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在懸崖邊安靜進食,一只“手”從背后悄然逼近——下一秒,它半個身子已經懸在萬丈深淵之上。
5月5日,四川峨眉山雷洞坪附近,一只藏酋猴正蹲在懸崖護欄邊安靜地吃著游客投喂的食物。一只黑色的手突然從背后伸出,猛推了它一把。猴子猝不及防,半個身子瞬間滑出崖外——下方是萬丈深淵。所幸,它在千鈞一發之際緊緊抓住了護欄,才沒有墜崖。而推它的黑衣男子,在周圍游客一片驚呼聲中,嬉皮笑臉地轉身離去。
現場視頻曝光后,全網憤怒。一條高贊評論精準地概括了公眾情緒:“我很少站峨眉山猴子這邊,但這次我站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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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該涉事男子已離開景區,公安、林業等多部門正聯合介入調查,正全力調取監控、追查其身份。
值得追問的是:這樣的“惡作劇”,究竟只是道德層面的“缺德”,還是已經觸碰了法律的紅線?事件在輿論場持續發酵之際,我們有必要從法律的視角,逐一拆解這起事件背后的法律責任。
一、被推的猴子,到底“值”多少錢
要理解這件事的法律分量,先得搞清楚一個前提:那只猴子,不是普通猴子。
峨眉山的猴子學名藏酋猴,是獼猴屬中體型最大的一種,屬于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榜上有名的受保護物種,是峨眉山生態系統不可替代的成員。
正因為是受法律特殊保護的國家二級野生保護動物,藏酋猴的“身份”在法律上就不同于普通動物。在刑法視野下,傷害一只藏酋猴,和傷害一只普通流浪貓,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峨眉山景區觀猴須知》也寫得非常直白:嚴禁游客瞪視、追趕、驚嚇、吼叫、踢打等刺激或攻擊猴子的動作。
也就是說,不動手是法律義務,不是個人修養。
而那名黑衣男子對著毫無防備、正在進食的藏酋猴從背后猛推一把——這個動作在法律上可能同時觸犯了行政法和刑法。接下來我們分別看看,兩條紅線分別在哪里。
二、那條被很多人忽略的罰則:行政處罰紅線
先說行政責任。
其實很多人的法律意識里,并不知道“嚇唬嚇唬動物”本身就可能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一規定,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且第四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海警機構和有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并處獵獲物價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或者獵獲物價值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值得注意的是,該法針對“傷害野生動物”設置了明確的行政罰則:即使是尚未造成死亡后果的傷害行為,依法也可處以數額不等的行政處罰。
但這里需要澄清一個普遍的誤區: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不是“二選一”,而是“并行不悖”的。也就是說,如果后續調查證實該男子的行為構成了犯罪,他既要面臨行政處罰,也要承擔刑事責任,兩者并不互相抵消。
三、推一把就能“進去”?刑法紅線的真實位置
很多人最關心的問題是:推了一把自己沒死的猴子,真的能判十年嗎?
先別急,我們一步步來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這里的關鍵詞是“殺害”。這名黑衣男子是推了一把,并沒有直接“殺死”猴子——那怎么就可能觸犯刑法呢?
