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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情節
陳先生與趙女士是夫妻,小陳是他們的獨生子。2007年,陳先生家的老房拆遷,獲得了400多萬元的拆遷補償款。
陳先生夫婦用拆遷款以兒子小陳的名義全款購買了一號房屋,購買后陳先生夫婦一直居住使用至今。
后來小陳與妻子鬧離婚,陳先生夫婦擔心兒媳分割房產,便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他們與小陳之間存在借名買房關系,判令小陳協助將房屋過戶到他們名下。
陳先生夫婦稱,當時是為了避免將來征收遺產稅,才以兒子的名義購買房屋。小陳同意父母的訴訟請求,但兒媳不認可,認為不存在借名買房的事實,房屋是老人拿拆遷款給他們購買的安置房。
二、法院評析
法院審理認為,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本案中,陳先生夫婦主張其與小陳之間存在借名買房的法律關系,但并未就雙方存在借名買房的口頭約定提交相關證據。僅通過房屋出資及居住的相關證據不足以認定雙方存在借名買房的法律關系。
因此,法院對陳先生夫婦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三、律師勝訴心得
本案是父母子女之間借名買房糾紛中父母敗訴的案例,敗訴的主要原因在于沒有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借名買房的約定。
現實生活中,很多父母出于各種考慮以子女的名義購房,但往往不簽訂書面協議。一旦子女婚姻出現問題或者子女不孝順,父母的權益就很難得到保障。
我們建議,即使是親父子,以子女名義購房時也最好簽訂書面的借名買房協議,明確約定房屋的實際產權歸屬。這樣即使將來發生糾紛,也有證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目前我國并沒有開征遺產稅,所謂"避免遺產稅"的說法并沒有法律依據。大家不要因為這個不存在的稅種而冒不必要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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