞,分文未要回的梁某無奈之下,持借條將楊某訴至榆樹法院,要求判令楊某償還全部借款4萬元。
環城人民法庭法官張笑梅受理案件后,組織雙方進行證據交換、聽取雙方答辯意見,發現這起看似事實清晰、證據明確的民間借貸案件,卻有多處疑點。
經細致核查、逐一核對證據細節,法官發現,該案核心借條并非被告楊某本人親自出具,借款的款項流轉、實際使用還牽扯案外第三人;雙方對借款交付細節、款項往來對應關系等關鍵信息表述模糊,現有證據無法直接證明原告、被告之間存在合法、清晰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查清案件核心問題后,法官當場向原告梁某釋法明理,厘清民間借貸的關鍵法律要點:“梁某,我跟你說,民間借貸案件不能只看表面材料,想要主張你的債權成立,必須要有充分、合法的證據作為支撐。不是只有借條這類債權憑證就行,還得能證明借貸雙方身份主體合規、借款款項確實實際交付、雙方存在真實的借貸意愿。另外,要是借條不是借款人本人出具的,那這份借條就沒有相應的法律效力,也不能直接認定你們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結合你這個案子現有的證據,根本沒法證明楊某是實際向你借款的人。你要是還堅持繼續訴訟,依照法律和現有證據裁判,你大概率會面臨敗訴的風險,這點你要心里清楚。”
聽完法官的專業講解,梁某恍然大悟,認清了自身證據的重大瑕疵,當即主動提交了撤訴申請,法院依法裁定準許撤訴。
初審:劉巖
復審:韓蕊
終審:姚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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