這就涉及到一個重要的刑法概念:故意與未遂。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相關行為在認定是否構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罰時,應當全面考慮案件有關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準確認定是否構成犯罪,妥當裁量刑罰,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如果涉事男子明知猴子在懸崖邊緣,仍然采取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故意推搡行為,且對猴子可能墜崖死亡的結果持“放任”態度,在刑法上就可能被認定為“間接故意”。一旦這種主觀狀態得以認定——猴子死亡則構成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即使未造成實際死亡,只要證據充分,也可能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未遂被追究刑事責任。
那么“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區別在哪里?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價值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價值二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也就是說,相關司法解釋主要以涉案野生動物的價值來劃定量刑檔次。
而把量刑檔次說清楚之后,更值得普通公眾留意的是:即使猴子沒有受傷,這個行為本身也不是“什么事都沒有”。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法益,是保護國家野生動物資源和生態安全。該男子在懸崖邊緣猛推藏酋猴,危及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的生命安全,其行為的惡劣性質和潛在的生態破壞后果,完全值得司法機關嚴肅對待。
四、“推完之后嬉皮笑臉”——一個足以影響全案的法律細節
大多數人在討論這件事時,關注的都是“猴子險墜崖”的畫面。但作為一名法律從業者,我想請各位注意一個貫穿全案的致命細節:當事男子在推完猴子之后,笑了。
現場有多位游客證實,該男子在受到周圍游客高聲制止后“嬉皮笑臉地離開”。這個行為細節在法律上不容小覷。
在法律上,行為人的事后表現,可以作為反推其主觀心態的重要證據。如果事發后他立即表示意外或驚慌,甚至主動施救,或許還有過失乃至“意外”之辯的可能;但他推完之后嬉笑離開——這表明:他不僅意識到了自己行為的危險性,還對后果持漠不關心的態度,甚至以取樂為目的。
這種事后“取樂心態”的顯露,客觀上進一步夯實了對其“主觀惡意”的認定依據。
五、除了坐牢和罰款,還可能面臨什么?
多數人只關注“判幾年”,但這件事在法律上還有兩個被普遍忽略的維度。
第一個維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近年來,檢察機關針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例越來越多。以云南貢山縣一起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的案件為例,檢察機關代表社會公眾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主張被告人的行為破壞了國家野生動物資源、造成國家經濟損失,法院給予了支持。其法律依據在于: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傷害這類動物不只是“侵犯了某一只動物的生命權”,而是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回到本案:如果涉事男子被追究刑事責任,檢察機關完全有法律依據同時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主張其賠償生態損害費用、承擔專家評估費用,并要求其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此前,青島市人民檢察院訴某藝術鑒賞中心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制品民事公益訴訟案中,法院就判決被告賠償野生動物損失及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等共計108.9萬元,并承擔全國性媒體公開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
第二個維度:旅游不文明行為“黑名單”。
也許有人會說,大不了就不去峨眉山了。但現實是:“黑名單”制度是全國性的。
根據《國家旅游局關于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在境內外旅游過程中因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序良俗、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行為,將被納入“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保存期限最長可達5年。列入“黑名單”后,影響的不只是一兩個景區——而是民航、鐵路、酒店、旅行社等多個行業都可能聯動限制服務,真正的代價比很多人以為的要沉重得多。
把行政罰款、刑事處罰、民事公益賠償和黑名單這四個維度的后果疊加在一起,才能真正看清一件事的“代價天花板”。
六、為什么“這次我也站猴子”
此事引爆全網憤怒,很多人感慨“我很少站峨眉山猴子這邊,但這次我站猴子”。這句評論之所以成為點贊最高的留言,恰恰反映了公眾對這一事件折射出的社會心理的清醒判斷:這不是人猴沖突,這是人對生命的漠視。
客觀地說,峨眉山的猴子確實因為頻繁搶奪游客物品、抓傷游客而長期備受爭議。但這種爭議從來不是暴力的通行證。不因為它會搶你東西,你就可以把它推下山崖——這個邏輯更應該在法治社會的公眾認知中成為一條清晰而不可逾越的底線。
景區工作人員提醒,遇到猴子時應保持安全距離,不要挑逗或喂食,避免引發沖突。景區管委會也表示將進一步加大巡邏和監控力度,確保游客和野生動物安全。但規則的運行終究需要文明素養的澆灌——一個人的內心如果沒有對生命的敬畏,再多法規也只是紙上的文字。
我們期待相關部門的調查結果,也希望這件事能夠成為一個契機,倒逼景區在監控覆蓋、巡邏響應和不文明行為懲戒機制上進一步完善。更好的生態保護,需要的是更好的制度設計。
一只藏酋猴從猛推與墜崖之間幸運退回,而人性退后一步,才是文明前進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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