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本院決定懸賞查找被執行人曹林、代敏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希望知悉被執行人曹林、代敏下落及財產線索的單位和個人向本院提供情況,符合相關條件的給予一定懸賞金。現特發布執行懸賞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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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曹林,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漢族
住址:四川省宜賓市南溪區黃沙鎮三臺村2組91號
公民身份號碼:51152219880725XXXX
執行案號:(2025)川1503執1726號
執行標的:執行標的金額為8100元、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懸賞事項:舉報人提供被執行人曹林可供執行財產線索,經法院查證屬實并實際執行到位,符合執行懸賞的相關規定(法院已查控的被執行人財產不屬于懸賞范圍),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全部實現后,申請執行人承諾自愿支付舉報財產被處置后實際執行到位款項的5%作為懸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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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代敏,女,1997年8月24日出生,漢族
住址:四川省宜賓市南溪區裴石鎮石盤村8組121號
公民身份號碼:51152219970824XXXX
執行案號:(2025)川1503執1552號
執行標的:執行標的金額為812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懸賞事項:舉報人提供被執行人代敏可供執行財產線索,經法院查證屬實并實際執行到位,符合執行懸賞的相關規定(法院已查控的被執行人財產不屬于懸賞范圍),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全部實現后,申請執行人承諾自愿支付舉報財產被處置后實際執行到位款項的5%作為懸賞金。
懸賞期限: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本案全案執行完畢為止。
本院鄭重承諾:對舉報人的身份及相應信息予以嚴格保密。
舉報電話:0831-3327988、19383088170
聯系人:周法官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懸賞條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獲得懸賞獎勵:
(一)舉報的財產或者財產線索屬于人民法院已經掌握的;
(二)舉報的財產屬于申請執行人已提供的,被執行人已申報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機關正在查封、扣押的財產范圍;
(三)舉報人使用非法或不正當手段獲取線索的;
(四)舉報人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職務便利獲得信息舉報的;
(五)法院工作人員或有舉證責任的人員與他人串通,以舉報手段獲取懸賞獎勵的;
(六)舉報人為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請執行人的員工、近親屬的;
(七)舉報人舉報的財產無法變現的;
(八)對同一財產在后舉報的,舉報的時間以人民法院接到舉報的登記時間為準;
(九)舉報時本院已經執行完畢的,以及依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則,屬于其他不應支付懸賞金的情形。
來源:南溪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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